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分析方法转移

来源:空姐招聘 发布时间:2020-12-18 点击:

 如何进行 分析方法转移 1. 定义 分析方法转移程序(TAP),通常也称为方法转移,该转移是记录一个实验室(接受方)能够使用由另一个实验室(转移方,也称作转出方)所验证或确认的检验方法的过程,并确保接受的实验室理解方法并能够运行该方法。适用于原料、辅料和制剂的分析方法转移,不包括微生物和生物方法的转移。

 2. 方法转移 计划

 为了避免遗漏,可以考虑先建立方法验证主计划,来汇总要转移的方法和转移形式。方法转移主计划通常包括的内容为目的,职责,待转移的方法清单,转移形式,转移时间。

 3. 待转移的方法 要转移的分析程序应预先确定,包括该方法是同转出方方法完全一致,不进行任何变化,还是需要根据接受方实验室的特殊要求或者通用程序而进行调整。如果有调整,该调整应该在药典运行变化的范围内来进行;否则就需要进行全面验证,而不是转移。若对于待转移方法进行了改变,应该在方法描述栏完整描述该方法,或者单独建立方案草案,以指导实验人员正确执行方案。

 分析程序应该用足够详细和明确,以便于被培训的分析员去正确执行。在某些情况下,参与方法开发或验证的人员在方法转移过程中应在场,这样对转移很有帮助。

 4. 转移方案和物品准备 实验物品,包括样品,标准品,试剂和物料等,其中对于含量方法转移,双方要使用相同的标准品来避免由于标准品不同引起的差异;样品可选用同一批或者不同批,根据待转移的项目而定; 设计好的方案在执行方法转移前经过大家讨论并获得一致同意并形文件,该文件表示,双方之间的达成共识。

 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目的(含范围),接受方和转移方的职责,以及使用的材料和仪器,分析程序,实验的设计,所有的测试和/或方法的验收标准。

 转移的验收标准,它是基于分析程序,稳定性的历史数据和放行的结果(如果有),应包括所有研究结果的可比性标准。这些标准可基于平均值和标准规定间的差异来制定,并应考虑变异性[例如 双方相对标准偏差(RSD)],特别是接受方的中间精密度的 RSD 和/或用数学统计的方法来评估测定含量及含量均匀度测试的方法。在杂质检测为例,杂质较小的情况下,在精密度可能是较差的,可使用简单的描述的方法。溶出可通过溶出曲线的比较评价,采用相似因子 f2 或比较在指定时间点数据。

 实验室对于没有进行的项目和不进行方法转移的情况应说明理由。对使用的材料,参考标准,样品,仪器,以及仪器参数需用来描述。

 确定的方法,以及必要的经验和培训。接受方应通过预实验或者通过转移方给接受方进行培训,会

 议讨论等形式,来充分理解方法,并解决方法可能的问题。

 5. 文件的批准 方法转移方案和报告应经过接受方部门经理和质量负责人的批准,还需要转出方参与转移文件的审核并签字,考虑到转移各方的地理差异,可以接受签名扫描件或者复印件,不一定需要原件。

 6. 分析方法转移形式 6.1.1. 对比实验

 1) 对比实验是最常用的方法转移方式,从生产批次取出的同批次样品或为检验专门制备的样品(例如:将相对准确的一定量的已知杂质添加到样品中),两个实验室同时进行检验并进行比对。可有以下情况:

 2) 由两个实验室选同一批次的样品,每个实验室配制 6 份样品溶液,进行精密度测定,可以使用不同型号的仪器。如需在更多型号的仪器验证,则可以增加实验的次数,最终对所有结果的 RSD 进行计算。接受标准符合分析方法验证中精密度要求。

 3) 采用三个批号,每个批号做两个平行样,由两个实验室的分析员采用不同的仪器、试剂、色谱柱来检测。同批次的检测结果计算 RSD,接受标准符合分析方法验证中精密度要求。不需计算批与批间的差异。若选取的样品批号在有效期内,且经稳定性实验证明该样品稳定,转移方可以使用该样品放行时的检验结果;但若使用该结果与接受方差异超过方案规定限度,则转移方需要运行试验,并与接受方结果进行比较。

 4) 若使用的是加入一定量的已知杂质的样品,双方实验室可以使用不同批次的样品,需评估两个实验室得到的杂质回收率的 RSD,接受标准符合分析方法验证中精密度要求。

 5) 若有必要,接受方实验室可考虑进行更多的实验项目,比如复核杂质方法的灵敏度(包括定量限和检测限),杂质和含量方法的线性,杂质方法的加样回收率等。

 6.1.2. 共同验证 进行共同验证程序的实验室是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在进行验证时可以让接受方实验室参与验证,将接受方作为验证小组的成员,因此需要进行重现性的数据。需要用已经批准的方案,方案有规定的相关细节,使用的样品,预期制定的精密度接受标准。

 6.1.3. 再验证 再验证或部分再验证是方法转移另一个可接受方式,相当于方法确认。这个方式需要的时间比较长,且不易发现不同地方实验室之间、实验者和仪器之间的差别。

 6.1.4. 转移豁免 药典或者文献收载的一些基本方法包括各种化学方法和简单的仪器方法,不需要进行转移或者进行

 方法确认,除非有迹象表明该方法不适用于待测品。

 此外,还有一些情况不需要进行对比实验,也不需要获得实验室之间的对比数据,就可认为接受方是有资格进行分析方法的。以下特定的情况例如:

 新产品的成分与已有品种的成分类似和/或活性成分的浓度与已有产品的浓度类型相似,并且对于使用的分析方法,接受方是有足够经验的; 待转移的方法为药典方法,已经在接受方进行过方法确认; 检验方法与已使用的方法相同或非常相近; 负责方法开发、验证或产品日常检验的人员由转出方调到接受方。

 对于以上方法转移豁免的情况,需要有书面的报告来说明。

 7. 转移报告 当转移成功完成,接受方分析员应该起草转移的报告,其中应包括:目的、设备、样品和试剂、分析方法、实验内容、实验结果、偏差、结论等内容。任何偏差应详细记录和证明。如果符合验收标准,转移成功,说明接受方实验室可以正确的运行程序。否则,方法转移不通过,除非采取一些补救措施,来达到验收标准。补救措施包括方案调整(需要重新批准),方法调整,进一步的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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