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指引_22-51

来源:考研 发布时间:2020-08-18 点击: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本辖区内合作社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合作社贷款应当遵循“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资金优先、利率优惠、授信管理、周转使用”的原则。

 合作社贷款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发放贷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发放贷款的要求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贷款证制度的地区)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是指通过对借款人资金实力、经济效益、经营管理以及偿债能力的评估,确认其信用优良,能履约清偿债务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借款人与在借款合同时,需相应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必要时应由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抵押权的设定、抵押物及其估价、抵押额及抵押期限、抵押物的占管及处分,均按《担保法》和有关规定执行。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原贷款期限,展期期限不得超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依不同的贷款对象贷款实行按季结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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