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种蔬菜种植保险条款

来源:医生招聘 发布时间:2020-11-17 点击: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制种 蔬菜 种植 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蔬菜制种,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蔬菜制种”):

 (一)投保种子场具有农业行政部门认可的制种资质; (二)应当隔离制种的种子具备隔离制种的设施条件; (三)具有与制种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下列蔬菜制种和制种产品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正处在危险状态的蔬菜制种; (二)已经收获的制种产品。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致使保险的蔬菜制种发生死亡或减产损失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遇到外来的突然发生的人力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二)遭遇超过标的正常耐寒、耐湿以及耐高温极限的恶劣气候; (三)发生毁灭性的生物病害或检疫性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拒不接受农业技术部门的意见擅自引进新种源,或采用不成熟的新农艺盲目进行制种实验的; (四)畜禽、鸟类等动物侵食践踏造成损失的。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 七 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 八 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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