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建设系统高级

来源:医学教育网 发布时间:2020-08-09 点击: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突出,公开发表、出版体现专业水平的论文或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7 年以上。

 (二)在企业和县级及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工程类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工程技术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

 (三)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工程类专业中专及相当学历,取得高级技师后从事工程技术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

 (四)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

 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9 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1 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

 二、非本评审条件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转评(含多个职称)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具有 2 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或相关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从事建设工程或相关领域各专业科学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认可。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3 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3.作为编制人员参加了国家级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编制人员)参加了省部级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及定额(已正式发布)的制定修订工作。

 二、从事建设工程或相关领域各专业实践应用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为:

 (一)从事建筑学专业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主持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 2 项一级工程,或 1 项一级工程及 2 项二级工程,或 4 项二级工程的设计工作。

 (二)

 从事土木工程、工业和民用建筑、结构设计、建筑结构等专业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持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 2 项一级工程,或 1 项一级工程及 2 项二级工程,或 4 项二级工程的设计工作。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 2 项二级工程,并

 参加过与本专业分支有关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3.担任一级(甲级)建筑施工、安装、监理企业技术科(室)、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 3 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

 (三)从事地质与岩土工程专业勘察、设计、测试监测、咨询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 2 项一级岩土工程,或 1 项一级岩土工程及 2 项二级岩土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咨询监理等工作。

 (四)从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等专业设计、施工及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 2 项一级工程,或 1 项一级工程及 2 项二级工程,或 4 项二级工程的设计工作。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工业与民用建筑 2项一级以上工程,或 1 项一级工程及 2 项二级工程,或 4 项二级工程的施工、监理等工作。

 (五)从事暖通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 2 项一级工程,或 1 项一级工程及 2 项二级工程,或 4 项二级工程的设计工作。

 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 2 项以上大型工业或一级民用建筑工程供热、通风和中央空调系统的施工、监理等工作。

 (六)从事建筑电气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专业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 2 项一级工程,或 1 项一级工程及 2 项二级工程,或 4 项二级工程的设计工作。

 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系统中综合布线系统及其它 4 个子系统以上工程的安装、施工、监理等工作。

 (七)从事建筑艺术与装饰专业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 2 项一级工程,或 1 项一级工程及 2 项二级工程,或 4 项二级工程,或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堂及多功能厅的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八)从事城乡规划设计与管理专业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域(地级)以上的区域规划,或省级城镇体系规划,或 20 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或 15 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

 2.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或县城

 总体规划,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或各类园区总体规划。

 3.作为主持人完成 15 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规划或相当于国家和省级风景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 2 项以上,或编制过相当于居住小区级用地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村庄规划 5 项以上。

 (九)从事风景园林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生产、应用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 2 项一级风景园林工程,或 1 项一级风景园林工程及 2 项二级风景园林工程。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中、小城市的市域风景旅游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或小型风景区规划的编制,或 5 项以上中小型公园、绿地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十)从事燃气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 2 项一级城市燃气工程,或 1 项一级城市燃气工程及 2 项二级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全过程,主持编制了主要设计、施工、监理文件。

 2.担任城市大型燃气厂技术科(室)负责人 3 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技术负责人 5 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十一)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建筑工程管理等专业相关的建

 设工程经济分析与评价、概预算、建筑安全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房地产评估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一、二级工程 6项以上,或三级工程 10 项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2.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全国统一或地区统一、行业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和管理。

 3.作为项目安全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 2 项一级工程,或1 项一级工程及 2 项二级工程,或 4 项二级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4.担任一级(甲级)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技术科(室)、安全部门负责人三年以上,无重大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建筑面积在 3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宗房地产征收评估项目 2 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宗房地产征收评估项目 3 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要完成人完成房地产征收评估项目累计建筑面积在 6 万平方米以上。

 6.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营销策划并取得良好效益,房屋建筑面积在 25 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2项,或房屋建筑面积在 25 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1 项及房屋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2 项以上,或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营销策划累计建筑面积在 50 万平方米以上。

 7.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论证,房屋建筑面积在 25 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2项,或房屋建筑面积 25 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1 项及房屋建筑面积10 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2 项以上,或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累计建筑面积在 50 万平方米以上。

 8.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经营管理等相关工作,用地规模在 10 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 30 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1 项以上,或用地规模在 5 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2 项以上,或用地规模在 3 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3 项以上,或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模累计在 10 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 30万平方米)以上。

 (十二)从事建筑机械与自动化专业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 2 项 A 级或 3 项 B 级工程项目大中型建筑机械的设计、生产等工作。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 2 项一级或 3 项二级大中型建筑机械的施工、管理等工作。

 (十三)从事建筑建材专业设计、生产、应用、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建筑材料的研究开发、

 推广应用、标准编制 3 项以上。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 2 项一级或 4 项二级工程项目建筑材料专业的设计、生产、检测等工作。

 (十四)从事绿色建筑专业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 2 项一级工程,或 1 项一级工程及 2 项二级工程,或 4 项二级工程的设计工作。

 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 1 项三星或 2 项二星工程项目,并参加过与绿色建筑技术有关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3.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 2 项以上相当二级以上工程的方案咨询、模拟分析、运营管理等技术服务全过程。

 (十五)从事与建筑物理专业相关的建筑热工、建筑声学、建筑光学、风能与动力工程、建筑热物理学、建筑材料热工学等专业工作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 2 项一级工程,或 1 项一级工程及 2 项二级工程,或 4 项二级工程的与建筑物理专业相关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工作。

 (十六)从事建筑工程测量与测绘专业技术应用、咨询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担任过 2 项一级工程,或 1 项

 一级工程及 3 项二级工程,或 6 项二级工程的与测量技术专业相关的技术应用工作。

 (十七)从事市政道路与桥梁、市政轨道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持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地市级以上城市道路主、次干路累计 15km 以上,或非主、次干路累计 40km 以上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全过程。

 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大型城市桥梁 2 项或大型城市桥梁 1 项及中型城市桥梁 2 项,或 5 项小型城市桥梁工程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全过程。

 3.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长隧道 1 项或中隧道 2项,或 5 项短隧道工程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全过程。

 4.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 1 项轻轨工程、地铁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全过程。

 5.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规划2 项以上。

 (十八)从事市政给水排水和城市污水专业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 2 个大型工程项目中负责子项的建设的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等工作。

 2.作为主持人完成 2 个中型给水工程的建设的设计、施工、

 监理等工作,或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可行性研究。

 3.担任大型供排水或污水企业技术科(室)负责人 3 年以上或中型企业技术负责人 5 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十九)从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相关的城市防洪工程,河道疏浚整治工程,排涝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等工作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持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 2 项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或 4 项二级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2.作为主持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 2 项以上大中型市政公用工程的技术工作,解决了实际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并经同行专家认定,效果良好,有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十)从事市政绿化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持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道路主、次干路 15km 以上的市政绿化设计,或非主、次干路累计 40km 以上建设项目的市政绿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2.作为主持人完成 2 项以上大中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或10 项以上小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或在 2 个以上大型市政工程项目中负责绿化子项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二十一)从事市政照明专业相关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园林景观工程的照明等工作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 10 项以上城市主次干道、中型桥梁隧道、城市园林景观项目的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二十二)从事水工结构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 1 项大、中型项目或 3项以上小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工作全过程的经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中专题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解决规划、勘测、设计项目中的关键难题。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大、中型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论证、审查、鉴定 2 项以上,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3.作为主要完成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2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或小型工程项目 3 项以上的施工,较好地完成任务。

 4.获得监理工程师证、并作为监理工程师主持过 2 项以上中型工程,或 4 项以上小型项目的监理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或颁奖文件署名为准),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新技术(或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中的 1项以上;获得国家级施工类奖项 1 项以上(指未划分等级的奖项),或一等奖 1 项以上,或二等奖 2 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署名为准),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国建筑设计奖、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奖、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广西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广西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新技术(或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奖一等奖 1 项以上,或二等奖 2 项以上,或三等奖 3 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施工类奖项 2项以上(指未划分等级的奖项),或一等奖 2 项以上,或二等奖3 项以上。

 三、担任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成果达到市(厅)级先进水平,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四、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3 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五、解决建设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安装、监理、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中长期未解决的复杂技术问题 2 项以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在建筑设计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要创新和突破(包括建筑造型和建筑布局),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并被采用。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授权 1 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以上。

 八、本行业领域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单项(个人)成绩,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中的 1 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 1 项以上或二等奖 2 项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从事建设工程或相关领域各专业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专著(主要编著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 1 部(本人完成编著 50%以上,且不少于 3万字)以上; (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

 (三)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 2 篇以上,或在省级

 学术会议宣读论文 3 篇以上(以获奖证书或宣读证书为准); (四)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1 篇以上,并有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 2 篇以上,并经 2 名具有本专业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鉴定认可。

 二、从事建设工程或相关领域各专业实践应用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 1 部(本人完成编著 50%以上,且不少于 3万字)以上; (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 (三)有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 2篇以上,并经 2 名具有本专业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鉴定认可。

 (四)在县级及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有参与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 1 篇以上,并经 2 名具有本专业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鉴定认可。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 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

 备资历条件规定的年限要求,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 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荣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自治区)、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中的 1 项以上的第一完成人;荣获国家三等、部级二等以上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软件、优秀标准文件、优秀工程)、优质工程以及其它科技成果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任省(自治区)、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能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成绩显著,获省(自治区)、部级表彰者(以证书为准)。

 四、专业技术(技能)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中的 1 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 2 项以上(集体完成者取排名前 3 名)。

 第十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分别申报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和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建筑专业设计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建筑师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城乡规划设计与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城市规划师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

 3.项目的“主持人”是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实际承担其中部分主要工作并解决关键问题;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4.“鉴定认可”是指通过主管部门审批或验收等鉴别或评定,确定认可、采用数据或发布实施,并有相应证明材料。

 5.“疑难技术问题”指本专业领域中起关键性作用的专业技术问题。

 6.“科学技术奖”主要指国家级,省部级的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别贡献奖,茅以升科学技术奖等。

 7.“国家级施工类奖项” 指詹天佑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绿色建筑装饰示范工程、国家级工法,全国工程建设优秀 QC 小组活动成果奖等。今后实施过程中若有类似级别的奖项出现,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认可,方可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8.“省部级施工类奖项”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结构奖,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工法、广西工程建设优秀 QC 小组活动成果奖等(包含外省(区)同类型同级别奖项)。同时,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的获奖人员,以报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为准(属于不需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安装类项目,其施工单位主要人员以业主方出具的证明为准)。今后实施过程中若有类似级别的奖项出现,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认可,方可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9.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工程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学术期刊必须具有“CN”或“ISSN”刊号,不含增刊。

 10.专业技术(技能)竞赛:是指全国或省(部)级或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组织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专业工种专项技术(技能)竞赛。

 11.县级及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是指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在县级及县级以下人事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本评审条件中的县级不包含地级市下辖的城区。

 12.根据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为大型工程,中型工程,小型工程三类。本评审条件中,一级工程与大型项目相对应,二级工程与中型项目相对应,三级工程与小型项目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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