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工伤认定更明确了

来源:空姐招聘 发布时间:2020-09-09 点击: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工伤认定更明确了 案例

  江苏南通六建公司是某厂房工程的承包者,但该公司将油漆工程分包给李某,李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王某,王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2008 年 3 月 10 日,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李某和王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南通六建违反法律、法规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李某,李某又违规转包给王某,王某雇用张成兵,出现工伤,最初的用工单位南通六建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司法解释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说法

  近年来由于劳动关系形态逐渐复杂,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情形。最高法行政庭庭长赵大光说:“现在工程出了事,一些包工头就跑了,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用工单位来负责。司法解释的规定既有利于保护职工权益,又有利于追究承担法律责任的转包方。” 来往不同工作场所间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

  2003 年 6 月 10 日,天津市中力公司员工孙立兴受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他从公司所在商业中心八楼下楼,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受伤。孙立兴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孙立兴的摔伤事故是在工作场所、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决定不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司法解释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

 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说法

  “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争议较大,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为工作或者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 上下班途中顺道办事发生意外属工伤

 案例

  何培祥是原江苏省新沂市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06 年 12 月 22 日上午,学校安排他到城西小学听课。当天下午回学校时,何培祥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约两三百米的水泥路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何培祥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

 司法解释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说法

  赵大光说:“下班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是等交通高峰时段过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较广,比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我们认为是合理路线,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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