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总工会采购法律维权微电影制作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18110

来源:医学教育网 发布时间:2020-10-12 点击:

  1 采购编号:乐沙政采

 [2018] 2 32 号

 沙湾区 总工会采购法律维权微电影制作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 乐山 )

 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和 沙湾区总工会 共同编制 2018 年 年 8 月

  2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3 第二章

 磋商须知…………………………………………………………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2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3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5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28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29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30 第九章

 评审方法…………………………………………………………45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53

  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受 沙湾区总工会(采购人)委托,拟对沙湾区总工会采购法律维权微电影制作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乐沙政采【2018】32 号。

 2.采购项目名称:沙湾区总工会采购法律维权微电影制作。

 3.采购人:乐山市沙湾区总工会。

 4.采购代理机构: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六、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18 年 9 月 3 日至 2018 年 9 月 7 日 09:00-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 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沙湾区龚电大道 16 号,林业局 4 楼)

 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免费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4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七、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8 2018 年 9 月 10 日 14:00(北京时间)。

 八、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磋商 地点:

 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沙湾区龚电大道 6 16 号,林业局 5 5 楼)

 。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

 乐山市 沙湾区总工会

 通讯地址:沙湾区德胜大道 45 号 邮

 编:

 614900 联 系 人:

 吴先生 联系电话:13981319456 采购代理机构:

 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通讯地址:

 沙湾区龚电大道 16 号,林业局 4 楼 邮

 编:614900 联 系 人:

 徐女士、阳女士 联系电话:0833-3447892

  2018 年 8 月 31 日

  5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所有报名的供应商; 本次采购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第1包采购预算:11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第1包最高限价:11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联合体 不允许 5 失信供应商管理 (实质性要求)

 1、采购活动结束后,由采购人对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 )

 网 站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对其在“投标文件-资格部分”《承诺函》中关于“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作出的承诺进行查询和核实。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对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供应商但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时采用报价加成(✔)扣分(/)进行惩戒。

  6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⑴报价加成: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⑵扣分: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5分。

 ⑶供应商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的资格性部分进行承诺,否则,作无效处理。

 6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7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7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6%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5 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8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9 磋商保证金 金

 额:2000元(磋商保证金收取额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交款方式:银行转帐(转账时必须备注:乐沙政采【2018】32号)

 收款单位:乐山市沙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东路分理处 银行账号:22385401040000874 交款截止时间:2018年9月7日17:00止(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下账时间为准)

 联系电话:0833-3448861 截止开标时间请单独递交一份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和开户银行许可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复印件盖单位鲜章)(此条仅作为办理投标保证金使用,不得作为评审要求)。

 10 履约保证金 金额: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交款方式:转账交付至乐山市沙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转账时必须备注:总工会履约保证金,乐沙政采【2018】32号)

 收款单位:乐山市沙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东路分理处 银行账号:22385401040000874 联系电话:0833-3448861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1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徐女士、阳女士。

 联系电话:0833-3447892。

 12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徐女士、阳女士。

 联系电话:0833-3447892。

 13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到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电话:0833-3447892 14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徐女士、阳女士。

 联系电话:0833-3447892 地址:沙湾区龚电大道16号,林业局4楼。

 邮编:614900。

  9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5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于采购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13981319456。

 地址:乐山市沙湾区德胜大道45号。

 邮编:6149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6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沙湾区财政局。

 联 系 人:王先生、罗女士 联系电话:0833-3447275 联系地址:沙湾区财政局新楼 邮政编码:6149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7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 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沙湾区财政局备案。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乐山市沙湾区总工会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0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

  11 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6项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 7 项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2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6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

 (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3.1 资格性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性证明材料详见第四章 13.2 其它响应文件:

 13.2.1 报价部分 (1)报价函; (2)报价一览表; (3)分项报价明细表(本项目不需提供);

  14 (4)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3.2.2 服务部分。投标人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做出的服务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服务内容和要求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 (2)投标产品(如涉及)的品牌、型号、配置、本身的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当尽可能提供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等材料予以佐证); (3)服务和产品(如涉及)工作环境条件; (4)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5)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6)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3.2.3 商务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1)承诺函; (2)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3)售后服务相关材料。如涉及:产品制造厂家或供应商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清单、服务电话和维修人员名单(加盖公章);说明投标产品的保修时间、保修期内的保修内容与范围、维修响应时间等(分别提供产品制造厂家和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说明培训内容及培训的时间、地点、目标、培训人数、收费标准和办法等。

 (4)商务应答表; (5)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6)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7)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供应商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采购文件的约束。否则,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 (8)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3.2.4 其他部分。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6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二轮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

  17 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成交结果

 2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不需要/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

  18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 成交通知书

 2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 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不属于本项目谈判小组评审范畴 )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19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不属于本项目谈判小组评审范畴 )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不属于本项目谈判小组评审范畴 )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 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

  20 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 验收

 34.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到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支付程序为:

 (一)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根据验收报告和合同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二)财政部门根据采购人的支付申请,并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后,直接将集中支付货款支付给中标人。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21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 (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5%。

 40.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1.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22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 3 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注: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3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法人证书;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能身份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017 年的经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表或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含三表一注)(投标人为非企业、新成立未满一年的公司只需提供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健全财务管理承诺书)复印件;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承诺书原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原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者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内);2018 年以来任意 1 个月的纳税证明复印件;2018 年以来任意 1 个月的社保资金缴纳证明复印件;新成立未满 3 个月的公司只需提供依法纳税和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承诺书原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6.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 3 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提供前 3 年内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原件】

 7.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投标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主要负责人授权的营业执照上须有主要负责人)】

 8.按采购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24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25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 项目概述 :

 为了进一步彰显工会维权职能,切实推进我区工会依法维权,保障职工权益,缓和劳资矛盾。沙区总工会坚持问题导向,将维权工作窗口前推,重心下移,率先启动在企业试点。开展企业劳动法律风险评估工作,提前为企业和职工“问诊把脉”,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按市总工会文件(乐工办发〔2018]21 号)转发《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举办第四届全省职工微电影大赛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经区总工会决定制作法律维权微电影参加大赛。

 二、服务清单:

  ★三、 项目要求:

 1、作品总体要求:

 反映沙湾区近年努力在维护职工权益,支持企业发展上寻求最大公约数,促进企业和谐体系建设的生动实践。反映工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恪尽职守、心系职工群众的改革探索火热生活面貌展现。

 2、作品内容要求; 1)作品内容分为故事类、纪录类和形象类三种题材(选其其中一类),作品名称自定,作品创意要独特、构思要新颖、表达流畅、可视性强。

 2)作品要思想健康、积极向上、弘扬主旋律,内容丰富生动,重点突出,无色情、暴力等不良倾向的内容,必须保证作品的原创性。

 3)作品对白使用普通话(角色需要除外),对白需字幕呈现。

 3、作品技术要求 本电影拍摄时长 12-15 分钟,作品完整材料包括剧本、故事梗概(作品简介)、导演阐述、原型简介、主创人员及演员名单、中文字母和微电影视频。本项目拍摄制作要求分辨率达到 1920/1080 之间,帧数每秒在 25 帧,有较高水平的拍摄和剪辑技巧等,视频格式为mpg/avi/flv/wmv,非以上格式请自行转换。

 4、拍摄要求 序号 项目名称 数量 单位 1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总工会法律维权微电影制作采购项目 1 项

  26 1)

 竞标人须提供拍摄故事大纲和拍摄方案

 2)

 竞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委托人办理投示事宜,并随时接受招标方的询问,如实解答竞标相关事宜。

 3)

 竞标人须保证按照审定的剧本进行制作,如有质量问题,必须提前与招标方沟通商定修改; 4)

 竞标单位须有能力在沙湾区总工会要求时间内完成拍摄,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告知采购人予以协商。

  5、履约能力要求:竟标人经营范围应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或电视剧、广播剧制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业绩证明等有效材料均可)。

 ★ 四、服务要求:

 1 、服务时间要求 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完成剧本编制,并通过采购人审核,审核同意后 30 日内完成拍摄及后期制作工作并通过采购人审核后参赛。

 2 、服务地点要求 按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 五、采购合 同内容条款要求:

 1 、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采购人付款 30%,拍摄完毕并符合参赛验收标准后付至 70%,参赛需取得优秀组织奖或提名奖后付尾款的 30%(未获奖不支付 30%的尾款)。

  2)成交供应商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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