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中华会计网 发布时间:2020-09-24 点击: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隐患定义】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含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存在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危险因素的行为或状态。

 第四条【治理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条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需经过一定时间的隐患。

 第三章 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报备建档等制度,逐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条资金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明确隐患排查的范围第十条患排查第十条【】排查第条第条第十条清单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形成事故隐患清单重大事故隐患档案。

 第十条隐患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的目标和任务;

 (二)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

 (四);

 (五)时限要求;

 (六)第条防范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生事故。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停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鼓励和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第条相关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发包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监督管理。

 第条【服务】。

 第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条交通运输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上述事故隐患督查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挂牌督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直接监督管理企业或下一级管理部门挂牌督办,及时下达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时限和督办责任人,并监督落实。

 第四十四条【验收时限】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结论报备和销号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结论及验收程序予以形式确认,并对形式确认通过的予以销号,不通过的应提出下一步督办要求和措施。

 第四十五条【停工停产】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未按挂牌督办要求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责令责任单位停工停产整顿。

 第四十六条【停业恢复】责令停工停产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要求整改结束后,应按程序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应向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四十七条【部挂牌督办】交通运输部在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通知当地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挂牌督办,情况严重的,可由交通运输部直接挂牌督办。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研判警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季度和年度对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管辖范围内事故隐患集中多发,应及时发布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条【年度总结报告】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在次年1月30日前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信息系统报送至交通运输部。

 第五十条【激励约束】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依法建立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和举报奖励机制,明确事故隐患奖励和责任追究条件、方式和措施;鼓励并及时受理社会举报,对发现和治理事故隐患有功的单位及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或表彰。

 第五十一条【信用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依据管辖权限,将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报备等不良行为记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第五十二条【执法处罚】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工停产整顿;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依规上限处罚。

 第五十三条【强制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第五十四条【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对其承担工作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未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或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并纳入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第五十五条【监管追责】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履行督办责任,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信息系统】交通运输部负责建设并维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第条

 13

推荐访问: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 治理 事故隐患
上一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新时代青年答卷人
下一篇:河南省2019-2020学年五年级上学期数学期中试卷C卷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