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合同,范文

来源:校园招聘 发布时间:2020-07-26 点击:

  编号:

 hlm/zs

 XX 有限公司

  与

 X XX 律师 事务所

 法律顾问合同

 日期:

 二○一 八 年 四 月 二十 日

 甲方:X XX 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X XX 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

 第一条

 乙方 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就甲方日常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2、 对甲方重大决定提供专项法律咨询; 3、 为甲方规范其与关联单位、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提供咨询意见和方案; 4、代表甲方参加其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的非诉讼事件的调解,进行法律论证,提供解决方案; 5、对甲方相关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给予必要指导; 6、协助审查甲方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7、在约定服务时间内草拟、审查、修改甲方对外签署的法律文书,参加相关法律事务的协商或谈判;

 8、在合同约定服务时间内,为甲方相关纠纷的解决和相关事项的法律论证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

 9、定期对甲方进行回访,征求甲方对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根据业务需要指派相应律师及相关人员就相应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按双方约定时间或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要求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明确、合理、具体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顾慧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人民币十万元。自本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乙方帐户,或以其它方式同期支付。

 乙方户名:XX 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慧忠北里支行

 账号:

 110906456710301 对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优惠收费。

 本合同到期终止的,应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 3、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 4、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 六 条

 服务方式

 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提供灵活有效的法律服务并和甲方保持有效沟通,包括电话、电子邮件、随时派律师前往乙方指定地点提供法律服务等 。乙方指派的日常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为:

 夏中华 律师。

 乙方在甲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提供法律服务的,甲方应提供如下协助:

 1、为乙方办公提供必要的办公空间及设备; 2、负责乙方派驻人员在驻在地的餐饮、住宿费用。

 第 七 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严重损失的; 2、违反第二条第 5、6 项规定的义务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 八 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根据乙方已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 5、6 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第九 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 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 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一年,从 2018 年 4 月 20 日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止。

 合同期满前 5 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乙方为甲方全年提供 120 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合同期满,若双方不续签合同或合同期内工作时间用尽,但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需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每小时 500 元人民币的标准按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十二 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并及时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所有甲方联系人,或者以甲方适当方式通知乙方之人员签字或者发出之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均视为甲方或者代表甲方发出之信息。

 除附件所列乙方联系人签字或者发出之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视为乙方发出之信息外,其他任何载明系由/从乙方发出之文件,除非有乙方授权代表之签字(原件),律师事务所印章(原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可复核之认证方式,均不得视为乙方或代表乙方发出之信息。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本协议双方之授权代表于本协议签署页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甲方:

  (盖章)

  授权代表:

  2018 年 4 月 20 日

  乙方:X XX 律师事务所

 (盖章)

  授权代表:

 2018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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