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用地B03地块x年度第8批次农转用征地补偿安置,-,,-

来源:加拿大留学 发布时间:2020-10-27 点击:

 水利用地B03地块x年度第8批次农转用征地补偿安置 -

 -

 水利用地 B03 地块(x 年度第 8 批次农转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x 年第 42 号

 根据《关于马鞍山市 x 年度第 8 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城市建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皖政地〔x〕497 号),省人民政府同意征收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曙一村第二村民组、第四村民组、第五村民组、第十三村民组,曙一村集体、共计集体土地 1.6203 公顷。市政府于 x 年 5 月 26 日分别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x年第 31 号)。

 慈湖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经对曙一村第二村民组、第四村民组、第五村民组、第十三村民组、曙一村集体,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调查、登记并拟定了《水利用地 B03 地块(x 年度第 8 批次农转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在曙一村公示栏、征迁现场进行张榜公示,被征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均未提出异议。现正式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1、本次征收慈湖高新区曙一村第二村民组、第四村民组、第五村民组、第十三村民组、曙一村集体,共计集体土地总面积 1.6203 公顷(合 24.3045 亩)。

  2、本次征地依据市政府第 43 号令实施区片综合地价方式

 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 40%,安置补助费(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 60%。见下表:

  被征地村民组 征地面积 (亩)

 区片地价(Ⅰ 类)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

 综合地价

 土地补偿费(综合地价 )40%的. 安置补助费(综合地价 )60%的

  曙一村第二村民组

 3.7245

 66000

 245817

 98326.8

 147490.2

 曙一村第四村民组

 13.977

 66000

 922482

 368992.8

 553489.2

 曙一村第五村民组

 2.496

 66000

 164736

 65894.4

 98841.6

 曙一村第十三村民组

 3.525

 66000

 232650

 93060

 139590

 曙一村集体

 0.582

 66000

 38412

 15364.8

 23047.2

  合计 24.3045

 1604097

 641638.8

 962458.2

 (1)土地补偿费总额的 70%由慈湖高新区曙一村第二村民组、第四村民组、第五村民组、第十三村民组自行组织分配,用于解决本村民组村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 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慈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监督。

 (2)安置补助费在支付本次慈湖高新区曙一村第二村民组、第四村民组、第五村民组、第十三村民组的人员安置费、自费农转非及在校全日制大中专生补助费后,余额由

 慈湖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二)征地人员安置

 1、本次征地人员安置依据市政府第 43 号令实行货币化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员为 20 人,总金额为 300000元。

 2、本次自费农转非人员依据市政府第 43 号令,符合补助条件人员为 10 人,总额为 80000 元。

 3、安置补助费在扣除以上费用后,应解缴市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为 582458.2 元。

 (三)青苗补偿费

 本次青苗补偿费依据市政府第 43 号令规定执行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四)其他补偿费

 1、以上费用发放由曙一村村委会以银行存折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各征迁户。

 2、凡经批转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男满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养老金发放标准为 300 元。

  二、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

  (一)拆迁范围、拆迁期限:

  1、拆迁范围:东:慈湖桥;南:曙一村四、五村民组泵房;西:曙一村北部;北:电业路的所以房屋。

  2、拆迁期限:自本方案公告批准实施后三十日内。

 (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基本情况:

 1、拆迁面积:慈湖高新区慈湖高新区曙一村第二村民组、第四村民组、第十三村民组、曙一村集体被拆迁范围内住宅及附属物面积约 0.5 万平方米。

  2、拆迁补偿标准:对符合住房安置条件和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可的住户每户160平方米范围内的房屋依据其结构按第43号令标准予以补偿,超出规定面积的房屋按违章建设处理,如自行在规定时限内拆除的,给予 80 元/平方米的自行拆除补助费。根据《关于本次征迁拆违攻坚战中集体土地上非住宅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马征〔x〕第 16 号)的规定对非住宅用房征迁补偿采取以下方式:(1)对 x 年 12 月航拍图上没有图斑或其后加建的非住宅用房,按违法建设予以限期拆除。(2)对历次卫片查出的未经处理的各类违法住宅,按违法建设及时处理。(3)对近年来为套取征迁补偿费而建造的无产品、无经营、无纳税、无设备、无员工的“套补厂房”,按违法建设严格处理。(4)对历次征迁补偿后迁址建的违法建设和其他设施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5)对在征区域内正常生产经营。

 依法纳税的规模企业、图斑内面积的建构筑物(图斑外新增建设不得补偿),征迁时规模企业和非规模企业分别按 43 号令及有关规定补偿标准的 70%和 60%给予一次性补助,但不支付搬迁、安装费等。按规定时限内不配合征迁的,一律按违法建设无偿拆除。

 3、补偿数额:慈湖高新区曙一村第二村民组、第四村民组、第十三村民组、曙一村集体被拆迁房屋补偿数(含迁坟迁移费)合计为 1906140.58 元。

 (三)住宅安置人数、安置方式及费用、支付方式、结算方式:

 人,安置住 39 地块住房安置人数为 B03、住房安置人数:水利用地 1

  房 23 套。

  2、安置方式:产权调换方式。

  3、费用:产权调换费用共计 324.48 万元。

  4、支付方式:住房屋拆迁补偿费、搬家费、奖励费等由曙一村以支票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各征迁户。

  (四)拆迁安置房落实情况:

 1、房源地点:花山区域安置房。

 2、交付时间: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底交付。

 (五)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六)本次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慈湖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七)本公告日期为土地、住房、人员安置截止时间。

 上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权利人对上述方案如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视为没有异议。

  日 12 月 10 年 x

推荐访问:转用 地块 征地
上一篇:党委组织部干事岗位职责
下一篇:公司表态发言材料,-,人大政协,-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