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水买卖合同

来源:空姐招聘 发布时间:2020-08-01 点击:

  阳新娲石水泥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合同

  氨水 买卖合 同

  合同编号:YXWS-17WY-0 买

 方:阳新娲石水泥有限公司 卖

 方:

 签约日期:2017 年 8 月 11 日 签约地点:湖北黄石阳新

  一、买方:阳新娲石水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 1 条

 本 合 同 条 件 中 所 有 术 语 的 含 义 与 下 文 提 到 的 通 用 条 款 中 相 应 术 语 的 含 义相同。

 第2 2 条

 合同范围及价款

 注:乙方承诺,上述定价是以相应货物在本合同签署时行业内公认信息机构所公布的价格(如有)为参考价格。

 第3 3 条

 质量及验收标准

 质量及验收标准:按国家标准HG1-88-81(22%)标准执行,数量以甲方磅房过磅

  为准。

 NH3含量<23%,每1%扣减40元/吨;如NH3含量<20%,每1%扣减60元/吨;NH3含量<18%的拒收。

 第4 4 条

 包装及运输标准

 包装标准:无包装。运输标准:必须使用具备安全运输资质的槽罐车运输 ,随该车带该批货物质检报告

  第5 5 条

 付款方式

 5.1 乙方按甲方通知交付货物,向甲方提供第6条所述的单据,经甲方检验合

  格后 7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出具该批货款的等额增值税发 票(原

  件);甲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90)个工作日外应向乙方支付该批货款的 100%;

 5.2 付款方式:合同款项全部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

 第6 6 条

 资质

  乙方应提供经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承运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

 产地

 单位

 单价

 备注

 1 1

 工业氨水

 NH3 含量≥23%

 吨

 乙方提供无碳无硫的优质氨水,全额开具 17%增值税专票、以及交货前的全部费用。

  第7 7 条

 交货

 7.1 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7.2 交货方式:乙方按照甲方每次供货通知(订单)指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货。交货地点为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富池镇阳新娲石水泥有限公司氨水仓库。

 第8 8 条

 其它事项

 8.1 通知: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向对方发出通知,双方的单位地址、邮编、项目负责人、电话等若有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自行承担后果。

 8.2 安全责任:乙方负责氨水进甲方氨水库之前,所有的安全责任及所有的费用由乙方独立承担。

 8.3 合同所有附件、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4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双方 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

 买

 方

  卖

 方

 单位名称 阳新娲石水泥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阳新县富池镇老渡口

  法定代表人 周凯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435229

 电

 话 0714-7551088

 传

 真 0714-7537299

 开户银行 黄石交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 422060116018010035328

 税

 号

 9142022267648974XK

  通用条款

 第一条

 货物数量和价格 1.1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货物数量为暂定数,买方有权根据生产需求下达订货单,卖方承诺按买方要求的交货方法、数量、时间、地点等要求供货,货物结算按实际供货数量进行结算,货物的单价不作任何调增。

 1.2 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本合同单价为到货含税价,包括与供货有关的全部费用:(不限于)制造、检测、单据、包装费、运输费、仓储费、装船费、保险费、税费等一切费用和卖方合理的利润。

 第二条 质量和包装标准

 2.1 本合同下货物的质量标准见合同专用条款,同时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最新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如不一致的,以标准要求较高者为准。货物在满足质量标准的前提下,还应达到买方正常使用所要求的效果,且全部货物均为新品。

 2.2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包装均应符合合同专用条款和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本合同货物性质以及运输方式的要求。

 第三条

 知识产权

 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货物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索赔。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四条 交货 4.1 卖方应按合同约定交货。货物交付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包括单据等),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经买方现场检验合格之日为准。如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附随单据应随货物同时到达。

 4.2 在货物发出前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或信函等方式向买方提交发货通知单,应至少包括货物数量、规格、重量以及附属的单据等。

 4.3 如货物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外观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以及卖方提前交付的货物、多交的货物,买方有权拒收或要求更换,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卖方承担。属保险或运输单位的责任的,由卖方追责。

 4.4 货物交付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交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第五条

 检验

 5.1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货物,出厂前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并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作为单据的一部分提交买方。买方有权根据需要在货物出厂前到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卖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便利条件。

 5.2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买方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数量等进行清点检验,检查结果和记录对双方有效,并可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经检验合格的货物,不视为买方对卖方交付的货物最终质量检查或认可,在本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届满前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均应承担全部质量责任。

 5.3 经现场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同约定之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更换货物。

 5.4 买方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时,如卖方对此有异议,买方有权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约定标准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合格,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检验结果不合格,卖方应无条件退货并承担检验费用。

 第六条

 保证

 6.1 卖方完全知悉买方将合同货物用于生产化工产品,卖方保证具有生产和销售合同货物有关的法律要求的全部资质和能力,且该资质和能力在合同有效期(或供货期)内连续合法、有效;保证其

  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及工艺应符合国家监管规定以及双方约定。

 6.2 在货物交付时或质保期内,如果货物有缺陷或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买方有权要求更换,卖方应在收到买方更换请求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并在2个工作日内更换货物。如果卖方有异议,应在收到买方更换请求后24小时之内提出,否则,视为卖方接受更换请求。重新更换的货物,质保期应自买方验收合格后重新计算。

 6.3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采取转包、分包、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义务。

 6.4 卖方已了解买方有关廉洁管理各项制度,保证不得以商业贿赂(合同价格高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参考价格20%以上的,视为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否则,卖方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并承诺所有与买方签订的合同在合同总价的基础上降价30%,同时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合同违约及解除

 7.1 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或买方订单通知交货或提供单据的,每迟延一日,均应按该批货物总价的万分之三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货物或单据超过5日的,卖方应按合同总价的1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卖方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拒绝履行交货义务, 应按合同总价的3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7.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承诺和保证的,经买方通知限期纠正后,其拒不纠正、在限期内未纠正或纠正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卖方应按合同总价的1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3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买方在支付每一笔合同价款时有权等额扣除。

 7.4 买方按本条第7.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没有交付的货物,不再交付,已交付的货物,如买方愿意继续接收,买方已支付的价款扣除该货物款后仍有剩余的,卖方应在合同解除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买方不愿意继续接收的,卖方自行负责收回货物,并应全额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价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除此之外,卖方还应按本条第7.2款约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特别约定

 任何一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完全注意到本合同中的任一义务以及违反本合同任一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存在 任何歧义,并自愿签署本合同。

  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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