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营销员管理办法_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

来源:中华会计网 发布时间:2020-03-20 点击: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销员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公司形象,促进营销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等规定,特制定《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了《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在我公司授权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 保险营销员的招募、日常管理、考核、转型、星级评定、手续费(或佣金)的领取、合同解除等,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营销员的管理部门是公司综合行政部。依据本办法对营销员进行逐级管理。 

  第五条  公司综合行政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办法; 

  二、规划营销员总体管理模式; 

 三、监控营销员队伍品质与业务规模;

 第六条 分公司综合市场部主要职责      

 一、指导所辖各机构开展和落实本办法的各项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合规合法性;     

 二、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公司营销员管理实施细则,并上报公司市场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营销员招募、日常管理、合同解除等流程,对营销员的个人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四、负责营销员信息的系统录入及维护,保证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组织营销员岗前及后续教育培训,组织未持证人员的报名考试工作;           

 六、办理营销员申请转型为业务员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  营业部市场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营销员的招募、日常管理、考核、奖励、激励、合同解除(见附表3《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等工作,并向分公司市场部及时报备; 

  二、 指导营销员开展各项展业活动,确保营销员的行为合规合法; 

 三、 建立并管理营销员的个人资料档案,同时将要录入公司销售管理系统的营销员信息材料及申请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审批并录入; 

  四、每月10日前,将营销员的人员异动状况统计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见附表4《营销人员数量统计表》); 

 五、建立并管理营销员的业务档案,及时、准确统计营销员的业绩、手续费等报表(见附表5、6、7); 

  六、积极收集营销员所代理的大客户或重要客户资料,随时将客户重要资料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 

  七、组织营销员日常培训工作; 

  八、营销员申请转型为业务员的初审工作,并报分公司市场部审核,报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批。 

  第三章   营销员招募

 第八条 营销员招募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相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人际关系良好; 

 (五)未受过重大行政纪律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招募为公司营销员: 

  (一)因赌博、吸毒、欺诈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部门处理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被监管机关吊销《资格证书》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或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止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被同业其它公司解除代理关系的; 

  (五)其他不适宜从事保险营销的人员。 

 三、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和营销员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前,营销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保险营销员代理资格申请表》(见附表1); 

  (二)个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获得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近期一寸免冠照三张; 

 (六)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四、营销员实行双担保人制度 

  (一)营销员为我公司代理业务,须有一名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及相应的担保经济能力的人为其经济担保人,并签订《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见附件1)。如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或资格,担保人或营销员应主动向公司提出更换担保人,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营销员的直接主管也须成为保险营销员的经济担保人,并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其直接主管离职或发生调整时,则由新接任的直接主管作为其经济担保人; 

  (三)担保人对保险营销员的行为承担经济连带责任; 

 (四)营销员之间不得互为担保人。 

  五、营销员的招募要遵守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营销员招募流程 

  一、有意愿为本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业务的人员,填写《保险营销员代理资格申请表》; 

  二、对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公司市场部组织参加岗前培训,合格后组织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  中心支公司与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符合营销员招募条件的人员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该人员须同时提交《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二份); 

  三、分公司市场部为符合条件的营销员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资格证》

 四、分公司市场部将营销员信息准确录入公司销售管理系统,进行角色维护。 

  第四章   营销员日常管理

 第一节 资格证书考试与展业证发放管理 

  第十条 资格证书考试管理 

  一、分公司市场部负责组织所辖各机构业务员及营销员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报名工作; 

  二、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复印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照2张。

  三、《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一条 展业证发放管理 

  一、分公司市场部组织为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和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的营销员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展业证》是营销员代表我公司从事保险活动的证明,严禁为没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二、 《展业证》有效期与资格证的有效期一致,其使用期限从核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展业证》使用期满30天前向分公司市场部申请换发。《展业证》内容事项发生变更,需提前10天向分公司市场部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三、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对营销员申请换发《展业证》的要求做出是否给予换发的决定,若决定不予换发的,书面说明理由,收回原展业证,并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 

 四、营销员遗失《展业证》后,应当在当地公开媒体发布《遗失启示》后,再申请补发。 

  五、申请《展业证》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  

  (三)保险营销员培训合格的证书或记录; 

 (四)《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 

 (五)近期一寸免冠照2张。

 第二节   营销员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分公司市场部拟定保险营销员整体培训计划,指导和监督所辖各机构组织实施营销员日常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营销员日常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营销员宣讲公司的企业文化、发展目标,增强对公司的认知度; 

 二、规范其展业行为和加强诚信经营的教育; 

  三、加强对营销员进行新产品的条款、费率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营销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增强其为客户服务的能力; 

 四、加强对营销员的保险法律法规知识教育,提高其遵纪守法,合规经营的思想; 

 五、对营销员进行销售技巧、仪容仪表、礼仪等方面内容的培训,加强其自身修养。  

  第十四条 营销员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是指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专业培训。 

  一、分公司定期组织未持证人员报名参加保险从业资格证考试、考前培训,确保100%持证上岗率;

 二、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十五条 营销员后续教育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专业培训。分公司每年组织对持证营销员进行培训。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三节   营销员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分公司及所辖各机构市场部应由专人负责对营销员的代理合同及基本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 营销员个人档案资料包括:《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和《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营销员代理资格申请表》、《营销员转型为业务员申请表》、《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营销员培训教育记录复印件、营销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所受到的奖励及违法违纪情况的详尽记录等;

   营销员业务档案资料包括:个人业绩月统计台帐、个人代理手续费台帐等。 

 第十八条 营销员代理合同的管理 

  一、《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和《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文本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分公司印刷。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保险代理合同格式和内容; 

  二、分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所辖机构完成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中止和解除等工作; 

  三、代理合同编号要求:与公司销售管理系统维护的编码一致; 

  四、分公司市场部应每半年对营销员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险种代理业务; 

 (二)是否按要求交纳保险费及相关款项,有无拖欠、挪用、侵占、坐支保险费等情况;  

  (三)有无出现营销员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委托机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况发生; 

  (四)代理活动是否在约定期限内; 

 (五)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第十九条 营销员的合同解除管理 

 一、解除代理合同的处理程序 

  (一)营销员填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见附表3),经团队经理、所在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中心支公司审批,报备至分公司市场部; 

 (二)分公司市场部依据签署的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将其在公司销售管理系统中进行停用操作; 

  (三)营销员持经相关机构领导审批同意的《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到各相关部门结清手续; 

  (四)综合销售团队经理负责收回《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注明终止代理合同的日期,并由相应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还营销员; 

  (五)分公司市场部应将解除代理合同人员的二级档案归档,保留二年后可销毁。

  

 二、营销员因违法违纪或因违反公司营销员管理规定而被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机构一律不得重新再与其签订代理合同。   

  第五章  营销员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营销员业务范围  营销员代理销售的产品(险种)为《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及《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书》所授权的产品(险种)。 

 第二十一条 营销员的展业方式主要为面向客户的直接销售。 

  第二十二条 营销员的保费结算  原则上,营销员的业务原则上不允许产生应收保费,保费到帐后方可出具保单和发票。 

  第二十三条 退保业务处理 

  一、营销员所代理的业务一旦发生退保,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应从该营销员的代理手续费中抵扣相应的数额,抵扣金额按照财务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发生退保后,核保人员应在当日通知营销员及其所属团队经理办理返还退保差额代理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业务数据统计及管理   

  一、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应建立营销员代理业务的手工台帐 (电子台账),并定期作好汇总统计工作; 

  二、营销员的业务数据统计以其在销售管理系统中的维护信息为依据。 

 第六章  营销员收入

 第二十五条 营销员的收入包括手续费(佣金)和奖励收入,按月结算。营销员的手续费(佣金)=实收保费×手续费比例; 营销员奖励参照本办法第七章内容。

  第二十六条 手续费(佣金)支付 

  一、根据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分公司结合所辖各机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或调整营销员手续费标准; 

  二、分公司向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销员的相关税金; 

  三、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应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到当地税务部门购买代理人发票,作为营销员代理手续费(佣金)的凭证;

  

 四、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向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时应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定和操作流程,并做好相应的签收、登记、存档备查工作(《营销员代理手续费电子台帐》及《营销员代理手续费签领汇总表》(见附表11及附表12)。 

  五、代理手续费(佣金)构成及个人所得税计算暂按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执行: 

 (一)营销员的代理手续费(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 

  (二)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三)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允许扣除的税费-费用扣除标准 

  第七章  营销员考核与激励管理

 第二十七条 营销员考核 

  一、营销员考核指标由分公司所辖各机构组织实施,并报备分公司市场部; 

  (一)营销员分类:营销员分为出勤营销员和不出勤营销员; 其中出勤营销员是暂未达到业务员招聘条件、但有意愿成为公司业务员,自愿接受公司相关管理的营销员; 

 (二)出勤营销员的考核指标为:实收保费任务达成率、应收率、出勤、日常管理;

 出勤营销员的奖励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

 月度考核

 分值

 实收保费

 任务达成率

  

 60

 应收率

  

 20

 出勤

  

 10

 日常管理

 参加公司要求的培训、例会等

 10

 备注:1、出勤营销员:指每个工作日参加机构考勤管理的营销员;

 2、出勤营销员须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考核指标才予以发放奖励。 

 (三)不出勤营销员的考核指标为:实收保费任务达成率和应收率;

 不出勤营销员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

 月度考核

 分值

 实收保费

 任务达成率

  

 70

 应收率

  

 30

  

  

  

 (四)实收保费任务达成率=当月实收保费/实收保费任务; 实收保费任务由机构下达,最低不得低于10000元/月; 

 二、对出勤营销员奖励办法由机构确定,定期发放,鼓励营销员尽快转型为业务员; 

  三、营销员连续三个月未能通过考核者,机构可与其解除代理合同。 

 第二十八条 营销员激励 

 一、营销员星级评定  依据《有限公司综合销售团队管理办法》中“激励管理”的星级评定标准执行。 

  二、营销员转型  营销员转型为公司业务员的条件: 

 (一)代理期6个月以上; 

  (二)申请转正前6个月累计的实收保费达到综合销售团队业务员转正标准;(依据《有限公司综合销售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三)本人提交《营销员转为正式业务员申请表》(见附表2); 

 (四)参照正式业务员的定级标准予以定级,无需试用期; 

 (五)其他条件。 

  第八章   营销员展业行为准则

 第二十九条 营销员的展业行为准则依据《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标准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 

  第三十一条 公司将根据营销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营销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不断完善,以适应业务发展和营销员的成长需要。 

  第三十二条 公司无分支机构、营业部的,相应职责由公司综合行政部履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章   附件

 附件1:《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 

  附表1:营销员代理资格申请表 

 附表2:营销员转为正式业务员申请表 

  附表3: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 

 附表4:营销人员数量统计表(每月10日前上报)

 附表5:营销员业绩统计表(月)(每月10日前上报)

 附表6:营销员代理手续费电子台账

 附表7:营销员代理手续费签领汇总表

  

  附件1 :  

 正面:       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

  

  

 致                   有限公司    分公司    中心支公司(营业部):    

   根据你公司与营销员                (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    号《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本保证人自愿为《合同》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本保证人姓名:              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能力时,本保证人保证及时通知你公司。     

 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背面说明: 

  (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个人收入和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 

  (二)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和开户银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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