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上海分行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模版

来源:医生招聘 发布时间:2020-11-01 点击:

 银行上海分行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

 市场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上海分行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管理,确保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得到有效管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银总部发〔2014〕46 号)以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政策》(*银发〔2012〕755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分账核算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上海分行分账核算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

 根据分账核算业务特征,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以及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汇率风险(含黄金)和商品风险。

 第三条 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将分账核算业务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控制在与其业务实力和风险管理实力相匹配的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最大化。

 第四条 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报告和控制的全过程。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的牵头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

 负责拟定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与程序,并提交高级管理层审批;

  (二)

 负责按照总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评估相关制度要求,组织实施分账核算业务金融工具估值工作;负责制定分账核算业务单独的市场风险限额体系,组织实施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限额管理;

 (三)

 负责组织实施单独的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压力测试;

 (四)

 负责指导上海分行开展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管理具体工作;

 (五)

 负责组织实施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并确保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计提资本满足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六)

 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七)

 负责审核分账核算业务新产品中所包含的市场风险,审核相应的制度流程和风险管控程序。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备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独立审查和评估。内部审计情况应当报告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

 上海分行负责在市场风险限额范围内开展承担市场风险的分账核算业务,并配合总行做好市场风险限额管理与风险监测报告工作。

 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评估、分账核算业务正式开始后的过渡期内,由总行金融市场部代为履行以上职责。

 第三章

 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与评估

 第七条 承担市场风险的分账核算业务应进行单独账户管理,且必须与总行市场风险敞口严格区分。

 第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当对分账核算业务(包括新业务、新产品)中的市场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并充分考虑分账核算业务所面临的市场环境,选择合适的市场风险计量模型和市场数据,以及时、准确地识别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水平。

 第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充分了解分账核算业务估值模型和基本假设,评估假设与分账核算业务所面临市场环境的一致性。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需充分评估模型能否适用于改变后的市场环境,如模型不能达到以上要求,应对模型进行必要调整。

 第十条 分账核算业务公允价值重估所需的市场数据应从独立于上海分行分账核算业务渠道获取或者经过独立的验证,市场数据需保持权威性、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十一条 分账核算业务公允价值评估工作参照《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1〕 442 号)执行,对于能够直接从市场中获得代表公平交易基础上经常发生的交易价格的金融工具,应采用盯市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对于不能采用盯市法进行估值的金融工具,可以采用模型法、参考权威独立第三方估值结果、询价法或其它方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第十二条 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的计量/评估方式包括敞口分析、缺口分析、损益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市值重估、市场风险计量模型验证等。

 第四章

 市场风险的监测和控制第一节

 授权与限额管理

 第十三条 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限额的确立应按照宏观审慎原则,结合本行自身规模、资本实力、业务规划,审慎确定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总限额,确保分账核算业务承担市场风险水平与本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

 第十四条 承担市场风险的分账核算业务的授权管理采取自上而下、分层逐级设定的原则,内容包括业务品种、单笔交易金额和敞口等。

 第十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上海分行分账核算业务管理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结合上海分行分账核算业务年度预算及经营管理实际,并考虑各类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监管要求和市场情况,对提出的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限额申请进行审核,拟定限额方案,并将限额方案提交高级管理层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与审批,并将董事会层级限额方案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限额可包括交易限额、止损限额和风险限额等,并可按资产组合、金融工具和风险类别进行分解。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当根据不同限额控制风险的不同作用及其局限性,建立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相互补充的合理限额体系,有效控制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

 第十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和上海分行在设计分账核算业务限额体系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

 资本实力和全行能够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

 (二)

 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

 (三)

 业务经营部门的既往业绩;

 (四)

 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检验;

 (五)

 定价、估值和市场风险计量系统;

 (六)

 压力测试结果;(七)内部控制水平;

 (八)外部市场的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逐日开展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限额执行情况的日常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发送相关主控部门,以及按月向高级管理层提交限额执行情况报告,按季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限额执行情况报告。限额执行情况报告应主要包括报告期末各类风险限额的使用情况及超限额情况。

 第十九条 如限额指标在控制时点突破阈值,则上海分行应在收到监测结果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交正式、书面的超限额情况说明报告,并提出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对于限额指标或阈值已不能满足业务发展或市场变化的,应通过限额调整流程进行调整;对于限额执行不力的,上海分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将限额指标压回阈值以内,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节

 市场风险报告体系

 第二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将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管理情况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监测报告体系,并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报告。

 第二十二条 针对分账核算业务面临全球市场、波动相对较大的特点,本行可通过市场风险派驻团队,适时提高对于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的监测频率。

 第三节

 压力测试

 第二十三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压力测试。

 第二十四条 分账核算业务压力测试所用的压力情景应涵盖可能使其交易组合产生重大损失、对其交易组合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会引致风险事前或事后管理相当困难的各种潜在风险因

 素。压力情景需包括资本项目可兑换、外汇体制改革和利率市场化对分账核算业务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分账核算业务压力测试情景的范围包括专家设计情景及基于历史事件设计的情景。

 第二十六条 分账核算业务压力测试的流程主要包括设计压力情景、执行压力测试及总结压力测试结果并提出对压力测试结果应用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分账核算业务压力测试报告的主要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所使用的情景系列名称;

 (二)

 压力情景描述及应用的组合范围;

 (三)

 所使用的风险因素及风险因素的变动范围;

 (四)

 压力测试结果;

 (五)

 对压力测试结果的建议,包括:评估压力损失、分析并解释损失的原因、识别分账核算业务所暴露的弱点、提出压力测试应对措施等。

 第四节

 新产品和新业务准入

 第二十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分账核算业务新产品审批中市场风险的评估,新产品的市场风险管理应遵循合规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协同合作性原则。

 第二十九条 分账核算业务新产品市场风险影响评估要点如下:

 (一)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业务需具备交易新产品和一定的市场风险管理技能;

 (二)

 总行风险管理部能够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类型及其相应敞口进行评估,能够确定新产品的风险因子和分类;

  (三)

 对于金融工具产品,应确保能够按照现行估值方法进行正确估值,能够识别合适的方法、估值频率、数据来源和系统,以及全部所需参数的定义和独立来源;

 (四)

 能够正确识别适合分账核算业务新产品的风险计量和管理方法以及报告内容;

 (五)

 能够正确识别对于分账核算业务限额管理体系的影响;

 (六)

 能够正确识别资本分配的要求。

 第三十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在分账核算业务新产品的尽职调查报告中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可分为“同意开展”、“不同意开展”和“有条件同意开展”三类。

 第三十一条 对于评估意见为“有条件同意开展”的,应明确需落实条件,由上海分行负责牵头落实。对于评估意见为“同意开展”的,应制定一系列分账核算业务授权、限额、风险报 告、压力测试、应急处理和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案。第五节

 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纳入全行统一的市场风险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并在系统内对分账核算业务的产品估值、风险计量和监测报告进行单独设置,以确保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第三十三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完善市场风险管理系统中分账核算业务风险管理模块的持续完善,以确保系统功能满足分账核算业务市场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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