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来源:高考 发布时间:2020-11-01 点击: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的教育改革和健康发展,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依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教代会由教职工代表组成,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每届教代会的代表任期三年,每年必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教代会通过决议或进行选举,坚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办事,其决议对全体干部及教职工都有约束力。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在本校行使以下四项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有关学校发展、教育教学及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和通过由校长室提出的学校发展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分配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等。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和决定学校重大工作、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等有关教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建立定期评议干部制度,根据其任职期间的业绩进行表扬或批评,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第五条

 教代会审议学校重大决策,通过讨论、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校长决策的依据,教代会只对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

  学校提出有关教职工权益的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只有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校长才能颁布施行。对一些群众意见较多或一时难以把握的方案、规章制度,经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学校行政根据情况进行修改后,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施行。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属于教代会。

 第六条

 教代会尊重、支持学校行政系统依法开展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工会主席是教代会的自然代表,参与校务会议,参加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在学校享有政治权利的正式在职教职工,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管理能力,热爱学校,关心学校,热心工会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民主管理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

 (三)联系群众,作风正派,思德高尚,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团结同志,热心为教职工办事,正确代表群众利益,敢于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受到教职工的拥护和信赖。

 (四)具有较高的师德水平和良好业务素质,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能够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

  第九条

 学校党、政、工、团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占学校教职工的比例,按学校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 20%---30%。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职员、行政领导,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 70%,中层以上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 25%。

  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由学校工会根据各类人员构成状况,制定选举方案,确定选举单位、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所占比例、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等。

 (二)以教研组、行政后勤组为单位召开选举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由教职工直接选举,过半数票才能当选。

  (三)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如实报告校工会,由教代会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布,如无异议,确定为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自主、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三)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教代会的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学校给予保护。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五)有权享受学校的一切福利待遇和各种奖励。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和践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精神、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广泛联系群众,上通下达,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及时传达校领导的意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四)自觉维护校长行使职权,接受广大教工的监督,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筹备小组协商产生。代表总数不得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一)代表调离学校或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罢免或撤换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得全体教职工过半数的同意。原选举单位要及时用书面报告学校工会,经学校工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出现空额,学校工会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培训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组织的安排下,要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定期培训学习。

 第四章

 教代会提案征集和处理

  第十七条

 由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小组印发提案表,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由提案组决定,并告示全体代表,一般为两周左右。

  第十八条

 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提案一般应由一人或几人(署名)提出,也可以由代表组名

 义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提案处理和落实

  (一)提案审议与登记。提案征集小组对每份提案进行分类登记,提交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进行审查,根据提案是否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等决定是否立案、如何办理等。

 (二)提案处理与落实。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在两周内要作出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主管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三)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查。在下次教代会上,提案征集审查小组要对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第五章

 教代会召开的程序

  第二十条

 教代会召开前(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建立教代会筹备小组。

  (一)筹备小组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党政组织负责人任组长,校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筹备小组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会议需要设秘书、宣传、会务、后勤、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征集审查等。

  (二)学校党政工在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本次大会中心议题。大会中心议题必须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来确定。

 每次大会要突出一、二个中心议题。

 (三)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

 (四)学校工会负责做好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要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和代表选举工作、培训工作,填写好召开教代会申报表,报送上一级教育工会。

  第二十一条

 预备会议应在正式会议一周前召开,会议由学校工会主持。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每次教代会应选举产生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同届教代会代表,其成员一般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一般在 7-10 人。

 主席团产生程序是:先由学校工会在广泛征求各代表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主席团候选人名单,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通过,最后交预备会议讨论,采取举手或鼓掌方式选举产生。

 (二)听取教代会筹备小组关于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预备会议结束后,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正式会议执行主席,讨论通过大会会议议程(草案)和中心议题,在广泛征求代表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的意见及建议基础上,对有关报告、方案进行补充、修改和调整,审议通过教代会各专门小组名单。

 第二十二条

 正式会议由主席团主持,按议程进行。

 (一)校长作工作报告,相关校长作学校财务工作报告,经审小组作经审工作报告,有关人员对有关方案的修改补充加以说明。其他一般性文件可书面报告。

 (二)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小组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并对上次教代会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汇报,学校有关部门要对本次教代会的提案作出答复。

 (三)组织代表组讨论审议有关报告和方案。

 (四)教代会正式会议可以安排一定时间大会发言,对校长工作报告和方案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通过大会决议(或作出决定)后,大会闭幕。

 (六)闭幕后教代会秘书组做好大会总结,工会做好教代会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工会验收评估。

 第二十三条

 工会要对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学校党政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有关工作。

 第六章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下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妇女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议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四)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五)听取和处理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教代会闭幕后,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工会验收评估。

 (七)负责教代会闭幕后的日常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修订,需由教代会审议并报校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省 XX 附属初中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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