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供货合同范本

来源:空姐招聘 发布时间:2020-11-17 点击:

  长期供货合同 需 方 ( 甲方): :

  联

  系

  地

 址 :

  供 方 ( 乙)

 方)

 :

  联

  系

  地

 址 :

  鉴于:

 1.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乙方愿意向甲方出售其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并保证该产品的质量符合甲方要求; 2.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甲方愿意购买乙方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并保证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货款。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1 、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1、 产品名称:

 见附件表

 产品品种:

 见附件表

 产品规格:

 见附件表

 1.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1)项执行

  (1)按照国家标准; (2)按部分标准; (3)按甲乙双方商定的技术标准 2 2 、合同标准

 2.1 为证明其出售的产品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在出售给甲方的所有产品上标注该产品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标志或附有以标签、文件等方式制作的产品合格证,乙方承诺:该标志、合格证所称的“合格”,即表示该产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

 2.1.2

 如乙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甲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甲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2.2

 产品包装 2.3.1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具备如下的包装标准:双方商定的为标准; 2.3.2

 如乙方不能达到本包装的标准,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因此导致产品损坏、变质等减损产品价值的情况出现,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此导致甲方重新购买同类产品的合理差价、甲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2.4

 产品数量 鉴于长期供货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产品数量甲方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同时双方明确:本合同对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总的购货数量和每个月(或每个结算周期)的购货数量均没有要求和限定。

 2.5

 供货期间 本合同乙方向甲方供货的期间为 2012.5 月---2013.5 月

 ,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本供货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3.

 合同价款及支付

 3.1

 合同价款 3.1.1 合同总金额:

 。大写:

  3.1.2

 考虑到市场的变化和双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确定的长期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当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跌超过本合同约定单价的 20 %时,双方应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单价并协商解决此前三个月已经结算货款的追加或退还问题。

 3.1.3

 如双方无法就新的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则仍按照本合同 3.1.1 条约定的单价与市场实际单价之间差价的 50%上涨或下调,但对于此前三个月的结算不再调整。

 3.2

 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3.2.1

 周期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甲方与乙方采取月结的方式结算价款,即以一个日历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 30 日至

 5 日为本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和上一个结算周期的付款期。

 3.2.2

 结算 双方应在核对期共同就本结算周期发生的提货单、收货单、退货单等有效单据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确定该结算周期内甲方实际收到的乙方货物数量,按本合同 3.1 条约定的单价计算该结算周期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总价款。

 3.2.3

 付款 甲方在与乙方核对清楚并确定了该结算周期的付款金额后,于下一个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内向乙方支付该货款。乙方应在甲方付款日前 5 日向甲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提示甲方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甲方迟延付款的,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3.3

 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采用现金/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币支付。乙方提供并确认其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户 名:

 4.

 交付

 4.1

 交付方式 4.1.1

 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的交付方式为乙方送

  货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具体程序为:甲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发出书面送货通知(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均可),送货通知应该记载明确甲方需要的产品型号、数量及送货时间,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应按通知的要求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将甲方指定数量、型号的产品送到指定的地点。

 4.1.2

 乙方因送货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1.3

 在乙方将产品送达至甲方指定的地点之前,无论甲方付款与否,该产品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在甲方检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后,该风险始转移给甲方。

 4.2

 交付地点 4.2. 甲 方 指 定 的 乙 方 交 付 地 点 :

 甲 方 所 需 求 地点;

 4.2.2

 如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改变送货地点的,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送货通知所实际记载的送货地点为准,如甲方在送货单上没有记载送货地址的,视为送货地址为 4.2.1 条指定的地址。

 4.3

 乙方向甲方交付产品时,应该由乙方或实际承运人向甲方提供送货的产品清单并留存一份给甲方保存。甲方接收人员在送货单上的签字或甲方在该送货单上的盖章行为,视为为乙方完成交付义务。但上述行为仅表明甲方接收了乙方发送的如该清单所列的数量、型号的产品,并不表示甲方已经检验完毕,甲方检验应该在检验期内进行。

 4.4 乙方应按照甲方送货通知指定的期间向甲方履行交付义务。如乙方超出甲方指定的交付期

 5

 日交付的,甲方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甲方因此延误工期形成的罚款、损失以及临时购买其他替代产品的差价。

  5.

 检验及质量保证

 5.1

 在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按照本合同第 4 条的约定交付甲方后,甲方应首先即时对乙方送货的数量、型号进行清点、检查,并在乙方或承运人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对于产品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只按照实际接收的数量签收。对于产品型号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甲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

  部分,对不符合约定的产品由乙方负责调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因上述情况导致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接收产品的,对未接收部分的检验期间顺延,且甲方有权仅就实际接收的数量付款。

 5.2

 甲方接收产品后,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及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甲方的质量检验仅限于对该产品的外观或明显质量瑕疵(如:损坏、变质等)进行检验。对于甲方检验后出现的该产品内在的、不宜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需依法在该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5.3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定检验期间为 5

 日,自甲方收到乙方的产品之日起开始计算。甲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产品的存在外观上或其它明显质量瑕疵的情形通知乙方。甲方怠于通知的,视为产品质量无外观上的或其它明显的质量瑕疵。

 5.4

 乙方保证向甲方出售的产品符合本合同第 2.3 条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确认出售给甲方的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 1 年

 ,自该产品标明的出厂日期开始计算。同时乙方承诺甲方接收产品后,实际享受的质量保证期不低于 1年

 。甲方有权就自其接收之日起质量保证期已经不足

 1 年的产品要求乙方调换,因此发生的运输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5.5

 因乙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甲方可暂扣尚未支付给乙方的货款用以抵偿其损失,或在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再行支付乙方。甲方因本条所述原因暂扣乙方货款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迟延履行金。

  6.

 退货

 6.1

 因乙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退还全部货款。

 6.2

 对于甲方因乙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发生经济损失的,乙方在退还全部货款后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

 违约责任

 7.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之约定,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7.3

 对双方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的,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

 8.2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减少损失。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不得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尝试恢复履行受影响的义务。

  9.

 通知

 9.1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并可通过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以传真发送至另一方的指定地址,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确定:

 9.1.1

 人工投递的通知,视为人工投递之日送达; 9.1.2

 航空挂号邮寄,视为邮戳日期后第十天送达; 9.1.3

 开递送达的通知,视为服务机构发出后第五天送达; 9.1.4

 传真发送的通知,视为发送日后第一个营业日送达。

 9.2

 指定的通讯地址以合同开头所标明的联系地址为准,任何承租方更改通讯地址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通知则视为原地址有效,不得以联系地址变更为由主张没有收到对方的通知,对方发往原联系地址的通知视为已经送达。

  10.

 附则

 10.1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对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过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协议进行。

  10.2

 可分性: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单独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10.3

 文字:本合同以中文签署。

 10.4

 完整协议:本合同包括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之前就合同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的协议、合同、谅解和联系。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参阅而设,不具法律效力。

 10.5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是累积性的。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权利应被视为可以并行不悖。

  11.

 其他

 11.1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11.3

 本合同的附件是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11.4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甲 方 :

  ( 盖章 )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 订 日期 :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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