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路治超执法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校园招聘 发布时间:2020-09-11 点击:

 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路治超执法行为,健全完善交通公安联合治超工作机制,着力改善公路货车通行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变重处罚、轻管理,重管束、轻服务的观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全面排查公路治超执法工作,坚决查处公路治超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执法行为,加快健全预防与纠正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公路治超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执法规范、执法监督、执法保障制度,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规范执法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问题,促进公路治超执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整治内容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公路治超领域的执法内容,认真排查治超检查和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整治乱执法、乱罚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十不准”纪律要求,查处一批违反纪律和工作规程的执法行为,及时曝光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按照“五坚持”原则,健全完善“八项制度”,加快推进交通公安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

 (一)“十不准”纪律

 1.不准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不一致的地方标准。

 2.不准无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

 3.不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4.不准制定和执行罚款收缴合并的制度。

 5.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形式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财物。

 6.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7.不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

 8.不准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管费、通行费等费用。

 9.不准超期扣留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作处理。

 10.不准在公路超限检测站以外现场处罚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二)“五坚持”原则

 1.坚持源头执法。加强车辆和装载源头监管,促使治超重心前移,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减少路面执法矛盾冲突。

 2.坚持联合执法。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由公安交管执法人员指挥引导车辆到检测站内接受检测,交通综合执法人员对车辆检测认定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实现公安交管部门与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

 3.坚持文明执法。加强公路治超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4.坚持阳光执法。建立健全公路治超执法信息公示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关执法信息。

 5.坚持理性执法。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节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寓处罚于教育服务中,消解执法冲突,严禁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

 (三)“八项制度”

 1.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未卸载到位不得放行。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在监督其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放行。

 2.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统一由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安交管部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联合执法,对车货总质量超过程限定标准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

 3.严格规范罚款处罚。联合执法中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行为,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对货运车辆其他违法行为,交通、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重复罚款。

 4.罚款收缴分离。执法人员只能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现场收取罚款,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

 5.行政执法公示。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及公安交管部门应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当事人权利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公示(即:“六公示”)。

 6.执法过程全记录。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公安交管部门应采用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进行记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争议。

 7.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及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8.充分发挥交通综合执法优势。确保一个地方一支交通执法队伍上路统一实施运政、路政执法检查,避免重复检查、重复处罚货运车辆违法行为。

 四、行动时间和进度安排

 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推进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10月20日)

 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内容,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积极做好筹划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自查整治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

 各单位要按照《规范公路治超执法行为检查对照表》(详见附件3)检查内容,集中组织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公路治超执法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立即进行查处并进行整治。

 (三)督导检查阶段(11月1日至12月15日)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根据情况组织对各单位督导检查,各单位也要做好迎接上级督查、检查、明察暗访等。

 (四)评估总结阶段(12月16日至12月31日)

 各单位要及时总结评估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情况,认真查找、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重点围绕执法规范、执法监督、执法监督保障等,推动出台专门制度文件或者标准,加快构建长效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制定联合行动实施方案。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治超工作情况,并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制定行动方案,明确工作重点、职责、细化工作措施。

 (二)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专项行动期间,要充分发挥“公安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联动协作五大工作机制”的优势,以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为依耗,加大对货运车辆的流动巡查和联合执法力度。公安部门要派警员入驻辖区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按照I类治超站的运行标准(四班三运转),开展联合治超工作,联合治超站的排班情况要上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除以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为依托实施联合治超外,还要成立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成的联合流动巡查组,在辖区重点路段开展流动巡查。按市要求,我县要成立不少于1个联合流动巡查组。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进行处理。辖区内没有或远离交通运输公安联合治超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场所进行处理。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有超限超载嫌疑的货运车辆,应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认定为违法超限超载的,应当监督其卸载,并移交给辖区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罚记分。公安交警部门在日常巡逻中发现有超限超载嫌凝的货运车辆,也应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由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进行认定,认定为违法超限超载的,由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监督其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后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处罚记分。

 (三)开展全市性统一行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安交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参加由市交通执法支队、市交通警察支队联合组织开展的每月不少于8次的专项整治统一行动,严厉打击跨区域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人员培训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单位应分层次组织公路治超执法人员轮流参训,深入领会掌握政策,切实增强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切实增强执法为民、服务群众意识,将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作为转变作风、依法行政的实际行动。

 (二)从严从重追责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要集中查处并通报一批违规执法的典型案件及违法责任人。对发现并核实的违规的违法行为,要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情节较轻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公职;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所属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领导责任。

 (三)强化结果应用

 对被省督导组通报批评、整治不力、执行不强、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将约谈主要负责人。

 (四)强化执法监督

 要依托13328和12389服务监督电话系统,统一受理公路治超执法投诉举报,加大对违规执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群众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要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贯穿于专项整治行动的始终,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不变形。

 (五)明确职责流程

 交通运输局、公安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执法: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挥引导车辆接受检测。

 2.交通综合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测。对确认未超过规定限载标准的车辆,直接予以放行。

 3.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由交通综合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

 4.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责令并监督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状态。

 5.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引导已卸载的车辆再次进行检测。对经复检确认违法状态已按规定消除的车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对经检测发现违法状态尚未按规定完全消除的车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责令并监督其继续消除违法状态,直至完全符合相关规定。

 6.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称重和卸载单,加盖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检测站)公章后,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联交驾驶员(附件3)。

 7.交通公安民警收到驾驶员提供的称重和卸载单后,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载比例,依法作出处罚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员。

 8.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将驾驶员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留存后,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

 (六)严格渣土车管理

 全市范围内对渣土车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属于泉州市渣土车管理目录库内的渣土车装载要求的,执行泉州市渣土办相关文件规定。

 不属于渣土车管理目录库内的渣土车,涉及超载超限按2017年标准认定。

 (七)加强信息报送

 我县制定的实施计划、自查整治报告于2017年11月1日前,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于2017年1 2月27日前报送市交通运输委和公安局。报送形式为电子稿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永春县交通运输局、永春县公安局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保障机制

 各单位要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健全公路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确保执法人员工作待遇、执法执勤装备配备及维护更新等工作经费满足实际执法需要,消除各类违规执法的利益诱因。积极推进科技治超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舆论引导

 各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主动开展正面宣传教育。通过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展示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成果,公开曝光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为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交通运输局联系人:曾国振,联系电话:2388976223872671(传真),邮箱:ycxjtzf@163.com;

 县公安局联系人:李栋良,联系电话:2386212223868812(传真),邮箱ycdazzb@163.com。

 附件:1.永春县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2.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3.规范公路治超执法行为检查对照

 4.称重和卸载单

 附件1

 永春县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李智平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潘朝东 县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苏荣义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

  陈文岚 县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 员:颜小平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吴杰锋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郑鸿荣 县交通运输局安全与执法监督股负责人

  赵文辉 县交通执法大队副负责人

  魏志敏 县交通执法大队副负责人

  黄今生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副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交通执法大队,具体负责日常事宜。成员如下:

  主 任:赵文辉(兼)

  成 员:李栋良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科员

 林文灿 县交通执法大队稽查股副负责人

  李辉瑞 县交通执法大队稽查股副负责人

 附件2

 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轴数

 车 型

 图 例

 总质量限值

 (吨)

 2轴

 载货汽车

 18

 3轴

 中置轴

 挂车列车

 27

 铰接列车

 载货汽车

 25

 4轴

 中置轴

 挂车列车

 36

 35

 铰接列车

 36

 全挂

 汽车列车

 载货汽车

 31

 5轴

 中置轴

 挂车列车

 43

 铰接列车

 5轴

 铰接列车

 43

 42

 全挂

 汽车列车

 43

 6轴

 中置轴

 挂车列车

 49

 46

 49

 46

 铰接列车

 49

 46

 46

 全挂列车

 49

 46

 备注

 1.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2.除驱动轴外,图例中的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个轮胎,其总质量限值减少3吨。

 3.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轮胎的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驱动轴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45mm轮胎的载货汽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其总质量限值不予核减。

 4.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3轴和4轴货车的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 ≥1800mm的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为37吨。

 5.图例中未列车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确定相应的总质量限值。

 附件3

 规范公路治超执法行为检查对照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一

 组织领导

 1.查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安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情况。

 二

 执法人员

 2.查是否有无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

 3.查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形式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财物。

 4.查是否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5.查执法过程是否有全纪录。

 6.查对一线执法人员培训教育情况。

 三

 执法标准

 7.查公路超限检测站称重等相关设备是否经过质检部门检定合格。

 8.查高速公路出入口计重系统是否符合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9.查有无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

 四

 执法流程

 10.查公安交通联合治超机制落实情况。

 11.查有无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12.查是否由公安交管执法人员引导车辆到检测站内接受检查、交通综合执法人员监督消除违法行为。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13.查有无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消除违法行为。

 14.查有无超期扣留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作处理。

 15.查有无在公路超限检测站以外现场处罚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16.查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违法行为是否统一由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

 17.查“一超四罚”落实情况。

 18.查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当事人权利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公示情况。

 19.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20.查车辆和装载源头监管情况。

 五

 执法执收

 21.查有无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管费、通行费等费用。

 22.查罚款收缴分离执行情况。

 23.查公路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情况。

 附件4

 称重和卸载单

  (编号)

  车牌号: 驾驶人姓名:

  道路运输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

  车辆所属运输企业:

  车辆装货场所:

  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 吨

  卸载前车货总质量: 吨

  卸载后车货总质量: 吨

  超限超载比例: %

  超限超载比例=(卸载前车货总质量-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100%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留存联)

 称重和卸载单

  (编号)

  车牌号: 驾驶人姓名:

  道路运输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

  车辆所属运输企业:

  车辆装货场所:

  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 吨

  卸载前车货总质量: 吨

  卸载后车货总质量: 吨

  超限超载比例: %

  超限超载比例=(卸载前车货总质量-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100%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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