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模版

来源:空姐招聘 发布时间:2020-09-22 点击:

 编号:

 XX HR08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总部)的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及管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和项目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综合管理中心负责公司员工、项目公司经营班子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相关工作。

 (二)项目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项目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相关工作。

 (三)项目公司总经理负责目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的审批。

 (四)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员工、项目公司经营班子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的审批。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必须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以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签订劳 动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与保密合同同时签订,各一式三份。公司保管两份存入员工个人档案,员工个人保管一份。

 第二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地点和内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七)规章制度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九)法律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十二)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新员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 (一)新入职员工自入职之日一个月内完成签订劳动合同手续。

 (二)新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年,初始日期为入职日期,终止日期为每年 6 月 30 日或 12 月 31 日。

 (三)新入职员工均设试用期,试用期不少于三个月。项目公司经营班子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含延长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结束日期为每月 15 日或 31 日。

 (四)试用期内,对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员工,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如严重不符合公司岗位要求的员工,公司书面正式通知终止试用,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员工提前转正。

 (五)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按岗位性质适用不同工时制。

 (六)员工尚未解除或终止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致使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公司可向员工追偿,员工应向公司全额赔偿。

 (七)签订劳动合同后,员工未经公司的书面许可不得兼职。如发现员工兼职,视为员工自动放弃本公司工作岗位,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续签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如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办理。

 (二)综合管理中心/综合管理部于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内通知员工,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开始办理续签手续。

 (三)首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五年,不设试用期。再次续签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条

 其他情形签订劳动合同 (一)公司所有实习生均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实习协议。

 (二)公司返聘员工按照按《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签订劳务协议。

 第六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变更

 第一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依国家、地方相关劳动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的各项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公司总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条

 劳动合同变更需由综合管理中心/综合管理部发起,经员工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报公司总经理/项目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

 劳动合同变更时以书面形式体现,经本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公司保管两份存入员工个人档案,员工个人保管一份。

 第 四 章

 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条

 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管理中心/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报公司总经理/项目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天提出申请,非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 30 天提交书面申请,工作移交结束后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相关证明文件由综合管理中心/综合管理部出具。

 第 五 章

 附则

 第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员工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上级负责人或责任机构(工会、综合管理中心/综合管理部)申诉,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正式颁布的制度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公司制度条款为准。公司相关信息在 OA 信息系统公布后,公布之日即视为已向员工公告送达之日,公司不再另行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员工有义务每天主动登录公司的 OA 信息系统了解及学习公司最新制度并知悉最新通知。

 第三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中心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条

 本制度自

  (年月日)起实施。(若为新拟定或新修改制度此行可不填)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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