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应急预案

来源:加拿大留学 发布时间:2020-08-20 点击:

  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目的有效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病例的输入及传播,科学规范和依法有序开展埃博拉出血热的防控工作,建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联防联控;依法管理,科学防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有效处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第三版)》等。

 1.4预警及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埃博拉出血热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和《省埃博拉出血热应急预案》、市埃博拉出血热应急预案》预警级别分级原则,将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级别,即: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分别启动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其分级响应的确认、宣布和终止,按照《埃博拉出血热应急预案》执行。

 1.4.1一般疫情(Ⅳ级)

 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其他国家出现确诊病例,但未对本县造成输入的直接威胁;

 (2)本县范围内确认非人灵长类动物间疫情,但未发现人间病例。

 1.4.2较大疫情( = 3 \* ROMAN III级)

 出现以下二种情况之一:

 (1)云南省其他州市县出现确诊病例;且对本县造成输入的直接威胁;

 (2)本县出现疑似病例,尚未发生传播。

 1.4.3重大疫情(Ⅱ级)

 县内出现输入性病例,尚未发生传播或仅发生有限的人际传播。

 1.4.4特别重大疫情(Ⅰ级)

 县内出现病例的广泛播散,发生埃博拉出血热流行或暴发。

 2 组织体系

 2.1联防联控机制

 成立易门县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以下简称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成员由11个单位组成,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适时增加成员单位。

 县联防联控机制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负责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防控工作的开展,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等。

 各乡镇可参照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成立本级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2.2机构职责

 县联防联控机制的主要职责:会商研判疫情发展趋势,研究确定不同疫情形势下的防控措施,商定防控工作有关方案、应对防控预案和重大措施,统筹协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乡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组织对疫情防范和应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2.2.1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制定各项预防控制和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的监测、评估、预测、预警;制定处置方案、标准和规范;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选派专家赴有关县区协助开展病人救治、疫情处理工作;责组织实施来自疫区有关人员的健康监护、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及疑似病例的医疗救治等工作;开展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等。

 2.2.2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组织有关学校做好疫区国家来华21日内有疫区居住或旅行史的人员登记工作,组织有关学校做好来自疫区国家学生或来华前21日内有疫区居住或旅行史的学生登记工作,并及时将留学生基本情况通报检验检疫和卫生部门;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上述学生健康监测和21日健康管理工作,并建立监测信息报告制度;如出现发热和其他症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转送工作。

 2.2.3县公安局:配合县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来自疫区常住或临时居住人员等重点人群的管理;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监测调查工作、加强医治点治安秩序维护和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加强疫区治安巡逻防范;做好社会治安维稳工作,严厉打击造谣滋事、造成社会恐慌的违法犯罪。

 2.2.4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应急处理药品、器械、疫苗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完成疫情防控应急和医疗救治物资供应的保障工作。

 2.2.5县工信局:根据卫生部门提供的有关药品、医疗器械、消杀和卫生防护用品名称、品格、数量等信息,进行应急储备,并负责医药储备的协调、调用和供应;必要时与市工信局联系,协调市内外企业生产供应。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及向联防联控机制各部门通报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安全状况,提供预警信息,指导企业做好安全风险防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期培训,增强外派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指导企业做好在外人员管理、疫情防控,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2.2.6县住建局:负责在全县建设系统、特别是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防范埃博拉出血热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疫情监控上报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疫情;加强与工信局的协调配合,建立跨国生产建筑企业或建筑团队疫情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本县跨国生产建筑企业疫情动态。

 2.2.7县发改局:负责安排疫情防控应急处置中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2.8 县财政局:负责疫情防范和应对的经费保障工作。

 2.2.9县文旅广体局: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积极地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进行舆论引导,加强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宣传。负责开展来自疫区旅游人员的登记工作,并及时将其基本情况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在全县旅游系统、特别是旅行团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防范埃博拉出血热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疫情监控上报制度,督促旅行社及时向当地旅游和卫生部门上报疫情。

 2.2.10县交通运输局:在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例时及时报告,并配合卫生等部门落实发防控措施。

 2.2.11县民宗局:做好穆斯林群众赴境外朝觐活动中埃博拉出血热的各项防范工作。

 3信息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埃博拉出血热疫情有关信息的报告、管理与发布。

 各成员单位按照《易门县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的规定,及时通报埃博拉出血热有关信息。

 3.1疫情报告

 县各医疗卫生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发现埃博拉出血热疫情,按照“网络直报,逐级审核,属地管理”的原则,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同时电话或传真向县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卫生局及时将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向市卫生计生委和县政府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2疫情发布与通报

 (1) 疫情发布

 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信息统一由省卫生计生委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授权下,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2) 疫情通报

 县卫生局接到上级的疫情通报后,及时将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联防联控机制成员单位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健康监测

 县卫生局接到上级部门的疫区来华(归国)人员进入我县信息后,将该人员信息通知所属的乡镇卫生院,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卫生院防保组及时联系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做好体温监测及健康监护等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有关工作,并收集上报监测情况及信息。

 4.2 病例发现和报告

 县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疾病名称选择“其他传染病”中的“埃博拉出血热”,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病例国籍及所来自疫区国家名称。县疾控中心于2小时内完成病例报告信息审核。有关信息报告要求和方式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执行。确诊病例还应于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首例病例的确认,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初步进行实验室检测后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确认。

 4.3医疗救治

 易门县人民医院为埃博拉出血热病人的定点救治医院,定点医院逐级报省、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定点救治医院要加强预检分诊制度,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严格病例隔离治疗,防止院内感染;并成立医疗救治专家小组,负责指导临床诊治工作,做好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转诊工作。

 4.4分级响应

 县埃博拉出血热疾控和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疫情预警级别,并根据疫情控制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修订防治策略和措施。卫生政部门根据专家组建议,上报当地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4.4.1 Ⅳ级响应

 出现一般疫情(Ⅳ级)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1)县人民政府及时成立埃博拉出血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2)县卫生局密切关注埃博拉出血热的流行态势,及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提出防控建议。

 (3)卫生、公安、交通、旅游等部门保持信息的沟通和共享。

 (4)做好疫区来华(归国)人员的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

 (5)县各医疗机构加强对可疑病例的诊疗和排查工作,重点加强病例流行病学史的询问,同时做好隔离防护工作。

 (6)定点救治医院做好病例救治、急救中心做好病例转运的准备工作。

 4.4.2 Ⅲ级响应

 出现较大疫情(Ⅲ级)时,县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除采取Ⅳ级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疑似病例时,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报告。

 (2)诊断留观或疑似病例后,立即送定点救治医院进行隔离治疗,严格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3)有关部门做好疫点和可能被污染的场所的消毒工作。

 (4)县疾控中心开展辖区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5)县卫生局组织对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6)医疗机构负责病例标本采集,按国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管理规定送省、市疾控中心检测。

 4.4.3 Ⅱ级响应

 出现重大疫情(Ⅱ级)时,由县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除采取Ⅲ级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全县范围内加强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做好留观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排查。

 (2)定点救治医院加强病例的诊断和救治,划定院内隔离控制范围,做好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严防院内感染。

 (3)县政府或授权县卫生局做好信息发布,各部门加强与社会和媒体的风险沟通,做好公众的心理疏导。

 (4)各部门做好暴发和流行的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4.4.4 Ⅰ级响应

 出现特别重大疫情(Ⅰ级)时,由县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除采取Ⅱ级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划定疫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2)做好独立的病人集中收治场所准备。

 (3)限制公众聚会活动,发布旅游警告信息。

 (4)请求国家、省、市给予疫情防控支持。

 4.4.5 响应级别的终止

 响应级别的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在境外、省外的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疫区(疫点)所有防控措施有效落实,所有病例已治愈(或死亡),末例病例治愈(或死亡)后最长潜伏期内无新发病例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评估后终止响应。

 5 保障措施

 5.1健全机制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统一协调指挥,落实部门职责,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做好疫情的联防联控工作。

 5.2技术支撑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的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卫生部门重点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临床诊疗、个人防护、生物安全等技术储备。

 5.3物资储备

 卫生、食药监、工信局等部门做好个人防护用品、检测试剂、药品、器械、疫苗等物资的储备工作,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5.4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保障疫情防控所需物资、工作经费及硬件设施和设备的项目资金需要,为疫情防控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

 5.5督导检查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对辖区防控工作进行督查,督导检查部门职责落实及信息管理、疫情防控、临床救治、经费保障、物资储备等工作逐项进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落实,对情节严重的要启动问责机制并严肃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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