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来源:加拿大留学 发布时间:2020-08-27 点击:

  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检查、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和做好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接受委托,开展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上报。

 (三)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四)审批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地三十日内的请假申请。审批确需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判处“禁止令”社区矫正人员申请,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五)审批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申请。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六)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七)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追查。

 (八)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十)对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十一)对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十二)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十三)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

 (十四)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的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等。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置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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