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空管设施设备维护维修组织实施方案

来源:高考 发布时间:2020-09-17 点击:

 民航空管设施设备维护维修的组织实施方案 第一节 信息通报概述 1.1 信息通报界定 信息通报包括重大故障通报及日常故障通报。

 1.2 信息通报部门 信息通报的三级通报部门包括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分别由各级单位的监控协调部门负责。

 1.3 信息通报原则 信息通报的原则是快速、准确、到位。快速是指在发生重大故障情况下,应该在要求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有关领导和部门;准确是指各级通报部门在通报中应该保证通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到位是指在信息通报流程中,各级通报部门应该各司其职,将属于本部门通报范围的及可能会影响到的单位和部门通报对象全部通知到位,不能出现遗漏。

 第二节 信息通报流程 信息通报流程应按《民航空管系统设备保障运行方案》(民航总局空管局[2007]117 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信息通报流程图见附件五。

 2.1 重大故障通报要求 重大故障通报是对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故障进行通报,重大故障通报应做到即时和准确。

 2.1.1 空管分局(站)故障通报 空管分局(站)在发生重大设备故障后应在要求的第一时间内将该故障通报给本部门的领导、主管分局(站)领导、使用该设备的管制部门的值班领导、上级通报部门(地区空管局),同时通报 24 小时设备监控协调值班人员。

 2.1.2 地区空管局故障通报 地区空管局监控协调值班人员在接到各地重大故障通报后首先应对通报内容中不清晰的部分进行确认,在所有内容无疑义后应第一时间将该故障通报给本部门领导、业务主管部门、主管局领导、使用该设备的管制部门的值班领导、

 使用该设备的本辖区内的其他设备保障部门和其他地区空管局。监控协调部门对于上报的需要提供技术支持的请示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1.3 总局空管局故障通报 总局空管局设备监控协调值班人员在接到各地区空管局的设备重大故障通报后应首先对通报内容不清晰的部分进行确认,在所有内容无疑义后,应第一时间将故障信息通报给本部门领导、业务主管单位、主管局领导,视对管制工作是否有影响确定是否向管制运行部门(运行中心)进行通报。监控协调部门对需要总局空管局提供技术支持的请示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及时回复。

 2.1.4 重大故障通报适用范围 在发生设备重大故障时,各级监控协调通报部门应按流程即时准确上报故障信息。通报信息应包含设备的地点、名称、所属单位、故障状况、故障原因、故障开始时间、预计修复时间、报告人电话、以及是否需要上级部门的支持,如需要,需填写支持的内容(如人员、平台、备件名称及数量)。

 重大故障通报流程除了适用于设备发生故障的情况以外,也包括设备故障修复后的信息通报。

 对于短时间内无法确认故障原因及预计修复时间等内容的重大设备故障时,各级监控协调通报部门应及时将其它可以确定的信息及时上报,待相关信息确定后再次补充上报。

 2.2 日常故障通报要求 日常故障通报是对有计划的停机和一些对运行没有重大影响的设备故障进行通报,日常故障通报应做到的及时和准确。

 2.2.1 各部门故障通报 各空管分局(站)应该在每日规定的时间将当日日常故障通报给上级监控协调部门(地区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监控协调部门将当日日常运行信息于当日 16:30(北京时间)通报给总局空管局。总局空管局监控协调报部门于次日 10:30(北京时间)将全国的设备日常信息通报发布在总局空管局网站上。

 2.2.2 日常故障通报适用范围 各级信息通报监控协调部门应按流程及时准确上报当日日常故障信息。通报内容应包含设备的地点、名称、故障状况、故障原因、故障开始时间、是否已修复等。

 地区空管局和总局空管局对于那些突发性的重大设备故障又没有按照重大故障上报流程进行上报的,要及时了解情况并以重大故障流程方式重新进行通报。

 第三节 重大故障处理流程 重大故障处理流程应按《民航空管系统设备保障运行方案》(民航总局空管局[2007]117 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故障处理流程图见附件六。

 3.1 空管分局(站)

  空管分局(站)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应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中应包括应急设备的使用和故障设备的抢修等内容。

  对于第一类设备维修,空管分局(站)技术人员对设备

 进行抢修前应当首先进行故障原因和故障点判断;在确定故障点并修复后,将相关结果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 空管分局(站)必须严格按照通报程序进行有关上报和协调工作,本局(站)无法解决时,应及时上报并请求技术支持。

  对于仍处于保修期内的新设备,各地在故障发生时要即时通知相关厂家并要求其尽快派人到现场解决问题。

 3.2 地区空管局  地区空管局监控协调部门在接到重大故障通报后,应注意该故障是否已修复,如未修复且需要地区空管局的技术支持,监控协调部门应即时将该通报及相关内容和资料通报至业务主管部门,同时设备监控协调部门应及时协调处理有关设备故障的维修,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需求内容确定是否可在本区域内协调有关资源解决。

  对于第二类设备维修,地区空管局业务主管部门首先要考虑在本地区内调配资源解决,对本地区的专家资源库

 和备品备件资源库进行查询确定是否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在本地区内无法解决时,应及时上报并请求技术支持。

  地区空管局设备监控协调部门在重大故障短期内无法解决又没有备份和应急系统的情况下,应协调组织和调动各方面力量和资源保障空管安全。

 3.3 总局空管局  总局空管局监控协调部门在接到重大故障通报后,应注意该故障是否已修复,如未修复且需要总局空管局的技术支持,监控协调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总局空管局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同时设备监控协调部门应及时协调处理有关设备故障的维修,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需求内容确定是否可协调有关资源解决。

  对于第三类设备维修,总局空管局业务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故障技术支持请示后应立即着手对全空管系统范围内的专家资源库、备品备件资源库进行查询确定能否提供技术支持,如具备条件则在全国范围内调配专家、

 备件、维修平台等资源进行技术支持。如仍无法解决该问题,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共同商定方案向设备厂家提出技术支持的要求。

 3.4 重大故障技术支持专家职责  按设备种类,建立空管设施设备重大故障技术支持专家库及队伍;  重大故障技术支持专家指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接到总局空管局或地区空管局指令,需即刻前往现场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

  专家在接到指令后应在第一时间和现场的运行维护人员取得联系,并就现场已经进行过的测试和测试结果以及现场的仪器仪表状况及备件状况进行电话调查,在准备充分后赴现场进行抢修工作。

  专家在完成设备抢修后,需现场填写“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抢修回执单”(详见附件七),并就具体的抢修情况上报地区空管局或总局空管局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节 维修任务要求 4.1 重要设备和一般设备分类

  根据设备重要程度将空管设备分为两类,重要设备和一般设备。重要设备是指主要空管设备、航路关键台站设备;一般设备是指上述重要设备以外的空管设备。

 4.2 一类维修  利用本单位内的资源完成对故障设备的维修,使设备达到故障前的状态,设备监控装置无告警指示,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 当设备出现故障告警后,应迅速进行故障定位,并充分利用本单位的资源更换故障单元。

  一般设备一类故障维修应在 2 小时内完成,需其它类维修单位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在故障发生 3 小时内向相关维修单位提出申请。

  重要设备一类故障维修应在 1 小时内完成,需其它维修单位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在故障发生 1.5 小时内向相关维修单位提出申请。

 4.3 二类维修  利用本地区资源完成对故障设备的维修,使设备达到故障前的状态,设备监控装置无告警指示,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 在接到技术支持申请后,二类维修单位应首先考虑在本地区内调配资源解决设备故障,充分利用本地区资源协调解决。

  一般设备二类故障维修应在 48 小时内完成,需其它类维修单位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在故障发生 48.5 小时内向相关维修单位提出申请。

  重要设备二类故障维修应在 24 小时内完成,需其它类维修单位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在故障发生 24.5 小时内向相关维修单位提出申请。

 4.4 三类维修  利用全国资源完成对故障设备的维修,使设备达到故障前的状态,设备监控装置无告警指示,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 一般设备三类故障维修应在 72 小时内完成,需其它类维修单位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在故障发生 73 小时内向相关维修单位提出要求。

  重要设备三类故障维修应在 48 小时内完成,需其它类维修单位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在故障发生 48.5 小时内向相关维修单位提出要求。

 4.5 四类维修  在国内维修的故障设备,四类维修单位在收到故障设备后 1 个月内应完成修复并返回送修单位。

  在国外维修的故障设备,四类维修单位在收到故障设备后 9 个月内应完成修复并返回送修单位。

  四类维修的单位在接到现场技术支持申请后,应在 24小时内安排技术人员赴现场进行维修。

 4.6 巡回检修

  总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有责任对辖区内的设备进行定期巡回检修。地区空管局辖区内有大量同类设备,同时又具备足够的专家队伍和仪器仪表设备的,可以自行

 组织定期巡回检修工作。

  巡回检修应包括设备的重要参数和性能,日常维护中由于仪器仪表等条件所限无法进行测试的参数和性能等内容。

  在完成巡回检修后,巡检小组应以报告的形式对该次巡检任务进行总结。巡检总结中应包括巡检的日程、各设备的状况、对于该设备维护维修工作的建议、下次巡检工作的计划等内容。

 第五节 维修的组织实施 5.1 一类维修  一类维修由空管分局(站)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任务的布置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维修的进度安排和维修的进度执行情况;  在进行一类维修任务时由空管分局(站)的监控协调部门对维修所需人力和物力资源进行协调,以确保维修任务的顺利完成;

  在进行一类维修任务时由空管分局(站)的监控协调部门向地区空管局的监控协调部门报告维修的情况;  如果空管分局(站)内的资源无法满足维修需求时,由空管分局(站)的监控协调部门向地区空管局申请调配本地区范围内的资源,以保证在最短的时限内完成维修任务。

 5.2 二类维修  二类维修由地区空管局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任务的布置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维修的进度安排和维修的进度执行情况;  在进行二类维修任务时由地区空管局的监控协调部门对维修所需人力和物力资源进行协调,以确保维修任务的顺利完成;  在进行二类维修任务时由地区空管局的监控协调部门向总局空管局监控协调部门报告维修的情况;  如果地区空管局内的资源无法满足维修需求时,由地区空管局的监控协调部门向总局空管局申请调配全系统

 内的资源,以保证在最短的时限内完成维修任务。

 5.3 三类维修  三类维修由总局空管局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任务的布置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维修的进度安排和维修的进度执行情况;  在进行三类维修任务时由总局空管局的监控协调部门对维修所需人力和物力资源进行协调,以确保维修任务的顺利完成。

 5.4 四类维修  四类维修由送修单位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任务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服务协议进行审查、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节 结果验收、绩效评估 6.1 结果验收 一类、二类、三类维修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维修的验收工作;四类维修单位的维修结果由故障设备送出单位

 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 根据设备技术资料对设备的涉及到的维修功能进行检查,以验证设备的功能得到恢复;  根据设备技术资料对设备进行技术参数测试,以验证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设备要求;  对设备维修的时限进行检查,以验证设备维修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 对设备维修的过程进行检查,以验证设备的维修过程符合规范的要求;  对设备的维修进行总结,并将设备的维修情况填入设备档案。

 6.2 绩效评估 一类、二类、三类维修单位负责组织本级维修的绩效评估工作;四类维修单位的维修结果由故障设备送出单位负责组织绩效评估工作。

 绩效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 对维修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绩效评估;  对维修的时效性进行绩效评估;  对维修过程的规范性进行绩效评估;  根据维修的绩效评估对维修的情况进行效果评定分级(优、良、中、差);  维修效果优良的要进行表彰或奖励;  维修效果属于中差的要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罚,并要求进行教训总结。

推荐访问:实施方案 民航 设施
上一篇:企业安检自查报告
下一篇:街道疫情工作总结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