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保障性住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来源:中华会计网 发布时间:2020-09-17 点击:

 保障性住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项目 监理实施细则

 受十师 186 团委托,承担第十师 186 团 2017 年保障性住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监理任务。本着“公平、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和“为业主尽责,为用户尽心“监理理念,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依据《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编写本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 1 .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

 1.1 协助建设单位编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开工的施工许可申请。

 1.2

 协助建设单位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1.3

 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情况,下达开工令。

 1.4

 审查承包单位的材料、设备采购清单。

 1.5

 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和质量。

 1.6

 检查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1.7

 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质量标准、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变更。

 1.8

 督促履行承包合同、主持协商合同条款的变更,调解合同双方的争议,处理索赔事项。

 1.9

 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签署

 工程付款凭证。

 1.10

 督促整理承包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11

 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12

 参与配合工程结算。

 2 2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程序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将作为业主的代表对该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建设监理。为圆满完成该工程的建设任务,实现合同确定的工期、质量、造价等控制目标,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程序的要求组织施工和管理。

 2.1 业主应完成下列工作,才能进行该项目施工。

 2.1.1 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2.1.2 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2.1.3 提供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及投标书等技术文件。

 2.1.4 做好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

 2.1.5 负责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

 2.2 承包商应于合同签定后七日内报送下列技术文件给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组织施工。

 2.2.1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网络计划)。

 2.2.2 工程使用原材料(含构配件)取样送检计划、中间产品(砼、砂浆)取样送检计划,其它检验测试计划。

 2.2.3 填报使用在本工程中检测、测量和试验设备(器具)检定标识等技术文件。

 2.2.4 使用在本工程的施工设备及其机具报验。

 2.2.5 建筑物定位及测量放样报验。

 2.2.6 首批使用的原材料(含构配件)报验及各类配合比,试验报告。

 2.2.7 资质、营业执照、建筑物所在地注册等证明文件。

 2.2.8 该项目施工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人员执业资格和各类专业工种上岗证明文件。

 2.3 施工用原材料(含构配件)、中间产品(砼、砂浆),及其它材料均需分期分批取样送检后报验,取样送检的频率必须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工程使用的各类配合比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试验或检测单位出具的试验报告,取样送检必须有监理工程师见证。重要材料如水泥、钢筋等必须现场取样,封样后共同送至检测单位,填写委托单后试验检测,取得复试检测合格,承包商报验给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才能使用于工程中。

 2.4 分项工程报验:每个分项工程中含有若干个工序,每道工序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才准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现场监理对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必须旁站监理和平行检查。承包商在每道工序施工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行文报送监理。分项中所含工序工程全部完成后进行自检(严格三检制),并报送自检评定及保证资料给监理工程师验收,待签署分项工程认可书后,方可进行下一分项工程施工。

 2.5 分部工程报验:每个分部中所含分项工程合格后,报送分部工程

 自检评定及必要保证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认可。对基础分部、主体分部承包商在全部认真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提前 24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初验合格后,报告业主邀请政府质量监督站、设计、勘察等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并形成会议纪要。

 2.6

 现场出现质量事故后,承包商应及时填报《工程质量问题及事故报告单》报告监理工程师,找出产生质量问题原因,提交处理方案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再做处理,不得瞒着监理工程师自行处理。

 现场出现安全事故后承包商需按规定上报,监理工程师接报后,将协助承包商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2.7 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需于事前报送有关技术资料给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2.8 承包商必须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和每月实施计划并于每月二十五日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下月实施计划,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承包商按此计划组织施工,监理工程师进行监控。

 2.9 承包商每月二十五日向监理工程师报送上月《工程量统计表 》,实际工程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监理部收到报告后 7 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签发付款凭证,业主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2.10 工程验收:承包商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后,经自检符合交工条件,并报送所有技术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认可后,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申请,由监理工程师报告业主邀请勘察、设计、政府质监等有关单位对该项目进行验收,合格后监理

 工程师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2.11 工地会议:工地会议是履约各方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协商研究解决合同履行中存在的方方面面问题。有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工地会议等三种形式。第一次工地会议由业主召集监理工程师主持,主要介绍各方人员,明确各方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监理工程师作监理程序交底,业主给监理授权说明,检查承包商的动员情况。监理例会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召集并主持,主要是检查上次会议决议落实情况。检查未完事项及其原因,确定下一个阶段目标,一般定期举行。专题工地会议是为解决专门问题而召开的会议,一般由监理工程师主持。不论何种会议都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代表签认,由监理工程师分送有关各方。

 2.12.工程变更: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业主提出变更,应与承包商洽商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后,承包商才准施工。承包商提出工程变更,需先提前将变更申请交监理工程师、经与业主协商同意,取得设计单位认可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承包商按此施工。相应进行造价、工期的洽商。

 3 3 .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基本工作要求

 3.1 旁站:指对工程施工中有关地基和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关键施工过程,进行连续不断地监督检查或检验的监理活动,有时甚至要连续跟班监理,关键部位如管道安装、管沟回填、换热站基础和主体结构砼浇筑等必须旁站。

 3.2 平行检查:主要强调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检验的工程应及时进行

 检验。对于关键性体量较大的工程实物,采取分段后平行检验有利于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3 巡视:主要是强调除了关键点的质量控制外,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面上的巡查监理,一般要求每个工作日巡视工作面不少于二次。

 3.4 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3.4.1 图纸会审程序:施工单位必须组织技术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各工种负责人,对施工设计图先全面熟悉图纸内容、要求和特点,再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以达到明确要求、彻底弄清设计意图、发现问题、消灭差错的目的。图纸审查包括学习、初审、会审、综合会审四个阶段。

 3.5 材料检验 • 3.5.1 构件配件检验:由生产厂提供的构件、配件不参加分项工程质量评定,但构件、配件必须符合合格标准,检查出厂合格证以及检验报告。

 3.6 技术复核在施工过程中,对重要的或影响全工程的技术工作,必须在分项工程正式施工前进行复核,以免发生重大差错,影响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技术复核内容详见附表 3。

 3.7 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施工过程中上一工序的工作结果将被下一工序所掩盖,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已无法再进行复查的工程部位隐蔽工程验收要求承包商在进行下一工序施工以前,邀请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三方面共同进行(重要隐蔽工程还要邀请政府质量监督单位)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认真办好隐蔽工程验收鉴

 证手续。重要隐蔽部位改变时应摄影以备查考。隐蔽工程验收内容详见附表 4。

 3.8 分项工程验收 3.8.1 保证项目逐项核查 3.8.2 基本项目逐项核查 3.8.3 允许偏差项目抽查数量不少于 30% 3.9 单位工程验收:包括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观感质量评定,综合评定等三部分。

 3.10 监理日志:将工程项目中对投资、进度、质量的控制过程在监理日志上进行记录,保证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要求每日记录。

 3.11 监理例会:一般定期召开,会议由总监或总监代表组织并主持,业主代表和工程承包方管理人员参加,需要时可邀请其它有关人员参加,现场监理详细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总监签认后发给有关单位。

 3.12 监理月报:监理月报是项目监理部向业主反映月报期间项目投资、进度、质量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正式监理文件。每月月底前,项目总监负责组织监理部人员按照监理月报编写细则要求编制监理月报。至下月 10 日前报送业主。

 3.13 监理工作总结: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总监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 7.3 条要求组织编写项目监理总结,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正式形文提交建设单位。

 3.14 监理资料归档:按单位工程和施工时间先后顺序整理、分类立

 卷装订,每件要有编号,每卷要有目录。一般工程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监理资料整理装订完毕,经有关人员审核后归档。

 3.15 资料签证:签证资料是记载监理工作的证明之一,它是验收计量凭证,也是承担责任的凭证,要求监理工程师认真对待,各监理工程师分管的监理任务,其签证资料要做到真实、全面、时效。勤量测、勤核对,做到心中有数,杜绝文字游戏;该量测、核对的项目必须对照相应规范逐项完成;需要做到的频率必须满足,不应有资料缺口;及时核签资料,及时报告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资料归档。监理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必须限定整改时间,有承包商整改完毕报告监理,监理工程师复查记录。

 4.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4.1 土方工程 4.1.1 监理依据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S1~S5(2004~2005) 4.1.2

 土方工程施工 4.1.2.1

 按照基坑(槽)挖深及土质条件放坡系数、底部标高及外型尺寸。

 4.1.2.2 在开挖过程中注意周边边坡土体稳定情况,制定必要的防护预案,备足防护物料,一但发现滑坡、坍塌(特别是最近有回填的地段)等情况,应暂停开挖施工及时通知业主方,共同制定处理措施。

 4.1.2.3 当开挖至接近设计底部标高时,应按照要求保留 200~300mm

 未经扰动的原状土层,经勘探、设计、质检、监理、业主等单位有关人员验槽(坑)后方可进行人工清理、修整至设计标高。

 4.1.2.4 做好开挖基槽(坑)上口周边及底部排水工作,不得积水泡槽(坑)。

 4.1.2.5 填方基层和边坡的处理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积水、淤泥及杂物。

 4.1.2.6 填方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要对拟填土料按规定厚度取样做击实实验。

 4.1.2.7 合理选择压实机具。

 4.1.2.8 确定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和压实遍数等参数。

 4.1.2.9 分层填土、压实和测定压实后的干容重,检验其压实系数和压实范围。

 4.1.2.10

 碾压时,轮(夯)迹应相互搭接,防止漏压。

 5.1

 混凝土工程 5.1.1 监理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 5.2

 原材料质量 5.2.1 砼所用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并应对其品种、标号、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并应抽样送检,当出厂或存放时间超过三个月应复查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2.2 砼用砂宜用中粗砂,含泥量不大于 3.0%。

 5.2.3 砼用石宜选用 5-40mm 的级配石子,但最大颗粒不得超过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 1/4,且不得超过钢筋间最小净距的 3/4,不得使

 用风化石。

 5.2.4 砼用外加剂要有质量证明书和合格证,• 掺入数量应根据砼配合比单加入控制。

 5.2.3 工序质量 5.2.3.1 砼浇筑前要根据试验室配合比调整为施工配合比 5.2.3.2 每盘粗、细骨料称量后搅拌,搅拌时间见表一(单位:秒) 表一 砼坍落度 (mm) 搅拌机机型 搅拌机出料量(L) <250 250-500 >500 ≤30 强制式 ≥60 ≥90 ≥120 自落式 ≥90 ≥120 ≥150 >30 强制式 ≥60 ≥60 ≥90 自落式 ≥60 ≥90 ≥120 5.2.3.3 砼从搅拌机中卸出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详见表二 砼强度等级 气

 温 备

  注 不高于 25℃ 高于 25℃ 不高于 C30 120 90 不掺外加剂 高于 C30 90 60 5.2.3.4 砼的浇筑高度不易超过 2m,否则应采用串筒、溜槽和振动串筒下料,以防止产生离析。

 5.2.3.5 砼的振捣应快插慢拔,振动棒插点要均匀排列,防止漏振,每次移动两个插点的间距不宜大于振动棒作用的半径的 1.5 倍(500mm

 左右)。

 6.1 文明施工管理

 6.1.1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6.1.2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两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6.1.3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6.1.4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有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6.1.5 施工机构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6.1.6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通畅,并对主要材料堆放场

 地、人员活动集中,穿行频繁的场所路段要进行硬化处理。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6.1.7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6.1.8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符合卫生要求。

 6.1.9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6.1.10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6.1.11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6.1.12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7.1 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7.1.1 施工单位该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音、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7.1.2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7.1.3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7.1.4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7.1.5 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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