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开大学电大《旅游法规》实例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518)

来源:空姐招聘 发布时间:2021-03-10 点击:

最新国开大学电大《旅游法规》实例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518)
盗传必究 一、实例简答题 (一)如何规范合法的旅游消费行为 2010年10月,一家由日本太郎先生主要投资的国际旅行社,接待了JBW-2010日本旅游团,委派导游员王某为全程陪同随团服务。该团中有一古玩爱好者山本先生。当团队行至西安古城游览时,山本先生得知某工地在施工中发现珍贵历史文物,欲前往进行考古调查并希望出资参与发掘工作,希望导游王某代为联络,并提出给王某很高的酬劳,但被导游员王某拒绝,于是山本先生设法和工地负责人联系上,承诺出巨资订下所有出土文物,具体工作由山本先生指挥,工地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后被当地政府发现而制止。根据这个实例请你回答:
1.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有多大?具体可以做哪些事情? 答: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应当说,《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要宽于我国的人世承诺如前所述,我国人世承诺外商投资旅行杜的经营范围是:
(1)向外国旅游者提供可由在中国的交通和饭店经营者直接完成的旅行和饭店住宿服务;

(2)向国内旅游者提供可由在中国的交通和饭店经营者直接完成的旅行和饭店住宿服务;

(3)在中国境内为中外旅游者提供导游及服务;

(4)在中国境内的旅行支票兑现业务。

但是,依据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的范围、项目要多于前述人世承诺。由此可见,我国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在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业务范围上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实行了国民待遇。

2.对破坏文物资源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对破坏文物资源的行为分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对下列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

(2)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处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的文物;

(3)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并处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

二是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到底找谁 2012年5月16日,云南旅客王某乘云南航空公司4121航班由昆明飞往北京。夏季领取托运行李时,看到花450元刚买不久而第一次使用的行旅箱,有一侧箱底被撞破,玻璃钢轱辘也已脱落。王某随即找到北京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要求解决。经协商,该公司答应在损失范围内给予赔偿。但当王某准备交还损坏的旅行箱,领回400元赔偿金时却被告知:“你的损失不应该由我们中国航空公司负责,而应找云南航空公司承担赔偿。”王某找到云南航空公司要求处理此事并出具了国航的《事故记录》。滇行工作人员却说:“国航已经做出处理意见,应该找国航理赔,此事与我们无关。”根据这个实例请你回答以下问题:
1. 什么是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怎样规定的? 答: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是指发生重大的航空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承运人,一般情况下,即航空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赔偿的法律制度。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责任赔偿额。

(2)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

(3)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赔偿责任限额,为322计算单位。

2. 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谁?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具体有几种情形消费者是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 答: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这样几种情形: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若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若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则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7)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外国人来华旅游该怎么办 某个自费来华旅游的美国旅游者,在领取有效护照和取得我国L字普通签证后,即委托我方人员负责接待。在委托通知中,该旅游者提出了旅游目的地是我国某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而且他还要求在该地区的居民家中居住。为此情况请你回答以下问题:
1.外国人人出我国、居留和旅行必须遵守哪些原则? 答:外国人人出我国、居留和旅行必须遵守的原则有:
(1)主管机关许可的原则 根据《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人境、过境和在中国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人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人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2)指定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的原则 根据《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人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3)保护外国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原则 根据《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规定,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外国人的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4)遵守中国法律的原则 根据《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2.外国人来中国要办哪些签证手续? 答:外国人来中国签证的手续 《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申请签证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办理各项手续,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明;

(2)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3)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有关的证明。有关证明为;

①申请D字签证,须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

②申请Z字签证,须持有中国聘雇单位的聘请、雇用证明,或被授权单位的函件;

③单请X字签证,须持有接受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④申请F字签证,须持有接受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⑤申请L字签证,来华旅游的,须持有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

⑥申请G字签证,须持有前往国家(地区)的有效签证。如果申请人免办前往国家(地区)的签证,须持有联程客票;

⑦申请C字签证,按协议提供有关证明。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在申请入境签证时,还须复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或者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钱某夫妇的海南游 2012年2月8日,珠宝专家钱某夫妇随团赴海南旅游。某天傍晚地陪将团队带至一个珠宝商店。在商店里,该地陪竭力劝说钱某购买一条宝石项链,地陪与店老板都信誓旦旦地保证货真价实,然而钱某一眼使看出该项链是人造石制品,拒绝购买。其他团友也买兴不高。渐渐地,地陪失去了耐心,将游客叫至一边,指着已面露怒色的店老板,用警告的语气说:“你们的团费很低,若不适量购物消费会惹怒当地人,到时安全无法保障”。看看已暗下来的天色,游客们无奈之下高价购买了一些珠宝才得以脱身。根据这个实例请你回答以下问题:
1. 导游人员的义务是什么? 答:(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带导游证;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4)导游人员的言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5)导游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

(6)导游人员应严格遵守旅行社的接待计划

(7)导游人员应注意旅游者人身、财务的安全;

(8)导游人员不得从旅游者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9)导游人员不能从事非法活动。

2. 钱某等游客是否可以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投诉?一般来说,投诉者对于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进行投诉? 答:钱某等游客可以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投诉。一般来说,投诉者对于下列行为,可以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投诉:
(1)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和协议的;

(2)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3)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被破损或丢失的;

(4)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的;

(5)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6)旅游经营单位或其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7)其他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行为。

(五)陈导地接外国旅游团 2012年8月1日,导游员陈某负责接待一个18人的美国旅游团入住西方饭店,在杭州市进行为期2天的游览活动。第一天游览行程结束时,导游员陈某宣布第二天早上8:45在餐厅集合用餐。可第二天到8:55,多数游客都已来到餐厅用餐,唯有一位住单人房的凯特先生没来。陈某问领队和其他团员,都说不知道,等了一会儿仍不见人来,便向其客房打电话,也没人应答。导游员陈某非常着急,动员领队和全陪一起去饭店其他场所寻找,结果还是不见其踪影。于是陈某和领队及全陪一起去让楼层服务员打开凯特的房间,当陈某等人推门进入客房时,发现凯特先生躺在床上,怎么叫都没有反应,再一摸发现其身体已冰凉。面对游客死亡,大家一时都不知所措。根据这个实例请你回答以下问题:
1.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的考试制度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取得导游人员资格的考试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确立国家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2)设定参加考试人员的条件;

①学历条件 ②健康条件 ③基本知识和能力要求 ④国籍条件 (3)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主体 2.旅游饭店如何保护好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答:(1)为了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
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客房内应当放置服务指南。有条件的饭店应当安装客房电子门锁和公共区域安全监控系统;

(2)饭店应当确保健身、娱乐等场所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对不按使用说明及饭店员工指导进行操作而造成伤害的,饭店不承担责任;

(3)对可能损害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饭店应当采取保护、警示措施。警示牌应当中外文对照;

(4)饭店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客人放置在客房内的财物丢失、毁损。由于饭店的原因造成客人财物丢失、毁损的,饭店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客人自己的行为造成损害的,饭店不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饭店应当保护客人的隐私权。饭店员工未经客人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客人下榻的房间,但日常清扫卫生,维修保养设施、设备或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除外。

(六)孕妇侯某的深圳游 2010年10月某周日,已怀孕四个多月的广州市人民医院护士侯某与四位同事,一起到深圳特区游览。中午时分到深圳“麦当劳”餐厅翠竹分店就餐。他们点用了麦香鸡汉堡包及饮料、炸薯条等。在食用麦香鸡汉堡包中,侯某突然感到有异物开在喉部,虽用力呕吐也未能吐出,后感觉异物划人食道,同时伴随胸部剧烈疼痛,且当即在餐厅内吐血。同事立即向服务人员反映,但无人理睬。同事遂将其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就诊。经深圳市人民医院和深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急性异物损伤,食管距门齿15cm起至30cm,后壁有长条状粘膜下出血、淤血,上附白色物,宽为2cm,其25cm至35cm处有新鲜血液渗出。”事出当晚,原告丈夫彭某向该店负责人反映情况,该负责人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及医疗费用等,并前往医院了解情况。10月22日在办理住院手续费需交人民币1万元时,该店负责人表示拿不出这么多钱,并且要请示上级。10月24日,彭某与该店进行协商但未有结果。10月25日,彭某代表原告向深圳市罗湖区消协投诉。根据这个实例请你回答以下问题:
1.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答: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 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消费者权益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消费争议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争议,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解决消费争议的几种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国内地公民到深圳特区游览需要办理边境出入证吗?中国对公民因私出境的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答:中国内地公民到深圳特区游览需要办理边境出入证。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的管理规定是:
根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应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市、县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的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这里所说的中国公民的“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私人事务。

中国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2)填写出境申请表;

(3)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4)提出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七)非法经营与消费 某旅游公司职员陈某,承包了南海一星级饭店的客房部,为了牟取暴利,便伙同无业人员董某和崔某共同预谋利用客房或多功能厅组织他人观看黄色脱衣舞表演。陈某对此进行了策划,商议由陈、董负责召集游客收钱观看,由崔某负责联系脱衣舞表演者。2004年4~6月,陈某等人几次组织脱衣舞女洪某、于某表演,获卖淫款人民币数千元。2004年11月,当陈某又找来洪某、于某向江苏省某市五金公司的几位游客表演后,被饭店检查员抓获。根据这个实例请你回答以下问题:
1.饭店里娱乐场所禁止从事哪些经营活动? 答:(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社会稳定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6)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2.星级饭店的检查员必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答:(1)属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事饭店行业管理的专业人员;

(2)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热爱旅游事业,思想品德好,能做到大公无私、秉公办事、工作认真、严格要求;

(3)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法制观念,能严格执行法令、法规和纪律} (4)有较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 (5)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分析和研究问题的能力,有一定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6)国家级检查员有技术(业务)职称或有较强的饭店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

(7)通过国家统一培训考核,领取国家级或地方级检查证。

此外,取得合格证书的检查员每两年接受一次复核。如果复核不合格,则被取消检查员资格。各级检查员依法执行职权,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规定和纪律,如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八)张某的北京七日游 2010年4月15日,张某等20人参加了杭州市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七日游。出发前,旅行社与张某等旅游者前签订了旅游合同:(1)旅游费用1300/人;
(2)旅游者往返乘火车,抵京后旅游车接到饭店}(3)在北京旅游四天期间。配备专用旅游车1(4)旅游景点为长城、天安门、故宫、世界公园等11处。4月15日晚,旅游团准时到北京,但并没有旅游车来接站,无奈,张某等一行人在全陪小陈的带领下,乘地铁后步行到达住宿饭店。第二天,又因地接社安排不周,导致旅游者候车长达5小时,并被迫取消原定的游览世界公园项目。为此,张某等旅游者十分不满,于是就向全陪小陈交涉,并达成了书面退款协议:旅游者返杭后旅行社退给每人人民币300元。然而行程结束返杭后,当张某等项旅行社要求退款时,该旅行社负责人拒绝退款。于是张某等将此事投诉到旅游局监质所。根据这个实例请你回答以下问题:
1.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三个;

(1)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即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出于合同当事人的自愿,是自己内心的意愿、想法表现出来的行为。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答: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违约责任较之于其他责任,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违约责任的这一特征包含两重内容:首先,违约责任的产生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如果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均不会产生违约责任,即违约责任只能产生于有效合同。其次,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违约责任的这一特征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的重要区别。第二,违约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方式,基本上都可以财产、货币来计算,都属于财产责任范畴。第三,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第四,违约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双重属性。违约责任的强制性,是指在发生违约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国家强制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任意性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债权人对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第五,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以完全补偿为原则。但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也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情况下违约责任也体现出惩罚性,如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高于但不是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高出的部分即具有惩罚性,定金罚则等规定均具有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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