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会诊及双向转诊制度

来源:高考 发布时间:2020-10-15 点击:

 社区卫生 会诊及双向转诊制度

  第一条 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第二条 中心(站)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由主任(站长)组织,召集中心(站)内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第三条 中心(站)外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经中心(站)主任(站长)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应邀单位应指派科主任或主治医师前往会诊。会诊由主任(站长)主持。

 第四条 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心(站)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诊疗范围以外和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市属各专科医院为专科患者转诊的法定医院。各中心(站)应明确一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为双向转诊医院,并签订双向转诊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转诊的通顺。

 第六条 患者转诊,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中心(站)处置,若处置有困难,应及时请转诊医院帮助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诊。较重患者转诊应派医护人员护送,或请转诊医院来接,确保患者途中安全。

 第七条 转诊患者待病情稳定后或康复期应及时转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继续治疗,做好转诊记录。

 第八条 中心(站)应建立疑难病例转诊联络方式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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