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首创悦欣汇(悦欣嘉园)共有产权房预售合同,1

来源:空姐招聘 发布时间:2020-11-09 点击:

 1

 BF——2017——0142 合同编号:

  北京市 共有产权住房 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甲方)

 :

 北京宝驰通置业有限公司

 购房人(乙方)

 :

  代持机构(丙方)

 :

  北京市 住房和城乡 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十月制定

  目

 录

  说明

 (特别提示)

 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共有产权住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共有产权住房价款

 第四章

 共有产权住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共有产权住房质量和保修责任

 第八章

 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

 其他规定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共有产权住房预售。

 2.签订本合同文本前,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甲方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乙方尽到提示义务。乙方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并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交易风险。

 4.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三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三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三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三方当事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房屋及所在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三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 √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 × ,以示删除。

 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

  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8.三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房地产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也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9.三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乙方和丙方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特别提示 本项目于 2017 年 3 月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挂牌出让文件中悦欣嘉园项目 1-10 号楼为自住型商品住房。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 号),2017 年 9 月 30 日前未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按照共有产权住房进行销售、管理。因此,首创·悦欣嘉园自住型商品住房转化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

 本项目于 2017 年 3 月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并按照自住型商品住房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建设,不适用《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20 号)相关规定。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转让有关规定执行:

 1 1 、乙方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 5 5 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丙方回购。

 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2 2 、乙方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5 5 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1 1 )乙方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上市申请,明确出售价格 。同等价格条件下,丙方可优先购买。(2 2 )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乙方可在丙方指定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丙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价格,应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

  周边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乙方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丙方应当按购房人提出的转让价格予以回购。乙方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由丙方按评估的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有的产权份额。

 乙方应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出 租管理规定执行,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统一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

 乙方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乙方有违反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擅自转让、出租等行为的,丙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术语解释

 1.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制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2.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乙方,并由乙方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3.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4.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板结构面之间或楼板结构面与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5.净高:是指楼(地)面至楼板结构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6.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非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参考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定义计算。

 7.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有上盖的永久性建筑的外墙(柱)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

 8.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

  源消耗。

 10.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11.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北京市 共有产权住房 预售合同

 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共有产权住房预售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甲方 :

  北京宝驰通置业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密云县新南路 110 号密云镇政府办公室 417 室-300 邮政编码:

 101500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228MA002J026L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MY—A—X6401__ 法定代表人:

 胡卫民 联系电话:89039001 委托代理人:

 王鸿丽 联系电话:

 60440291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北京金网络联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京经纪(2005)第 3566 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北路郎家园 6 号郎园 Vintage2 号楼B 座 8 层 邮政编码:100022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81735631M 法定代表人:张静颐联系电话:01065697788 乙方 :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丙方 :

 区(代持机构)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共有产权住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一)甲方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 密云区檀营乡 MY00-0103-0402 地块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

 京(2017)密不动产权第 0000055,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56676.336 平方米。乙方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自 2017

 年 5 月 2 日至 2087 年 5 月 1 日止。

  (二)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核准名称为悦欣嘉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2017 规(密)建字 0028号、2017 规(密)建字 0025 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2017]施[密]建字 0023 号、[2018]施[密]建字 0001 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5 日(1/5/9 号楼)(2/3/4/6/7/8/10 号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5 日(1/5/9 号楼)

 2020 年 5月 23 日(2/3/4/6/7/8/10 号楼)。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共有产权住房已由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京房售证字(2018)35 号

  。

 第三条 共有产权住房 基本情况

 (一)该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性质为住宅。

 (二)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三)该共有产权住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第 层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共有产权住房的特定位置。该共有产权住房的平面图等见附件二。

 (四)甲方委托预测该共有产权住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与该共有产权住房有关的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见附件三。

  该共有产权住房【层高√】【净高×】为 2.8 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_X__ 米,最高为__X_____ 米。有

  X

 个阳台,其中

 X

  个阳台为封闭式,

  X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五)签订本合同时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

  以施工现状为准

 。

 (如:正负零、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结构封顶)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共有产权住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已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 【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该共有产权住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抵押人:

 北京宝驰通置业有限公司 , 抵押权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 ,抵押登记机构: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资源管理委员会 , 抵押登记日期:

 2018 年 2 月 14 日 ,债务履行期限:

 2018 年 2月 14 日 至 2022 年 2 月 8 日 。

 抵押类型: 【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该共有产权住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抵押人:

 X

  , 抵押权人:

  X

  ,抵押登记机构:

  X

  , 抵押登记日期:

  X

 ,债务履行期限:

  X

  。

 X 。

 抵押权人同意该共有产权住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四。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一)甲方对该共有产权住房享有合法权利; (二)该共有产权住房未出售并保证不出售给除本合同乙方以外的其他人; (三)该共有产权住房无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

  X

  ; (五)

  X

  。

 如该共有产权住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承诺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且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注销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乙方、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已付房价款一倍 X】【双方另行约定√】。

 如遭遇不可抗力、突发事件、出卖人无法克服的异常天气、疫情、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或因政府与公用事业部门的政府禁令、政府管理管制措施等行为及其他非因出卖人过错导致的房屋权利状况瑕疵,出卖人无须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

 第三章

 共有产权住房价款 第六条

 计价方式和价款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全装修成品交房的若干规定》,该共有产权住房单价每平方米人民币 (币种)

 元(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总价款为人民币

 (币种)

  元(大写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根据丙方委托的专业机构评估,该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均价为 元/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结合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土地供应文件,该项目销售均价为 15000 元/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含全装修价款);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乙方占有房屋产权比例为

  60%

 ,丙方占有房屋产权比例为

 40%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和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定金

  人民币

  (币种)

  元(大写

  X

 佰

  X

  拾

  X

  亿

 X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期房价款 X】【

  X

 】时【√抵作】【

 X

  】共有产权住房价款。

 (二)乙方采取下列第 4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乙方应当于

 X

  年

 X

 月

 X

 日前支付该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

 乙方应当于

  X

  年

  X

 月

  X

 日前分

  X

  期支付该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X

  (币种)

 X

 元(大写

  X

  佰

  X

  拾

  X

  亿

  X

  仟

  X

  佰

  X

  拾

 X

  万

 X

  仟

  X

  佰

  X

  拾

 X

  元整),应当于

  X

  年

  X

  月

  X

  日前支付

  X

  。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X

 】。

 乙方应当于

  X

  年

  X

 月

 X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X

 (币种)

  X

 元(大写 X 佰 X 拾 X 亿 X 仟 X 佰 X 拾 X 万 X仟 X 佰 X 拾 X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X

 %。余款

 X

  (币种)

  X

 元(大写

 X

 佰

 X

 拾

 X

 亿

 X

 仟

 X

 佰

 X

 拾

 X

 万

 X

 仟

 X

 佰

 X

 拾

 X

 元整)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支付。

 双方另行约定。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

 (三)出售该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优先用于本工程建设。

 该共有产权住房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

 ,专用账户名称为

  北京宝驰通置业有限公司悦欣嘉园 ,专用账户账号为 350645003215。

 共有产权住房预售时,乙方应当将购房价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乙方申请抵押贷款的,甲方应当提供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

 该共有产权住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 八 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60 日之内,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的违约金。

 (2)按逾期超 6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且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注销之日起 15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五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X

  。

 第四章

 共有产权住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

 第九条

 共有产权住房交付条件

 该共有产权住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1、2、3、4、

 X

 、X、X、 X

  、 X

  项所列条件;同时,甲方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该共有产权住房已取得规划核验验收合格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该共有产权住房已取得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实测绘)》; 3.满足第十条中甲方承诺的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达到的条件

  4.已取得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设施、防雷装置等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5.甲方已取得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在楼栋的不动产权证书; 6.共有产权住房所在项目已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7.

  X

  ;

 8.

  X

  。

 第 十 条

 共有产权住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甲方承诺本合同附件六载明的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与甲方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的该项目建设方案一致,本条款约定的相关设施设备的交用日期与公示的该项目建设方案的日期相符或提前于建设方案约定的日期,具体约定如下: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达到本期竣工验收,以相关政府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

 2.供电:

 在房屋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达到本期竣工验收标准,以相关政府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

 达到本期竣工验收,以相关政府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 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

 达到本期竣工验收,以相关政府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 1、2、3 项由甲方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 项需要乙方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因开通、使用所产生的费用。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 1、2、3、4 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 5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

  X

 元的违约金;第 6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甲方按日向乙方支

  付

 X

  元的违约金;第 7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

  X

  元的违约金。甲方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X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1、非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上述基础设施在交付后不具备使用条件或未能投入使用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投入使用(如商铺开业)的具体时间由相关业主或经营者最终确定;

 2、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上述基础设施在交付后不具备使用条件或未能投入使用的,由甲方采取其他方式保证乙方之正常生活使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能源消耗费,按照北京市发改委规定的民用标准计算,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住宅标准部分由甲方承担。

 3、如遭遇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甲方无法克服的异常天气、疫情、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或因政府与公用事业部门的政府禁令、政府管理管制措施等行为及其他非因甲方过错导致该约定的相关设施设备交付延迟,甲方可以据实予以延期交付,且无须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

 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3.规划的车位、车库:

  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4.物业服务用房:

  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

  5.医疗卫生机构: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 6.幼儿园: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 7.学校: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 8.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9.社区菜市场或社区菜店: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 10.

  X

 ; 11.

 X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X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X

 ;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X;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X;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X。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甲方应当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共有产权住房。

  (二)该共有产权住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当 于 交付日期届满前

  X

 日(不少于 10 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乙方。乙方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

  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办理该交付手续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所需材料均以甲方书面通知内容为准

 。

 交付该共有产权住房时,甲方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乙方有权对该共有产权住房进行查验,甲方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乙方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乙方查验的该共有产权住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甲方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6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甲方未能在上述约定期限内修复并再行交付的,应视为逾期交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6)

 。

 3.该共有产权住房查验合格后,双方应当签署共有产权住房交接单。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该共有产权住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期限到期的第二日起,应视同甲方已交付,该共有产权住房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该房屋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等,且该等物业管理费均自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 (2)如遭遇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甲方无法克服的异常天气、疫情、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或因政府与公用事业部门的政府禁令、政府管理管制措施等行为及其他非因甲方过错导致该房屋交付及维修延迟的,甲方可以据实予以延期,且无须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乙方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60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 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 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6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且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注销之日起15 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甲方按照乙方支付的房价款的 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贰(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 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X

 。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共有产权住房交付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实测绘)》,并向乙方提供该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且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注销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 ••••••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规划 变更 (一)甲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因规划性质、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以及由此引起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乙方应当自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乙方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且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注销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甲方按照全部房价款的X%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详见附件十三第七条

  。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乙方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以及由此引起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该共有产权住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

  X

  ;

 4.

  X

  ;

 5.

  X

 。

 (二)乙方应当自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乙方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且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注销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甲方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X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章

 共有产权住房质量和保修责任

 第十 六 条

 共有产权住房 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甲方承诺该共有产权住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符合国家、本市及行业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经检测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已付房价款一倍 X】【双方另行约定√】。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解除合同的,

 本合同继续履行

 。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共有产权住房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及相关行业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X

  。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且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注销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应向乙方承担已付房款的1%的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

  本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修复至正常使用状态,同时应承担维修期间乙方发生的房屋租金等损失。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共有产权住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

  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列第 1、3、

  X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出卖人以同档次装饰、设备予以替换,具体由双方另行约定;

 4.

  X

  。

 甲方应在项目摇号前,将装修菜单内容进行公示,并在项目现场配备样板间。样板间应向全体乙方开放,并保留至交房后六个月,其使用的材料、部品、设备等应当与本合同约定一致。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

 (四)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甲方承诺该共有产权住房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方面合格,并符合国家、本市及相关行业标准。未达到标准的,甲方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绿色建筑执行标准及星级情况 绿色建筑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_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_,标准文号:_DB11/T825-2015;类型:【设计√】【运行】星级:__一星____; (2)所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__《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3 年版)__,标准文号:____ (DB11/891-2012) __; 供暖系统形式:【集中采暖】【分户采暖】_集中供热___; 供暖单位:____________X____________;供热计量收费方式:_户用热计量表法___按照国家标准;

 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生活热水】:

 _X___;【供暖空调】:__X__;【发电或其他】:___X__; 2.室内空气质量与建筑隔声措施。

 甲方承诺该共有产权住房在室内空气质量方面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_《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13年版)___,标准文号:_______GB50325-2010___。

 该共有产权住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建筑室内振动符合《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GB/T50355)。共有产权住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声环境状况及受固定噪声/振动源影响情况见附件八。

 该共有产权住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或附件七所列情况与事实不符的,由甲方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且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注销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甲方

  应向乙方承担已付房款的 1%的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甲方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共有产权住房逾期交付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_______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一)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保修制度。甲方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甲方自该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关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641-2009)的规定。具体内容见附件八。

 (二)甲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保险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防水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险期至少为 10 年,防水工程的保险期至少为 5 年。

  双方确认本合同不适用上述条款

  。

 (三)甲方在房屋销售前,应当办理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保修担保范围包括工程保温、管线、电梯等影响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已经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且符合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可以不再办理保修担保。

  双方确认本合同不适用上述条款

  。

  (四)下列情形,甲方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乙方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___因其他不应归责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_; 4.乙方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设施、设备的__。

 因第 2 项原因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害的,丙方有权要求乙方修复房屋,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五)在保修期内,乙方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____10____日内,甲方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对于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的,乙方在甲方不能及时维修或不能联系到甲方时,可以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 承 担 , 给 乙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甲 方 予 以 赔 偿 。

 X

 。

 X

  。

 第十八条

 质量担保

 甲方未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X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十。

  第八章

 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一)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30 日内】(不超过30日)办理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乙方和丙方。

 (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尚未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为由,主张本合同无效;

  X

 。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

 (一)预告登记

 甲方和乙方、丙方【同意】【不同意√】申请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乙方同意,甲方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甲方和乙方、丙方同意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共同约定乙方和丙方可自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转移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甲方和乙方、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先行办理注销预售合同联机备案,再办理注销预告登记手续。

  X

 (二)转移登记

  1.甲方、乙方和丙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共有产权住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甲方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办理完毕不动产转移登记备案手续后,乙方和丙方可自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房屋交接时,甲方应当将该房屋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各两份交付乙方、丙方。房屋坐落、面积和价款发生变化的,甲方还应当将与乙方、丙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交付乙方、丙方。

 2. 因甲方的原因,乙方和丙方未能在该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之日起_730_个工作日内取得该共有产权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 按照下列第___(2)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和丙方任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和丙方任一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 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乙方和丙方不解除合同的,

  此合同继续履行

 。

 (2)__按本合同附件十三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_ ____。

 3.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共有产权住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前期 物业管理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四至为:

 东至檀中路 ;

  西至檀西路 ; 南至北新路 ; 北至开元北街。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150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150 平方米,位于 3【号楼√】【幢】【座】首层一单元 X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0 平方米,位于 X【号楼】【幢】【座】层 X 单元 X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30 平方米,位于 3【号楼】【幢】【座】首层一单元 X 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二)物业服务期限自

  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至全体业主(或全体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完成公用部分交接止。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

 2.98 元/平方米·月。

 (三)该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住房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市规划设计指标,分区域建设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分别配套设备设施;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甲方不得通过增设围栏、绿植等方式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住房分割。

 (四)在交付房屋前,甲方应当向乙方发放该共有产权住房的“业主一卡通”。乙方入住前,应当与银行、甲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按照上述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 12 个月(不超过 12 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甲方承

  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销售,不向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销售。甲方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的,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在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后,甲方可将车库、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超过 6 个月。

 占用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由

  X

  (停车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停车费用为

  X

  元/月,停车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停车管理单位及停车费用调整的,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1/2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1/2 以上的业主同意。

 (六)乙方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甲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甲方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其他约定见附件十一。

 第 二十二 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办理该共有产权住房入住手续前,乙方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交付该共有产权住房。

  乙方委托甲方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甲方自接受委托之日起__X__日(不超过 15 日)内,向乙方提交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乙方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为共有部分: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

 按照本合同附件十三相关约定执行

  。

 (三)甲方、乙方、丙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另行约定

 ; 2.该房屋附属的地下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凡未在本合同附件三中明确约定被分摊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均不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十四条

 税费

  甲方、乙方、丙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五条

 购房资格承诺

 乙方已详细阅读并知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 2011 〕1 1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 2011 〕8 8 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 2011 〕5 65 号)、《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中有关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承诺遵守限购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乙方 通过隐瞒家庭信息、虚假申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购共有产权住房的, 或承诺腾退公租房、公房未在规定时间内腾退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 0 10 年内乙方家庭不得在本市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 。

 1. 已取得资格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取消其购买资格;

 2. 已签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

 45

 日内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1 1%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同时,甲方应在 0 90 日内退还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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