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鑫转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来源:高考 发布时间:2020-10-13 点击:

 银行““鑫转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降低小微企业资金断裂风险,减少小微企业牵涉民间融资的风险,进一步稳定和培育本行核心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鑫转贷”业务,是指小微型企业在本行的人民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经有权审批部门重新审批,为贷款办理转期,重新确定贷款到期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企业,是指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列明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四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总行小企业金融部。

 1. 负责“鑫转贷”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 负责“鑫转贷”业务的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

 1. 负责“鑫转贷”业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2. 负责“鑫转贷”业务的系统流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总行法律合规部。

 负责“鑫转贷”业务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四)各经办机构。

 本行各分支机构负责“鑫转贷”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授权范围内审批、相关担保手续的办理、放款、贷后管理、权利凭证保管等职责。

 第三章

 办理条件

 第五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本行信贷合作 1 年(含)以上且近 1 年无逾期欠息情 况,当前在本行授信业务十级分类状态为“正常 3 级”(含)以上,原则上要求本行授信额度占企业全部银行授信 40%(含)以上,愿意将本行作为其唯一或主要合作银行;

 (二)市场前景良好,近期经营状况稳定,财务指标良好,盈 利能力未出现不良变化且近一年度实现盈利;(三)原担保条件能够持续,担保能力(包括抵押物价值)未出现不利变化;

 (四)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借款人及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

 本行已发放贷款未被挪用且真实用于借款人实际经营周转;

 (六)

 信贷业务合作银行在三家(含)以内,主要结算在本行办理;

  (七)

 原则上在本行至少办理代发工资、代缴税费、信用卡、网银中的一项;

 (八)

 未发生其它会影响本行授信安全的内外部风险事项;

 (九)

 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办理要求。

 (一)

 “鑫转贷”业务优先支持新能源、新材料、医药及生物技术、软件及服务外包、节能环保、物联网及当地支柱产业中的小微企业,严禁为当年度本行重点监测行业或压缩退出行业的小微企业办理。

 (二)

 “鑫转贷”仅限于不动产抵押、第三方保证方式方可办理,额度循环类业务、快捷贷业务、其它担保及各类信用方式下贷款业务原则上不得办理。

 1.不动产须确保本行为唯一他项权利所有人。抵(质)押人应知晓并同意贷款转期,且押品状态及价值未出现不利于本行债权变化的情况。如当地登记部门要求变更登记手续的,经办机构应及时要求抵押人在原借款到期日前协助借款人办妥相关手续。

 对于抵押方式下贷款办理转期的,由经办机构根据借款人的资信及抵押物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借款人对抵押房产办理综合财产保险。

 2. 保证担保方式下,担保人应知晓并同意贷款转期。

 第四章

 贷款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鑫转贷”业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鑫转贷” 业务连续办理次数最多不得超过二次。

 第八条

 “鑫转贷”仅适用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用途为满足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需要,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期货投资、不良资产置换及国家政策禁止或限制领域的生产经营需求。

 第九条

 贷款转期后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五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条

 业务办理流程。

 办理“鑫转贷”业务,应视同新业务申报。(一)借款人应在本行的贷款到期 30 天前,向本行申请办理 “鑫转贷”业务,并在申报资料中明确提出贷款转期情况。

 (二)

 经办机构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开展贷前调查,尤其须重点 调查抵押物状态;在为客户申报基本授信额度及“鑫转贷”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在全部申请材料(含信贷系统及纸质材料)中涉及到授信用途的填写时详细注明:“为借款人与本行签订的

 编号为 X 的 X 合同项下将于 X 年 X 月 X 日到期的 X 万元贷款办理转期,期限 X 个月,转期后,贷款的起始日为 X 年 X 月 X 日,到期日为 X年 X 月 X 日”。

 (三)

 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查审批,并在审批意见中明确以下内容:“同意对借款人与本行签订的编号为 X 的 X 合同项下将于 X 年 X 月 X 日到期的 X 万元贷款办理转期,期限 X 个月,转期后,贷款的起始日为 X 年 X 月 X 日,到期日为 X 年 X 月 X 日”。

 (四)

 对“鑫转贷”业务,经办机构无需与借款人及担保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原合同继续有效,但应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转期补充协议。如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并确保抵押登记的持续有效。

 (五)

 经办机构办理贷款转期手续。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一条

 “鑫转贷”业务应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 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银行小企业授信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贷后跟踪检查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经办机构应及时预警,采取措施,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鑫转贷”到期前,借款人如需再次办理转期,应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申报审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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