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实施意见

来源:考研 发布时间:2020-07-29 点击:

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三门峡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建设厅《全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对建设领域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推动全市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指导原则 工作目标:
通过对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自查自纠,使全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基本得到纠正,企业经营行为和政府部门行政权力基本得到规范,商业贿赂案件得到有效查处。

指导原则:
一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原则。自查自纠工作要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市政公用市场秩序相结合,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相结合,与反腐倡廉工作相结合,与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二是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大局原则。要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既要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并主动配合检察、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二、自查自纠的重点 1、重点部位和环节:
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主要集中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两大部位。前者主要发生在规划和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发包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项目验收以及追加投资等环节上;
后者主要发生在资产评估、取得特许经营权等环节上。

2、行政主体:
一是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即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市政公用等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以及与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所涉及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有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二是负责规划审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其他一些实行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3、自查自纠五类行为。

一是建筑、施工、设计、监理等企业在承揽建设工程项目中以各种名义支付的中介费行为;

二是建设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年审等行政审批中收受财务和吃请行为;

三是公用事业部门(供水、供气、供暖、市政建设)在设备、耗材等购物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务、回扣或提成行为;

四是建设服务窗口部门,不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收费服务标准收受服务对象的财务和吃请行为;
五是建设行政执罚部门和人员接受执罚对象的财务和吃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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