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点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来源:高考 发布时间:2020-09-21 点击:

 江苏省 重点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

 重点文化产业示范 基地 认定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园区(基地)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委《江苏文化建设工程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文化产业集聚区,均可依据本办法申报江苏省重点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重点示范园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合法经营两年以上,主要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的各类

 所有制文化企业,均可依据本办法申报江苏省重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示范基地”)。

 第四条

 省文化厅负责重点示范园区、重点示范基地的组织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重点示范园区、重点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重点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建设、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原则上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4 万平方米,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它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 20%; (三)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在全省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四)产业集聚度较高,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拥有至少 2 家行业龙头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

 总数的 70%以上,文化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企业年营业总收入的 60%以上,最近两年园区内文化企业年利税总额有一定幅度增长; (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企业孵化、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 (七)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 (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 (九)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点示范园区优先考虑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第七条

 申报重点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在江苏省内注册并合法经营两年以上; (三)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 60%(含)以上;

 (四)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绩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五)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在全省同行业中有较高知名度;

 (六)社会责任感较强,依法纳税,积极吸纳就业、促进创业、提供公益服务; (七)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八)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点示范基地优先考虑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省属文化产业集聚区和文化企业向省文化厅科教与产业处申报;各地文化产业集聚区和文化企业,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向省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报,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向省文化厅科教与产业处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如实填写由省文化厅科教与产业处印制的《江苏省重点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或《江苏省重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内容提交以下材料(一式 5 份):

 (一)文化产业集聚区和文化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员、社

 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二)文化产业集聚区和文化企业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 (三)文化产业集聚区和文化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业绩; (四)文化产业集聚区和文化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五)文化产业集聚区和文化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六)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以及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文化产业集聚区和文化企业近两年来的科研成果、专利及获奖、获扶持情况。

 (八)文化产业集聚区内文化企业名录。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十一条

 重点示范园区、重点示范基地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 (三)兼顾地区平衡原则; (四)择优评选原则。

 第十二条

 重点示范园区、重点示范基地评审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各省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本辖区内申报重点示范园区和重点示范基地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上报省文化厅科教与产业处; (二)省文化厅科教与产业处对全省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

 (三)专家评审组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组织实地考察; (五)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确定重点示范园区、重点示范基地候选名单,报省文化厅审定; (六)审定结果在江苏省文化厅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省文化厅命名和授牌;公示有异议的,由省文化厅科教与产业处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申报单位不予认定。

 评审过程由省纪委驻省文化厅纪检组监察室全程监督。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省文化厅科教与产业处负责全省重点示范园区、重点示范基地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文广新局负责协调、指导本辖区内重点示范园区、重点示范基地的建设,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每两年组织一次对重点示范园区、重点示范基地的巡检,对重点示范园区、重点示范基地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实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十六条

 组织重点示范园区、重点示范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对重点示范园区、重点示范基地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指导重点示范园区、重点示范基地的建设。

 第十八条

 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重点示范园区、重点示范基地,省文化厅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重点示范园区、重点示范基地应于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厅科教与产业处汇报上年度的发展情况,并送省辖市文广新局备案。

 第二十条

 重点示范园区、重点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文化厅对其重点示范园区、重点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重点示范

 园区、重点示范基地称号的; (二)

 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经营管理不善,已不能达到重点示范园区、重点示范基地认定条件的; (四)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重点示范园区或重点示范基地入驻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的; (五)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文化服务以及其他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时限上报重点示范园区或重点示范基地发展情况的; (七)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涉及重点示范园区、重点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文化厅报告。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示范园区、重点示范基地项目申报国家、省级各类专项资金和扶持项目。

 第二十三条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示范园区、重点示范基地项目申报文化部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文化金融合作项目库、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国家动漫企业项目资源库等

 项目资源库。

 第二十四条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示范园区、重点示范基地项目申报国家、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及项目库,鼓励重点示范园区、重点示范基地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第二十五条

 优先支持重点示范园区、重点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省级人才工程、计划,参加文化部、省文化厅组织的各类人才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优先支持重点示范园区、重点示范基地参加文化部、省文化厅主办(支持)的各类文化产业展会、品牌建设和市场推介活动,鼓励重点示范园区、重点示范基地打造著名品牌、知名品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6 月 19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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