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业保险概述

来源:中华会计网 发布时间:2020-08-22 点击:

 关于农业保险的概述 1.1 目前国内外主要流行的保险模式 由于欧美国家的农业基础较好,所以农业保险发展也比较成熟。美国模式主要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补贴模式。美国 20 世纪 30 年代开办农业保险,其模式经历了由私营公司试办到政府主办,再到政府退出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为主的曲折阶段。日本模式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社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一是政策性强[2] 。二是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商业保险公司,而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社。三是中央政府在农业保险计划中通过农林省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督和指导,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并通过大藏省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西欧模式主要是民办公助模式。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等国家采用该模式。特点是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但他们一般只经营雹灾、火灾和其他特定灾害保险。投保都是自愿的,农民自己支付保费,有的国家也支持私营公司举办农作物保险,同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3] 。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主要是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植模式。一是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由于多是试验,主要承保农作物,而且农作物也只选择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水稻和小麦(泰国和印度也有棉花),而很少承保畜禽等饲养动物,其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三是参加农业保险都是强制性的(孟加拉除外),并且这种强制一般与农业生产的贷款相联系。此外,国内现有农业保险模式主要有安信模式、相互制模式、江苏淮安模式[4] 。

 1.2 农业相互制保险的涵义及特点 相互制保险是由一些对某种危险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组成的一个集团。集团成员均交纳保费形成基金,发生灾害损失时用这笔基金来弥补灾害损失。它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合一,从而达到减少道德风险,降低运

 行成本的目的。相互制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风险基金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保险费,营运资金由外部筹措,不以盈利为目,公司的资金、规模等都是有一定的限制。农业相互制保险的原则和宗旨是“互助共济,风险共担”,其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成立的法人组织,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被广泛采用的一种保险组织形式。与公司制保险公司相比,相互制保险公司的优势是很明显的[5] 。首先,相互制保险公司通过会员资格使股东这一利益群体消失,减轻股东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冲突问。第二,公司不用把一部分利润转成股东的分红,在制定价格方面更具灵活性。第三,通过吸收会员的形式承保,其会员对面临的风险有更清楚的认识和评价,因此能有效降低赔款的发生频率和强度。第三,会员兼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双重身分,可以减轻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相互保险公司具有经营灵活、成本低、投保条件好的特点,适用于道德风险较高的农业保险业务[6] 。法国、加拿大、日本、美国等 50 多个国家和地区都进行了相互农业保险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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