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

来源:加拿大留学 发布时间:2020-11-05 点击:

 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

 №:穗公租房申字

  号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 申请人姓名

 保障人口

 户籍地址

  区

  路

  街(巷)

  号

 房 户籍地所属 区、街(镇)

 户籍地所属 社区居委会

 居住地址

  区

  路

  街(巷)

  号

 房 居住地所属 区、街(镇)

 居住地所属 社区居委会

 联系电话(固话)

 联系电话(手机)

 正在享受保障方式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年 年 8 月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与申请 人关系 是否本市城镇户籍 是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婚姻 状况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申请之月前12 个月可支配收入(元)

 联系电话

  申请人

 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元)

  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截至

  年

 月

  日,本家庭拥有房产共计

  套、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m²),机动车辆共计

  辆。

 本家庭拥有现金共计

  元、银行存款共计

  元,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及有价证券价值共计

  元,其他有价值的资产共计

 元,合计

  元。

 保障情况 □承租公租房

 (廉租房)

 公租房(廉租房)地址 建筑面积(㎡)

 户型 租金 (元/月)

 租赁期限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领取住房 租赁补贴 租/借住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

 产权人 产权人与申请人的关系租金 (元/月)

 补贴金额(元/月)

 租赁补贴发放期限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领取租赁补贴的银行帐号是否需变更:□否;□是,变更为:

  银行帐号:

 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情况:□无;□有,具体是:________________

 住房情况 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地

  址 产权人 房屋总建筑面积 (㎡)

 占有份额的建筑面积 (㎡)

  合

  计:

  承租直管房、单位公房情况 地

  址 承租人 出租人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现是否居住在该房屋

 合

  计:

 —— 注:

 已 承租直管房 住宅或单位公 房的家庭 ,应于 期满审查结束之日起 1 1 个月内 退回原租住 的直管房 住宅或单位公 房;不 退回原租住 的直管房 住宅或单位公 房的,停止领取租赁补贴或退回承租的公租房(廉租房)。

 其他住房情况 地址:

 持有证件情况 证件类型 (低收入证、低保证或特困职工证)

 保障人员(以低收入证、 低保证或特困职工证上名单为准)

 有效期

  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承诺,以上所填内容、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全部属实,不存在虚报、瞒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同时清楚:根据现行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如本家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本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本家庭须无条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收回房屋、收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等处理决定。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

 该家庭

  □为持有“三证”的家庭。

 □符合 / □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

  □符合 / □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日期:

 日期:

 区住房保障部门意见 1. □已会区民政局复核,该家庭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可支配收入为

 元,资产净值为

  元。

 2.该家庭自有产权人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承租直管房、单位公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3. 经审核, □(1)该家庭原领取租赁补贴:

 □1)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现继续发放租赁补贴,每月补贴金额

  元。

 □2)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原因:

  , 给予 6 个月的过渡期,每月应发放过渡期租赁补贴

  元,过渡期满停发租赁补贴。

 □(2)该家庭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给予以下保障或处理:

 □1)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按优惠租金承租。

 □2)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属于“三无孤老”),免交租金。

 □3)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享受租金减免,租金减免额=(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自有产权建筑面积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3)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原因:

 ,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原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给予 6 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 50%(6.75 元/㎡)计租,过渡期满仍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 1 年,并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于租金减免。

 □2)原按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给予 6 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核减的租金为原租金减免额的 50%;过渡期满仍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 1 年,并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于租金减免。

 □(4)该家庭属于原廉租户,除可按第(2)点给予保障或处理外,还可选择按 3 年过渡政策缴交租金:

 □1)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家庭年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15600 元,其不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月租金按 2 元/㎡计租;

 □2)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 15600 元,第 1 年按公房租金标准每月 3.5 元/㎡计租,第 2 年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 50%(每月 6.75 元/㎡)计租,第 3 年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每月 13.5 元/㎡计租。

 □3)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原因:

  ,第 1 年按公房租金标准每月 3.5 元/㎡计租,第 2 年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 50%(每月 6.75 元/㎡)计租,第 3 年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每月 13.5 元/㎡计租。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日期:

  日期:

 市住房 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意见

 1. □根据区复核意见,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

 2.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3.公示情况:

 □ 无人提出异议,不须核查,公示通过; □ 有异议,须核查,异议情况

 。

 4.核查结果:

 □ 异议成立,不符合条件,原因:

 。

 □ 异议不成立,符合条件,原因:

 。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日期:

  日期:

 注:1.请在对应“□”内打“√”;2.本表“其他住房情况”是指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获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住房;3.保障家庭所有成员未签名或未签注日期的,不予受理;4.保障对象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期满审查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期满审查须知规定的资料。

 期 满 审 查 须 知

  一、期满审查对象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 将届满的保障对象。

 二、期满审查时间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保障期限届满前 3 个月进行资格期满审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下称街(镇))常态化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

 三、期满审查内容

 (一)保障对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工会部门核发的《市工会特困职工证》情况。

 (二)保障对象申报期满审查之月前 12 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人员结构和婚育状况等情况。

  四、期满审查需提交资料 (一)《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下称审查表)原件; (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原件; (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 2 份(户籍情况未发生变化的,提供复印件 1 份)。

 (四)居民身份证明:

 1.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身份证姓名、号码未发生变化的,提供复印件 1 份);16 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配偶 及未年满 18 周岁子女 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五)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18 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婚姻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交)。

 (六)住房证明: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在本市 11 区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等;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3.户籍地址的房屋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户籍地址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交。

 (七)收入证明:

 1.申请对象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村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农村居民)》。

 2.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相应收入证明文件; (2)失业人员(男 60 周岁以下,女 50 周岁以下)提供《 就业创业证 》复印件及《收入声明书》;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 就业创业证 》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 (5)在校学生应当提供在校证明文件原件;

 (6)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家庭财产证明:

 1.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及本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评估申报表》及相应产权权属文件; 2.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近期照片。

 (九)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十)计生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年满 50 周岁及以上的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复印件。

 (十一)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有效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十二)孤儿年满 16 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情况信息表》(下称信息表)原件。

 (十四)其他证明材料。

 注:①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 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 A4 纸尺寸。

  ②上述内容提及的“未发生变化”是指与信息表内的相关内容一致的情形。

 五、期满审查程序及办法

  保障对象申报,街(镇)初审公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民政部门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一)发放表格

  1. 街(镇)向辖区内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发放审查表、申报表。

  2. 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向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发放审查表、申报表。

 (二)保障对象申报 保障对象应如实填写审查表,并于 保障期限届满 前 3 个月向户籍所在街(镇)提交审查表和相关资料。

 (三)街(镇)核实、公示 街(镇)于 10 个工作内对辖区内的保障对象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加具意见后同时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及民政部门。

 (四)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复核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于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信息和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其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复核通过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于 3 个工作日内核定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保障标准后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复核不通过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于 3 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自取消资格之日起 20 日内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

 (五)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批准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通过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20 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自取消资格之日起 20 日内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自期限届满次月起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续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六、有关处理办法

 (一)保障对象按期参加资格期满审查,保障期限届满之日未完成期满审查的处理办法。

 保障对象按期提交期满审查资料的,如保障期限届满之日未完成期满审查,保障期限届满日之后的审查期间(下称期满后审查)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

 经期满审查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自期限届满次月起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续签租赁合同,并补发期满后审查期间的租赁补贴,期满后审查期间多缴交的租金用于抵扣后续的租金;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处理办法。

 1. 领取租赁补贴的,给予 6 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补贴的 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2. 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 1 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 6 个月的过渡期。其中,原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 50%计租;原按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可核减的租金为原租金减免额的 50%。过渡期满,承租人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 1 年,并按照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1 年期满后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市场租金的 2 倍计租,出租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

 (三)保障对象未按期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处理办法。

 保障对象未按期提交申报材料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不可抗力除外),自保障期限届满之日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停止对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 1 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 6 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过渡期满,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市场租金的 2倍计租,出租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保障对象可在保障期满之日起 3 个月内补交期满审查资料,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住房租赁补贴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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