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行政处罚告知书

来源:加拿大留学 发布时间:2020-09-29 点击: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

 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魏国兵(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于 2018 年 04 月 12 日 21 时 42 分,在泉州市鲤城区 繁荣大道县道 301 交叉口 ,被我队执勤民警查获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22 条第 2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1 条第 1 款,第 110 条第 1 款之规定,拟对你做出罚款 1000 元的处罚。

 你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 条第 2 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5 条第 1 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 条第 3 项,拟对你做出罚款 200 元的处罚。

 你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9 条第 4 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5 条第 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65 条第 1 项,拟对你做出罚款 20 元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等为证据证明

  现因

 电话催办通知,且当事人未来处理

 等原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以书面形式向你进行邮寄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自本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向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执行单位: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

  2019 年 06 月 19 日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

 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魏国兵(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于 2018 年 04 月 12 日 21 时 42 分,在泉州市鲤城区 繁荣大道县道 301 交叉口 ,被我队执勤民警查获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22 条第 2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1 条第 1 款,第 110 条第 1 款之规定,拟对你做出罚款 1000 元的处罚。

 你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 条第 2 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5 条第 1 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 条第 3 项,拟对你做出罚款 200 元的处罚。

 你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9 条第 4 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5 条第 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65 条第 1 项,拟对你做出罚款 20 元的处罚。

 以上事 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等为证据证明

  现因

 电话催办通知,且当事人未来处理

 等原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以书面形式向你进行邮寄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自本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向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执行单位: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

  2019 年 0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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