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20)

来源:空姐招聘 发布时间:2020-11-05 点击:

2021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20)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法律的域外效力也称为( )。

A.域内效力 B.属地效力 C.属人效力 D.境外效力 2.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系属”部分是( )。

A.涉外合同 B.涉外合同当事人 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3.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 )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A.直接适用的法 B.反致 C.法律规避 D.公共秩序保留 4.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 )。

A.13世纪 B.17世纪 C.18世纪 D.19世纪 5.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 )。

A.巴托鲁斯 B.萨维尼 C.戴西 D.库克 6.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 )。

A.意思自治说 B.客观标志说 C.最密切联系说 D.特征性履行说 7.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 )。

A.《瓜达拉哈拉公约》
B.《海牙议定书》
C.《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8.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 )确定侵权行为地。

A.当事人 B.人民法院 C.致害人 D.受害人 9.《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从申请人取得优先权之日起的( )内,可以单独向其成员国提交申请书译本,交纳规定的手续费。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0个月 10.涉外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 )改变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A.书面协议选择他国法院 B.书面协议选择我国其他法院 C.口头协议选择我国其他法院 D.协议选择仲裁裁决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 或少选均不得分)
11.下列选项中属于最常见和常用的系属公式是( ) A.属人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行为地法 D.法院地法 12.运送中的物品处于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所以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以适用( ) A.发运地法律 B.送达地法律 C.所有人属人法 D.转让合同的准据法 13.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 14.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适用于( )。

A.合同关系 B.夫妻财产关系 C.继承关系 D.管辖权确定 15.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提出声明,反对采用( )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法律文书。

A.中央机关送达 B.邮寄送达 C.司法官员直接送达 D.案件关系人直接送达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5分)
16.法律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17.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8.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当国际商事合同无效或失效时,作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独立于该合同而继续有效。

四、筒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19.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
(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3分)
(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3分)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
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 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4分)
20.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

答: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 优先。(3分)
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 籍为其国籍;
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3分)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4分)
五、论述题(共15分)
21.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发展。

答:(1)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追溯到14世纪的意大利。当时,著名的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了“法则区别说”。他主张关于物权法律关系问题,依物之所在地法。当时的物权主要指土地及与土地有关的地役权等不动产物权。‘至于动产物权,则是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3分)
(2)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国际商业活动的进一步发展,涉外民事关系日益复杂,出现动产所在地与动产所有人住所地不一致的情况,因而,适用属人法发生困难。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新理论应运而生。(3分)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说,他把动产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旅行者随身携带的行李,运输途中的物品等,这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故应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第二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摆设用的家具、图书、美术品等,这类动产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三类是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对这类动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适用财产所在地法。(4分)
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提出了灵活的法律适用标准,由单纯的动产物权适用属人法过渡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其学说在理论上为物权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奠定了基础。19世纪末叶,一些国家的立法便开始采用这一原则。此后,在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几乎都采用了动产与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4分)
(3)总之,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了动产和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公认的国际私法原则。(1分)
六、案例题(共15分)
22.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2011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2011年10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2012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

问:(1)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 (2)如受理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 答:(1)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H~《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7分)
(2)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该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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