环保行动--夏季臭氧污染防控行动告知书(工地)

来源:建设工程网 发布时间:2020-08-05 点击:

  夏季臭氧污染防控行动告知书 (项目施工单位名称):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有效防控我市夏季臭氧污染,现将有关规定告知,请仔细阅读、

 严格遵照执行并将复印件张贴于公示栏。

 你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位于宜宾市

 区(县)

 (街道 / 乡镇 / 村)

 路

 号,所从事行业属于(请在符合项前面的□里打“√”):

 □建筑施工工地

 ; □道路、桥梁施工工地

 ; □河道工程施工工地

 ; □其他施工工地 臭氧是一种会刺激和损害眼睛、呼吸系统的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是生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在高温、强紫外线的照射下,极易发生化学反应生成臭氧,并在近地

 面快速积累,形成污染。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自于建筑涂料、溶剂、胶黏剂、焊接的使用,工程机械和渣土车辆的尾气排放,氮氧化物主要来自于工程机械和重型柴油车的尾气排放。

 为改善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安全,请你单位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积极

 参与夏季臭氧污染防控行动(

 7-9 月),并严格遵照以下要求:

 1. 倡导绿色装修,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水性漆等

 产品,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建立涂料、溶剂使用台账,并如实填写备查。

 2. 在臭氧浓度快速上升的时段

 10:00-18:00

 ,(当天气温高于

 30 ℃ )

 ,积极安排错时施

 工,暂停大中型装修工程、焊接、外立面改造工程、道路画线作业、

 沥青铺设作业、 桥梁

 及人行道护栏翻新、道路交通隔离栏翻新、道路标线和标识涂装作业、建筑外墙喷涂刷漆、

 沥青路面铺设等作业 (抢险救灾等不可抗外力情况除外 );尽可能在该时段减少有机溶剂、油漆、胶黏剂等的使用。

 3. 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和标识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台账,并在建筑工地留存备查。

 4. 请落实专人负责接收我市错峰作业提醒,在接到提醒信息后及时将相关信息传达至单

 位负责人,提前调整生产作业计划,确保应急管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5. 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措施,严格按照《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DB51/2682-

 2020 )抓好整改落实。施工现场出入口按要求设置冲洗设施,出场车辆须冲洗干净,不带

 泥上路;施工主要道路不积水积泥;施工场地内主要道路适时洒水降尘;施工时按要求进行湿法作业;施工现场内堆放超过 8 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全覆盖,堆放超过三个月以上不使用的堆土应进行绿化;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应全覆盖或袋装化处理。

 6.运输土方、建筑垃圾、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时,应按要求进行封闭运输。

 XXX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月 日

 请在阅知上述条款后签字:

 告知书接收人:

 ,手机号码:

 ,签收时间:

 。

 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预警信息接收人):

 ,手机号码:

 。

 告知书送达人:

 ,手机号码:

 ,送达时间:

 。

 备注: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分别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区县大气办(

 “三大战役 ”办)留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摘录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 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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