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水利局对于2020、2020年水利工程第三方审计服务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1119

来源:医学教育网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 1 - 采购编号:

 LBZC 2020- -6 76 号( ( 第二次) )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商 文 文 件 件

 中国·四川( 雷波 )

 )

 雷波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共同编制 雷波县水利局 0 2020 年 年 8 8 月

 ☆特别提醒: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按照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相关要求执行,参与我县投标的供应商只允许 1 人进入开标会场。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3 第二章

 磋商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1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2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3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24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25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26 第九章

 评审方法…………………………………………………………40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50

  第一章

 磋商 邀请

 雷波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受雷波县水利局(采购人)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雷波县财政局下达的《雷波县政府采购年度实施计划表》(采购年度:2020 年)编号 236 号要求,拟对雷波县水利局关于 2018、2019 年水利工程第三方审计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LBZC2020-76 号(第二次)。(供应商投标文件编号请以此编号为准)

 2.采购项目名称:雷波县水利局关于 2018、2019 年水利工程第三方审计服务项目(第二次)。

 3.采购人:雷波县水利局。

 4.采购代理机构:雷波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

 三 、 采购 项目 简介:

 本项目共 2 2 个包,包一、雷波县水利局关于 2018 年水利工程第三方审计服务项目; 包二、雷波县水利局关于 2019 年水利工程第三方审计服务项目。

 (详见磋商文件第 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要求:

 竞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并提供承诺函原件:

 (1)为需审计项目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2)与审计项目所涉的监理或施工单位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3)与审计项目所涉的监理或施工单位互任职或工作的; (4)被责令停业的; (5)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本项目包一、包二特殊要求:投标供应商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

 注:.本项目不支持联合体投标。

 六、 禁止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

 的 要 求 , 供 应 商 在 本 采 购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前 被 列 入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 磋商 文件 获取 及报名 方式、 时间、地点:

 1、报名方式:因疫情期间特殊情况,本项目只接受邮件(扫描件打包)报名(QQ 邮箱:924515318@qq.com)。报名时需递交(邮件)以下资料:投标报名函(载明投标人、投标项目名称及编号、授权报名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将所有报名资料通过扫描或照片的方式发送至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 QQ 邮箱中,我中心工作人员收到邮件并回复后视为有效报名。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834-8821224,联系人:王老师。

 2、报名时间:2020 年 8

  月

 26 日 9:00 时至 2020 年 9 月 1 日 17:00 时(工作时间内,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家的,雷波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可以视情况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3、磋商文件领取方式: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免费下载。

  八 、 递交响应文件 截 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0 年 9

 月 7

 日早上 10:00 时(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九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雷波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本项目开标厅)

 十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开标时间:2020 年

 9

  月 7

 日早上 10:00 时(北京时间)。

 十 一 、 磋商 地点 :雷波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本项目开标厅)。

 十 二 、联系方式

  采购人:

 雷波县水利局

 联 系 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15123990861 采购代理机构:

 雷波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联 系 人:

 刘老师 联系电话:0834-8821224

  2020 年 8 月

 第二章

 磋商 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 附表 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每个包不少于3家。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765668.00元。

 其中:包一¥311868.00元;包二¥453800.00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765668.00元。

 其中:包一¥311868.00元;包二¥453800.00元。

 磋商供应商本次仅对工程结算基本审计费进行报价,效益审计费按固定费率5%据实结算(效益审核费=审减金额×5%)。基本审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报价:以委托审计项目实际送审额为基础,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川价发【2008】141号文计费方式作为招标控制价(即:包一招标控制价为:311868.00元,包二招标控制价为:453800.00元),投标供应商在招标控制价基础上进行下浮,以下浮比例作为报价计算依据。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联合体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5、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磋商保证金 疫情期间不予收取

 9 履约保证金 本次采购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后将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 3%;(四舍五入到元)。

 金额:成交金额的 3%。

 保证金缴入雷波县水利局账户。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

 15123990861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

  0834-8821224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请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后凭有效身份证明到雷波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电话:0834-8821224 地址:雷波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二楼(雷波县海湾加油站前行200米)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3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办法以及其他采购需求提出的询问和质疑

 受理单位:雷波县水利局。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15123990861。

  地址:雷波县水利局。

 投标人如有质疑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质疑事项向采购人提出,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向采购人提交的质疑和逾期质疑恕不受理。

 注意: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询问和质疑 受理单位:雷波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刘老师

  联系电话:

 0834-8821224 地址:雷波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二楼(雷波县海湾加油站前行 200 米)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时间: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时间: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注意: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4 节能、环保、无线局域网产品政策体现 1、严格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 号),本次投标产品类别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雷波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4-8857051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同时将政府采购合同交雷波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及雷波县财政局备案。

 二 、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2. .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雷波县水利局。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雷波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3 3. .

 合格 供应商 (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报名截止时间内报名成功的,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4. .

 磋商 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5. .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其他响应文件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6. .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若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则适用以下条款。

 13.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3.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联合体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3.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13.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3.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3.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 7. .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8. . 响应文件 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9. . 知识产权 (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 、 磋商 文件

 10 . 磋商 文件的构成 (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

 磋商 文件的澄清 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 .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 、 响应 文件

  1 13 3. . 响应文件的组成 (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 . 响应 文件的语言 (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 15 5 .计量单位 (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 16 6. .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 17 7. . 响应 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 18 8. .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壹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证明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字样。

 18.2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1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磋商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

 18.4 磋商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磋商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投标文件包括磋商资格文件(一式一份)、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其中,投标资格文件应单独密封。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应当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和投标日期。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密封,并加盖密封章(投标人印章)。

 20. .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 撤 回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

  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 22 2.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 事项

  2 23 3. .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可以视情况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6. .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 合同 事项

  27. .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

  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35 5. . 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书到本项目业主单位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结算单》,由采购人签署验收合格、同意支付意见后,由财政统一支付。

 八 、 磋商 纪律要求

 37. . 供应商 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 、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 、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 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1.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 三 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以下资格要求包一、包二共同适用)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要求:

 竞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并提供承诺函原件:

 (1)为需审计项目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2)与审计项目所涉的监理或施工单位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3)与审计项目所涉的监理或施工单位互任职或工作的; (4)被责令停业的; (5)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本项目包一、包二特殊要求:投标供应商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

 注:.本项目不支持联合体投标。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5 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 四 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以下资格证明材料包一、包二共同适用)

 1.投标人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规定所作出的承诺函原件。

 2、企业法人: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

 事业法人: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其他组织: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

 3.投标人为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投标人非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法人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竞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的承诺函原件:

 (1)为需审计项目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2)与审计项目所涉的监理或施工单位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3)与审计项目所涉的监理或施工单位互任职或工作的; (4)被责令停业的; (5)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6.投标供应商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鲜章)

 说明:

 1. 投标人提供的 证明材料复印件 应当 加盖 投标人鲜章,必要时查验原件,若提供的资格证明

  文件不实 或模糊不清 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带来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 投标人经营或业务范围应获得本次采购项目标的的经营许可或资格。

 3 3 、资格文件必须单独装订成册,编目编码,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未按要求装订的,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4 4、 、 以上证明材料缺一不可,证明材料不齐或未按规定加盖鲜章为无效投标。

 5 5 、

 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5 5 万元。

  第 五 章

 采购 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 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采购项目清单:

 采购服务内容: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1.包一、包二服务内容。

 供应商对我局 2018、2019 年水利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共计 244 个,总投资 109047815.63 元。其中 :

 包一为 97 个项目(即 2018 年水利工程项目),总投资 59231625 元(最终以实际送审项目个数及金额为准)。

 雷波县 8 2018 年度水利工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价(元)

 1 八寨乡拉巴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325850 2 八寨乡足哈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14000 3 八寨乡瓦扎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67200 4 拉咪乡嘎千村、思嘎普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19450 5 小沟乡单场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335350 6 小沟乡足马山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62165 7 大岩洞乡刺竹坪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09000 8 大岩洞乡中南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54150 9 大岩洞乡兰家湾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39650 10 元宝山乡拉租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434150 11 元宝山乡打古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43200 12 一车乡恩阿洛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376200 13 曲依乡马鞍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314260 14 曲依乡史洛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327750 15 簸箕梁子乡阿古依洛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口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36550 16 大坪子乡耐巴石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89050 17 大坪子乡大坪子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火草坪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34900 18 松树乡松树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87850 19 斯古溪乡干沟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60550 20 一车乡踏青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346720 21 一车乡踏古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632795 22 岩脚乡瓦几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391275 23 岩脚乡高山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892145

  24 拉咪乡模尔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886920 25 莫红乡莫红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612055 26 卡哈洛乡卡哈洛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931000 27 斯古溪乡斯古溪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707940 28 松树乡康家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949685 29 大岩洞乡大岩洞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983915 30 簸箕梁子乡四围山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430700 31 上田坝乡马史洛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338930 32 上田坝乡丰家坪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710505 33 上田坝乡兴隆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146650 34 大岩洞乡半坡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350550 35 箐口乡罗汉沟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63910 36 山棱岗乡哈千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竹儿窝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72460 37 山棱岗乡互助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300200 38 山棱岗乡田家湾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96235 39 永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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