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来源:医学教育网 发布时间:2020-10-24 点击: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 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确保“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奖励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明确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的职责分工,落实工

 作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上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

 奖励扶助对象信息

 第六条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批确认、省地备案五个步骤。

 第七条 每年 1 月 15 日前,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件 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重新进行申报。

 第八条 每年 2 月 15 日前,村级评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申报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状况、现有子女情况以及举报电话)。

 公示结束后村级签署评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对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 2,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第九条 每年 3 月 15 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

 第十条 每年 3 月 31 日前,县级审批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公告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第十一条 每年 4 月 30 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经确认具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奖励扶助的对象,由县级组织人员集中时间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已申报对象信息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奖扶条件的,变更其相关信息。

 省、地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登录“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督促各县(市、

 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每年 5 月 10 日前,报送信息。地、县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见附件 3)。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终确认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见附件 4)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

  第四

 章奖励扶助资金信息

 第十三条 每年 5 月 15 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上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

 每年 6 月 30 日前,中央财政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人数及经费测算表,将所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省份。7 月 31 日前,地方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每年 8 月 31 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并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12 月 31 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与代理发放机构核对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代理发放机构应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见附件 5)以纸质和电子文件方式反馈给人口计生部门,由人

 口计生部门导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

 在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县级应立即向发放机构通报,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中作退出处理。

 第十五条 每年 1 月 31 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6)。

 第十六条 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奖励扶助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县级、地级、省级分别于每年 9 月 10 日、20 日、30 日前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和下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

 第五

 章信息管理与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对本部门奖励扶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人口计生部门应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扶助对象准确、资金及时发放到位。资金发放情

 况的检查可与扶助对象资格年审结合进行。

 第十九条 人口计生部门与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奖励扶助对象及资金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电子文档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搜集、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妥善保管密码,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将各种书面工作资料保存入档,并定期进行电子信息的备份,长期、妥善保存,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

 第二十二条 鼓励奖励扶助对象的管理与代理发放机构的信息系统、公安户籍管理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等有机结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5〕84 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有与本规范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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