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水利】建工精讲讲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3101

来源:中华会计网 发布时间:2020-09-25 点击:

 0 1F431000 水利水电工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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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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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的补救措施

  《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水法》所称的水资源是指 地表水和地下水。

 由于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国有的公共资源,所以任何人都不能将其随意据为己有,如果要取用水资源,就必须获得政府的许可,即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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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工程实施保护的规定

  禁止性规定包括《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河道管理范围按有堤防和无堤防两种情况而有所不同。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 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限制性规定包括《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水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 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 爆破、打井、采石 、取土等活动。

 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不同的, 管理范围是指为了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管理的需要而划分的范围,如 堤防工程的护堤地等,水工程管理单位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故管理范围通常视为水工程设施的组成部分。保护范围是指为了防止在工程设施周边进行对工程设施安全有不良影响的其他活动,满足工程安全需要而划定的一定范围。

  水法与工程建设有关规定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全面建立 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

  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包括 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大型水库上、下游 300~500m,两侧 200~300m,中型水库上、下游 200~300m,两侧 100~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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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资源规划及水工程建设许可的要求

  《水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水法》第十五条规定:“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按照上述规定,水资源规划按层次分为:

 全国战略规 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其中流域规划又划分为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又划分为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水资源规划的关系是: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流域范围内的。

  流域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分水线所包围的集水区域。

 《水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要求

  2.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4.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5.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6.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2017 年真题】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各级河长的职责主要有( )。

  A.水资源保护

  B.牵头整治围垦胡泊

  C.编制防洪规划

  D.水环境治理

  E.水污染防治

 『正确答案』ABDE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水工程实施保护的规定。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018 年真题】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 31 号),水利工程不用办理规划同意书的有( )。

  A.桥梁

  B.堤防

  C.水电站

  D.码头

  E.水库

 『正确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水资源规划及水工程建设许可的要求。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等涉河建设工程不用办理规划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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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洪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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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洪规划方面的规定

  防洪库容是指水库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水库库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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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河道湖泊上建设工 程设施的防洪要求

  根据《防洪法》,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 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洪水影响评价包括: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设项目可能对防洪产生的影响、减轻或避免影响防洪的措施等。

  《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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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汛抗洪方面的紧急措施

  汛期一般分为春汛(桃花汛)、伏汛(主要汛期)和秋汛。保证水位是指 保证江河、湖泊在汛期安全运用的上限水位。相应保证水位时的流量称为安全流量。江河、湖泊的水位在汛期上涨可能出现险情之前而必须 开始警戒并准备防汛工作时的水位称为警戒水位。

  《防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紧急防汛期系指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确定进入紧急防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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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汛抗洪的组织要求

  《防汛条例》规定,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防汛工作实行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2015 年真题】根据《防洪法》,在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且逾期不改正的,最多可处以( )万元罚款。

  A.3

  B.5

  C.7

  D.10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在河道湖泊上建设工程设施的防洪要求。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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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土保持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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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建工程设施的水土保持预防规定

  水土流失形式包括水的损失和土的损失(土壤侵蚀)。

  水力侵蚀是指土壤及其他物质在降雨和地表径流作用下被破坏、剥蚀、转运和沉积的过程。

 《水土保持法》规定,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 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取土、挖砂、采石。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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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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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

  《水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 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指出,移民安置工作实行 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0 1F432000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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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施工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16 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其章节内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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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

  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大类。

  水利部是中国水利标准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了《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根据标准体系的内在联系特征和水利行业的具体特点,体系表采用由 专业门类、专业序列和层次构成的三维框架结构。

  其中,标准包括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及专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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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内容

  — 、劳动安全

  (一)《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GB 50706—2011

  4.2.2 采用开敞式高压配电装置的独立开关站,其场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2m 的围墙。

  4.2.11 安全电压供电电路中的电源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

  4.5.7 机械排水系统的排水管管口高程低于下游校核洪水位时,必须在排水管道上装设逆止阀。

  4.5.8 防洪防淹设施应设置不少于 2 个的独立电源供电,且任意一电源均应能满足工作负荷的要求。

  (二)《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2014

  9.3.3 操作平台及悬挂脚手架边缘应设防护栏杆,其高度应不小于 120cm。

  (四)《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17

  2.4.17 土石围堰、混凝土围堰与浆砌石围堰的稳定安全系数应满足下列要求:

  2.重力式混凝土围堰、浆砌石围堰采用抗剪断公式计算时,安全系数 K’应不小 3.0,排水失效时安全系数 K’应不小于 2.5。

  2.4.20 不过水围堰堰顶高程和堰顶安全加髙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堰顶高程应不低于设计洪水的静水位与波浪高度及堰顶安全加高值之和,其堰顶安全加高应不低于下表的规定值。

  2.土石围堰防渗体顶部在设计洪水静水位以上的加高值:斜墙式防渗体为 0.8-0.6m,心墙式防渗

 体为 0.6-0.3m。3 级土石围堰的防渗体顶部应预留完工后的沉降超高。

  不过水围堰堰顶安全加高下限值(m)

 围堰形式 围堰级别 3 4-5 土石围堰 0.7 0.5 混凝土围堰、浆砌石围堰 0.4 0.3

  (六)《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规程》SL626—2013

  2.1.8 危险作业场所、机动车道交叉路口、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存放场所、库房、变配电场所以及禁止烟火场所等应设置相应的禁止、指示、警示标志。

  2.4.3 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3.4.4 当砂石料料堆起拱堵塞时,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料堆上进行处理。应根据料物粒径、堆料体积、堵塞原因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七)《水利水电地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642—2013

  7.2.3 下列地区不应设置施工临时设施:

  1.严重不良地质区或滑坡体危害区。

  2.泥石流、山洪、沙暴或雪崩可能危害区。

  5.受爆破或其他因素影响严重的区域。

  (八)《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

  3.10.10 载人提升机械应设置下列安全装置,并保持灵敏可靠:上限位装置(上限位开关);上极限限位装置(越程开关);下限位装置(下限位开关);断绳保护装置;限速保护装置;超载保护装置。

  4.2.5 门式、塔式、桥式起重机械安装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4.桥式起重机供电滑线应有鲜明的对比颜色和警示标志。扶梯、走道与滑线间和大车滑线端的端梁下应设有符合要求的防护板或防护网。

 二、工业卫生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3.4.11 工程建设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施工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对从事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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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土石方施工的内容

  (一)《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1.0.8 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2.1.2 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二)《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13.2.10 采用电力起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 30m 以内应断开电源,可在 30m 以外用投光灯或矿灯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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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工建筑物施工的内容

  (一)混凝土工程

  (三)《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

  3.6.1 拆除模板的期限,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承重的侧面模板,混凝土强度达到 2.5MPa 以上,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方可拆除。

  2.钢筋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方可拆除。

  1)悬臂板、梁:跨度≤2m,75%;

 跨度>2m,100% 。

  2)其他梁、板、拱

  跨度≤2m

 50%

  2m<跨度≤8m 75%

  跨度>8m

 100%

 三、水利工程验收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

  4.1.11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4.3.3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6.2.1 枢纽工程导(截)流前,应进行导(截)流验收。

  6.3.1 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6.4.1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前,应进行通水验收。

  6.5.1 水电站(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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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力发电及新能源工程施工及验收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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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力发电工程地质与开挖的内容

  一、《水工建筑 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DL/T 5099 — 2011

  7.3.3 进行爆破时,人员应撤至飞石、有害气体和冲击波的影响范围之外,且无落石威胁的安全地点。单向开挖隧洞,安全地点至爆破工作面的距离,应不少于 200m。

 二、《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 DL/T 5135 — 2013

  3.1.1 3 爆破后人员进入工作面检查等待时间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明挖爆破时,应在爆破后 5min 进入工作面;当不能确认有无盲炮时,应在爆破后 15min 进入工作面。

  2.地下洞室爆破应在爆破后 15min,并经检查确认洞室内空气合格后,方可准许人员进入工作面。

  5.2.5 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两端施工应统一指挥。在相距 5 倍洞径或 30m 爆破时,双方人员均需撤离工作面;相距 15m 时,必须采用一个工作面爆破,直至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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