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法学院期末复习:物权司考错题

来源:医学教育网 发布时间:2020-09-10 点击:

  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6题)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答案:A知识点:一物二卖56.某农村养殖户为扩大规模向银行借款,欲以其财产设立浮动抵押。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该养殖户可将存栏的养殖物作为抵押财产?B.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C.抵押登记可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D.如借款到期未还,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答案:AD知识点:动产浮动抵押7.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A.专利权B.应收账款债权C.可以转让的股权D.房屋所有权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权。《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9.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A.甲B.乙C.丙D.丁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该名画尚未交付给乙,也未交付给丙,所以乙和丙不享有所有权。至于该画最后被甲的儿子取出给了乙,乙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乙受让的时候不是善意的,而且甲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人,其行为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13.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答案:B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题中,因为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只是登记在甲的名义下,但是实际上也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时候,根据《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经过其妻子同意,未经其妻子同意,本题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不完全决定物权行为的效力,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甲和丙之间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所以本题中B的说法是正确的。12.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A.甲B.乙C.丙D.丁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甲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相机卖给善意第三人丁且已经交付,虽然甲是无权处分行为,但丁对该相机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该相机的所有权人就是丁。丁再将相机卖给乙的行为,是对相机的有权处分,乙虽然询问并得知了实际情况,但并不妨碍丁与乙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故乙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最后一轮已经不是善意取得了,善恶意无妨)1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第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依据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只能为抵押权,本题中并没有信息表明甲、乙之间签订了关于办公用房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并没有设立,乙银行对办公用房并不享有抵押权,故选项A错误。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办公楼并不是设立质权的行为,因为质权是一种动产质权,对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权,故选项B错误。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主合同是商业借贷性质的借款合同,需要贷款人先转让货币所有权,借款人再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数额的货币,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并且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而甲公司的办公用房为担保协议的标的物,因此,乙银行不能基于主合同中甲公司未如期偿还借款而主张对该办公用房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故选项C说法错误。乙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担保物权并不成立,乙银行不能主张对办公用房优先受偿的权利,故选项D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14.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B.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C.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及小牛,但应向小高支付必要费用D.周某可以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题中,耕牛属于周某借给高某使用的,故周某是耕牛的所有权人。小牛属于天然孳息,按照法律规定,小牛应当由所有权人周某取得。“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表明小高为耕牛与小牛的善意无权占有人。《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小高负有将耕牛与小牛返还给周某的义务,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根据《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小高为善意无权占有人,不必对周某承担小牛死亡的赔偿责任,所以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6.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答案:C11.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本题中,甲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学校不得处分(转让)该纪念册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仅具有债的效力,不具有物权效力。因此D项正确,ABC三项错误。9.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答案:C(根据《物权法》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解析:本题中我们首先要强调《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一个重大的修改。《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个规定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特定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本来应当作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和他能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和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对于特殊财产,即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而非抵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对于一般财产,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权,以及企业、个人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既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仅仅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是设立。当时根据《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因为甲和丙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两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成为当时官方发布的标准答案。现在我们根据《物权法》的相关理论再来审视这道题目。在本题中,房屋显然属于我们上面分析的特殊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其抵押权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所以乙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而丙对该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但是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却已经成立生效。所以A项正确,B项也是正确的。甲与丙的合同已经生效,但是由于甲拒不进行抵押登记而使丙没有取得抵押权,所以丙可以依照合同向甲要求损害赔偿,所以D项是正确的。《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可见,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并不当然导致转让行为无效,故选项C是错误的10.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57.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B.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 C.乙有权要求丙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 D.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AD【考点】区分原则、实际履行、违约损害赔偿【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丙以自己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时,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房屋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丙、乙间房屋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10条,乙有权请求丙实际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合同义务。故A选项正确。②丙不具有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丙、乙间未成立保证合同,故B选项错误。③因房屋抵押权未设立,丙对乙尚无担保责任。故C选项错误。④如前所述,丙、乙间成立一个有效的房屋抵押合同,丙不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构成违约,若因此给乙造成损失,乙有权基于抵押合同请求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故D选项正确。?58.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 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 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7.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答案】D?【考点】债权权利质权?【解析】①本题涉及债权质权的设立及其效力,此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尚无明文规定。本题属于理论题、超纲题、发飙题、要命题。②根据民法理论,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台湾民法典》第902条与第904条设有明文),除适用关于质权设立的一般规定外(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还须适用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则。即,债权权利质权的设立,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具体而言,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时,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应通知债务人,该通知的效力在于:(a)通知债务人并非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质权的设立。(b)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不具有对抗债务人效力,如果债务人不知该债权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则债务人向债权人(即权利质权的出质人)清偿的,将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据此,A选项正确,不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C选项正确,不当选。②根据民法理论,债权权利质权设立并通知债务人后,该权利质权的效力之一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清偿的权限即被冻结,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包括部分履行)的,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故D选项错误,当选。9.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答案】B?【考点】保留所有权买卖?【解析】①《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取得所有权附生效条件,须所附生效条件成就,买受人才能取得所有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买卖合同解释》第37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在所附条件成就前,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归出卖人。但是,买受人享有期待权,因此,出卖人虽系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出卖人的所有权并不完整。仅在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后,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间内回赎的,出卖人才享有再次出卖的权利。在此之前,出卖人(所谓保留的所有权人)擅自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的,属于侵害附条件权利的行为(即:侵害了买受人的期待权),受让人不一定能够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③通说观点认为:在回赎期满前,出卖人擅自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的,第三人能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分两种情况处理:(a)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经登记,则即使受让人属于善意,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b)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尚未登记,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若出卖人已经向第三人完成了现实交付,若第三人属于善意,则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若第三人为恶意(知道买卖的标的物属于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标的物),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二种情况,若出卖人仅向第三人完成了指示交付,恶意的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善意的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不过,此时买受人的期待权并不消灭,而是继续存在于第三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标的物上(学理依据:《德国民法典》第936条第三项),只要买受人完成指定行为(或者完成条件时),买受人就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第三人已经取得的所有权就因此消灭。④本题中,保留所有权买卖没有登记,所以,第三人若为善意,具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可能性,甲作为所有权人将汽车出卖给丙,不能说就是无权处分,自然没有善意取得适用的空间,故C选项错误。⑤如前所述,甲以指示交付的方式交付标的物,若丙为善意,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乙的期待权仍不消灭,若乙完成了约定条件(支付了全部价款),应确定由乙取得所有权,丙已经取得的所有权因此消灭。所以,D选项错误。51.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 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答案】ABD?【考点】征收?【解析】①《物权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②《物权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③《物权法》第42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须注意:对失房市民,应当给予拆迁补偿,而不是可以给予拆迁补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④需要说明的是:《物权法》第42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一款没有被考到,估计是为了体现党的领导。

 55.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答案】ABC?【考点】连带共同抵押;连带共同保证?【解析】①《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丙、丁构成连带共同抵押。在连带共同抵押中,抵押权人乙行使抵押权无先后顺序限制。故A选项正确。在连带共同抵押中,某一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追偿权的行使也无顺序限制。故B选项正确。②《担保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戊、己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乙行使保证债权没有顺序限制,可以可请求任一保证人或者全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C选项正确。但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某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其追偿权具有顺序限制,其应先向债务人全额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按照连带共同保证人内部的份额按比例追偿。故D选项错误。

 56.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D.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答案】ABD(官方答案为ABCD)?【考点】区分原则;概括继承;返还原物请求权?【解析】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是关于区分原则的规定。本题中,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不影响甲、乙间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又无效力瑕疵,故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乙虽非房屋所有权人,但系基于买卖合同的债权而占有房屋,具有占有的权源,属于有权占有。故A选项正确。②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的概括继承规则,甲死亡后,若甲的继承丙不放弃继承,则甲生前签订的合同由继承丙法定承受。换言之,若丙未放弃继承,丙替代甲成为甲、乙间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如此一来,则乙相对于丙为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人。故B选项正确。③债权具有相对性,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乙就是基于债权而取得的有权占有,仅对债的当事人构成有权占有,乙对甲或者丙构成有权占有,但乙相对于丁则为无权占有。故C选项错误。须注意:官方公布的答案一定有误。官方公布的答案认为,C选项正确。但是C选型与D选项相互矛盾,不可能同真。如果D选项正确,C选项就一定是错误的。④根据《物权法》第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a)请求人为物权人;(b)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本题中,丁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乙相对于丁为无权占有人,丁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D选项正确。8.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8题)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答案】D07 年卷三第 13 题)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 1000 万元,约定 2005 年 12 月 2 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 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 2007 年 3 月 6 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 的保护? A.2007 年 12 月 2 日 B.2009 年 12 月 2 日 C.2009 年 3 月 6 日 D.2011 年 3 月 6 日 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 202 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中,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 到 2009 年 3 月 6 日截止,所以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到 2009 年 3 月 6 日止,答案 C 是正确的。

 (07 年卷三第 56 题)2000 年 1 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 10 万元。约定首付 2 万,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 2 万、3 万、3 万,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00 年 8 月甲以 2 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 水员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 2 万元购买费用 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D 解析: 《合同法》第 167 条规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所以 AB 是正确的。

 《物权法》第 106 条第 1 款规定:无处分权人 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 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 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甲乙约定全部款项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所以甲将该设备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乙有权追回;而且因为甲以 2 万 元的价格转卖了 10 万元的设备,不属于合理价格转让,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也不构成善意取得,所以 C 是错误的。另外,因为甲丙进行潜水 器材的买卖,买卖合同属于债权行为,跟甲是否有所有权没有关系,买卖合同成立有效,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所以 D 是正 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 ABD. (07 年卷四第五题)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 60 万元和 240 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 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 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 50 万元未还。

 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 3 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 20% 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 “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 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 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 找到乙。

 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 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 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 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 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 一次红利也未分过, 目前亏损严重。

 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 但乙不同意。

 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 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答:(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答:(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一) 陈某向贺某借款 20 万元,借期 2 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 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 91-93 题。

 (08 年卷三第 91 题)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 50 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如谢某代为偿还 20 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答案:ABD 解析: 《物权法》第 191 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 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 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由此,ABD 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至于 C,如果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其另行提供担保和转让原担保物的行为都 是需要经过贺某的同意的,C 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 ABD. (二)?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94-96题。? 94.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答案】ABCD【考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解析】本题的官方答案是ACD,但笔者有理由认为答案应当是ABCD。

 《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被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不动产不需要登记,动产不需要交付。A正确。

 甲虽因继承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就会产生公信力,登记名义人处分(转让或者设立抵押权、设立地役权)该房屋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因此甲虽所有权人,但因缺少公示手段,甲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B正确。

 《物权法》第31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C正确。

 《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办理继承登记前,甲对继承房屋的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但依然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自然包括出租房屋的权利。D正确。? 95.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C.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答案】BD【考点】区分原则、有权占有【解析】《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A错误。

 乙基于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占有房屋,取得房屋的占有具有法律上的根据,乙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合法占有。B正确。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一房数卖,在所有权人一房数卖的场合,数个买卖合同原则上有效,并且数个债权人的债权具有平等性。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甲将房屋出卖给乙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属于甲,甲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又不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事由(例如:恶意串通),因此乙无权诉请法院宣告甲、并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C错误。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且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D正确。? 96.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B.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C.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答案】AD【考点】继受取得与原始取得的概念、物权变动【解析】丙、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胁迫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但在撤销之间,该买卖合同有效。在办理过户登记后,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戊继受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物权的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例如: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因添附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因征收而取得土地所有权等均属原始取得。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取得的物权,多为物权的原始取得。由于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因此一旦发生原始取得所有权,此前标的物上的一切负担(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原则上归于消灭。

 物权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继受取得分为:①移转的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原状而取得。例如,基于有效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而受让所有权;基于继承取得被继承人的物权。②创设的继受取得,指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而取得他物权,例如,在土地所有权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在动产上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需要注意的是,创设取得只能设定他物权,所有权不能创设取得。A正确、B错误、C错误、D正确。

 如果将题干稍微变动一下,则答案就不同了。例如我们假设: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丙依法撤销了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丁败诉后,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那么: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自订立时起无效,虽已办理过户登记,但丁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丁将房屋出卖给戊的行为就属于无权处分,戊如为善意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戊属于原始取得所有权,这样答案就是A和C。(不过,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民法上有一种理论认为,丙丁之间因胁迫而签订的合同被撤销后,丁对房屋的占有属于占有脱离物,丁将房屋出卖给善意的戊,戊依然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原所有人丙有权在两年内行使回复请求权。如果我们认同这一理论,那么答案又变成了B。)8.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答案:C知识点:(1)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可以发生债权效力。53.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答案】ABCD 【解析】甲欲请求占有人乙返还自行车,必须具有请求权基础,其可选择的请求权基础有二:①根据《物权法》第245条,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②根据《物权法》第34条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本题没有涉及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意思,故不作讨论。《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请求人为物权人;②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③请求之时,原物尚存在。本题中该自行车原为甲所有,占有人乙系自丙处购买而来。甲能否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关键看乙是否为有权占有。如果乙为有权占有,则甲不能请求返还。有权占有包括两种情况,即基于物权而占有以及基于债权而占有。

 本题需要判断乙是否已经善意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如果善意取得,则甲的所有权消灭,自然不能对乙请求返还。如果乙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则所有权人甲就可以对乙形式返还原物请求权。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需要五个构成要件:①占有人实施了无权处分;②占有人占有的动产属于占有委托物,即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相反占有脱离物一般不能善意取得);③动产交付之时,受让人主观上为善意,即不知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④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⑤已经完成了现实交付或者简易交付;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根据A选项,如果甲丢失自行车被丙拾得,则该自行车属于占有脱离物,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乙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故A选项正确。

 根据B选项,如果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则该自行车属于盗脏,也是占有脱离物,乙依然不能善意取得,故B选项正确。

 根据C选项,如果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则一方面乙为恶意,另一方面自行车为盗脏,乙依据《物权法》第107条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故C选项正确。

 根据D选项,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则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要求的支付合理价格这一要件,乙依然不能善意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D选项正确。6.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答案】无答案(公布的答案是A)【解析】本题的主要问题在于,答题标准与通说不符。①我们首先看出题人的意思。一直以来,出题人认为,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登记的效力分为三种:(a)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第9、139、187、226、227、228条);(b)登记处分主义(《物权法》第31条);(c)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第24、127、129、158、188、189条)。三种效力之间为并列关系,不属于交叉关系。不仅如此,还进一步认为,在机动车的买卖、赠与合同中,《物权法》第24条采用了意思主义(无须交付行为)并辅之以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法》第24条构成《物权法》第23条的例外,并排除《物权法》第23条的适用(《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出题人的这一思路,甲将汽车出卖给乙时,即使尚未完成汽车的交付,乙于买卖合同生效之时取得汽车的所有权,但由于乙的汽车所有权没有登记,故其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后,甲将汽车出卖给丙并办理过户登记,属于无权处分,由于丙为恶意,因此,丙不能善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而且,甲、丙的行为导致乙不能及时使用汽车,给汽车的所有权人乙造成了不能使用汽车的经济损失,构成对乙汽车所有权的侵害,该汽车不能使用的损失虽属纯粹经损失,但系因甲、丙的共同故意造成,可获得侵权法上的救济,甲、丙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规则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如此,在答案为A。②我们再看通说观点。根据通说,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中,可以不适用《物权法》第23条的仅限于《物权法》第188、189、226、227、228条,《物权法》第24条是《物权法》第23条的补充,前者并不排除后者的适用。按照通说,在甲、乙的汽车买卖合同中,由于尚未完成汽车的交付(包括观念交付),乙尚未取得汽车的所有权,甲仍然是汽车的所有权人,如果甲再将汽车出卖给丙并交付,由于系属有权处分,丙即使是恶意,也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不过,题目交代,甲仅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似乎尚未完成汽车的交付),这样,依照《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丙尚未取得汽车的所有权。这样本题就没有正确的答案。因为,此时汽车的唯一所有权人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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