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南站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考研 发布时间:2020-09-1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街道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科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武侯区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主任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街道党政办和财务科是具体实施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固定资产账务核算;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核算、资产清查和资产统计报告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必须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原则、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街道党政办和财务科负责对街道固定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党政办: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具体为:制订年度固定资产添置计划
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实物登记、维修、清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办理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变卖、出租(借)等有关审批手续;
拟定固定资产出租(借)合同等。

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具体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资产配置标准;
根据年度固定资产添置计划,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采购预算;
做好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的金额登记和核算;
做好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
做好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等工作;
协助党政办做好固定资产购置、验收、清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向街道办事处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科室(社区):科室长和社区主任是科室和社区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科室和社区固定资产的申领、实物登记、使用、维护、清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及提出维修和报废申请
负责每季度对科室(社区)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报分管领导、主管副书记和街道办事处主任签批意见后,报党政办备案,由财务科进行帐目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 第八条  固定资产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类。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指拥有占用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土地一般包括办公楼、食堂所在地等由街道占有使用的土地;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等;
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等;
附属设施包括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通用设备:指用于业务工作的一般性设备,如饮水机、加湿器、碎纸机等。

3、专用设备:指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炊事机械、消防安全设备、医疗器械、财务会计设备等。

4、交通运输设备:指根据公务需要购置执法车、电瓶车、摩托车等。

5、电气设备:指生活电器和照明设备,包括变压器、开关柜等。

6、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指在推进办公自动化、信息化过程中购置的设备,包括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通信网络设备、视频设备等。

7、家具用具及其他:包括办公家具、被服装具、宣传用具等。  第十条  固定资产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账。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相关资料按比例或评估核减。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交付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
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在本街道现有资产中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新的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推行预算审批制。各科室根据实际需要在每年12月底前提出本科室下一年度拟购置的固定资产计划,党政办审核汇总,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同意后转送财务科编入次年财政支出预算,未列入年度预算安排,但年中确需购置的固定资产须按有关程序办理预算追加手续后方可购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申领的审批程序:  (一)
需购置的固定资产,先由各科室提出申请,注明品名、规格、数量等具体要求,党政办和财务科签署意见、分管领导签字、主管副书记签署意见、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同意后,由党政办会同财务科统一采购。

(二)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党政办根据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填报《武侯区政府采购申请表》,提交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实行政府采购。

(三)
固定资产购入后,由使用单位、党政办和财务科共同检查验收并在入库单上签字,党政办依据入库单登记实物台账、卡片、标签,财务科依据入库单做好账务记账登记。

(四)
固定资产的申领:科室因工作需要申领固定资产,须先到党政办填写一式三份的《固定资产领用单》,科室长签字,分管领导和主管副书记签署意见,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同意后,党政办按规定发放。

(五)
固定资产的变动登记:固定资产发放到使用单位后,使用单位、财务科、党政办要根据《固定资产领用单》,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变动登记工作,财务科根据《固定资产领用单》建立分类明细账。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完成后,应填制《固定资产使用变动登记表》,同时财务上作相应账务调整。  第五章 固定资产核算 第十五条  财务科会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总账和明细分类核算,并确保账账、账表和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核算包括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和减少的核算,全部采用原值核算制(即不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发生增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科会计,财务科会计据此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核算记账:  1、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基建完工转入的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有偿调出、变卖的固定资产和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4、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残值收入记入“应缴预算款”科目;
在其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记入“经费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第十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六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党政办应设置专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各科室(社区)应设置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由党政办进行统一编码,贴上号牌,做到“资产定号、登记定人、管用定责”。

第二十二条  财务科会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各科室(社区)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账,明确管理人和使用人,实现财务核算与实物管理相统一。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职责:  1、按照规定程序正确操作使用、保管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正常使用和结构完整。

2、提高警惕,注意安全,严防固定资产遗失。

3、如出现人为破损或遗失,按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折旧由使用人、保管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变动时(含工作人员调动),由党政办、财务科人员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工作调离时,在其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移交后才能办理工资、组织关系等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政办和财务科每季度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对于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应说明原因,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核同意,最后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维修由各科室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党政办和财务科询价、比价,待维修费用确定后,经分管领导签字,主管副书记签署意见,街道办事处主任同意,再办理相关维修事宜。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变卖)、报废、报损(盘亏)等。

1、固定资产调拨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2、固定资产转让(变卖)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3、固定资产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4、固定资产报损(盘亏)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党政办和财务科负责,其他科室(社区)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科室(社区)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处置程序为:保管或使用科室(社区)提出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党政办和财务科管理人员验明资产,主管副书记签署意见,办事处主任审批同意后,保管或使用科室将资产上交党政办,经党工委会审议后上报区国资办或区政府。固定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结束后,属调拨资产的,应根据资产实际流向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并经交接双方人员签名。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后,财务科长根据调出、转让、报废、报损相关书面意见、报告,填制《固定资产核算增减变动通知单》,通知财务科会计办理有关资产的账面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违规处置固定资产的科室(社区)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原价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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