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来源:高考 发布时间:2020-08-22 点击:

 层司法行政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系统和政府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承担着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教育三大作用。通过扫黑除恶,营造新时代长治久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的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新时代长治久安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对此,要保持清醒认识,认真审视自身职能,分析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作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如何加以创新完善,为推动新时代长治久安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所起的作用 (一)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功能,努力营造扫 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浓厚氛围。将宪法、刑法、治安管理法以及其它与扫黑除恶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七五”中期普法的重要内容,切实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增强公民遵纪守法意识、震慑和预防黑恶势力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深入推进“法律六进”,弘扬社会正气,提高全县广大公民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勇气,创新法治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努力营造防范和打击黑恶势力的强大声势。从源头上减少黑恶势力的发生,为新时代长治久安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二)增强法律服务便民利民作用,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加强对律师的监督管理,对律师涉黑涉恶案件辩护和代理指导,要求律师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规范执业,尽职尽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进一步加强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规范律师代理行为,不断提高律师办案质量和效率。及时教育指导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忠诚履行律师职责使命,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的统一。建立健全律师办理涉及扫黑除恶案件情况的请示报告制度,要求督促各律师事务所完善案件结案审查、

 集体讨论、请示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案件办理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立足防微杜渐抓早抓小,提前遏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担责”的原则,对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不服从管理、违法违规的律师,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涉黑案件侵害弱势群体的要全员援助,引导群众运用正确的方式表达合理的法律诉求,与一切侵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黑恶势力做斗争,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县公证处在扫黑除恶活动中,要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对消极的证据,及时予以提存公证,共同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积极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法律保障。突出做好涉黑涉恶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简称“两类人员”)教育管理工作。依法落实涉黑涉恶“两类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监管制度。完善与政法相关部门衔接配合机制,定期参加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迅速处置突发事件。努力实现刑释和社区矫正解矫两类人员衔接,加强对刑满释放和解除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动态化管理,对涉黑涉恶社区服刑人员严格审核,对拟适用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认真开展调查评估。全面深入组织开展对涉黑涉恶“两类人员”摸排工作,掌握

 其在当地的现实表现,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出的要列入重点人员,从严落实管理措施,及时惩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坚决杜绝涉黑涉恶社区服刑人员的脱管失控。树立治本安全观,进一步强化对“两类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使其了解黑恶势力的社会危害,认清参与黑恶势力的行为后果,督促其遵纪守法,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水平境界低。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体系建设方面,有很多同志甚至领导对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打击轻预防现象仍然存在;认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体系建设是政法系统职能部门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担责”的原则,弱化了部门间的配合和资源优势组合。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体系协调难度大。在战斗体系中,政法部门与部门之间配合不够,资源整合利用效用不高,有各自为政、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的现象,尤其是责任倒逼机制,大家急于摆脱本部门、本单位的责任,并不太注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民的初衷,这多多少少影响甚至制约了整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体系资源优势作用的发挥。

 (三)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预防体系薄弱环节多。这一体系中,各个链条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个别环节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导致整体防控能力和水平不能满足群众的期盼。基层调解组织、治保会不健全、不完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中基层司法所单兵作战的状态还没有完全改变,在整体配合协调和预警上还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人员数量、专业素养有待提高;社区矫正也比较费时费力伤脑筋,加上受长期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对矫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共同努力。基层警力不够,警务室作用发挥不多,基本处于被动应付迎接检查状态。

 (四)对流动人口管理有待加强。由于黑恶势力防控体系构建不够全面,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存在困难,目标责任不明确,相互推卸责任现象较为普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主要原因是城镇流动人口增多,管理机制不健全,造成流动人口管理失控,犯罪率较高,社会治安混乱,社区矫正难,重新犯罪现象不可避免,黑恶势力防控工作面临更大困难和挑战。

 三、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创新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网络体系中的对策

 创新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网络体系,限制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机会和条件,阻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及时发现、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总的设想是,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的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新时代长治久安。

 (一)

 建立涉黑涉恶信息搜集反馈网络,创新涉黑涉恶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涉黑涉恶苗头,了解涉黑涉恶信息,及时采取措施,消解黑恶势力。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建立起覆盖城乡的涉黑涉恶信息搜集反馈网络。建立健全黑恶势力排查网络体系,真正作到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排查、定期排查、集中排查、专项排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随排随消;重点人群集中排查,限人限时解决;复杂矛盾纠纷专项排查;确保涉黑涉恶人员排调信息畅通无阻。

 (二)推进涉黑涉恶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创新涉黑涉恶科技防范机制。推进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创新科技防范机制是预防和减少黑恶势力犯罪的有效途径。继续扩大技防覆盖面。抓好电子监控系统建设。以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设为平台,完成城乡、企事业单位视频动态监控系统;对重点

 地区、重点部门、重要交通要道实行重点监控。同时,积极扩面提质向村社区延伸服务能力。

 (三)提升涉黑涉恶防控整体效能,创新指挥运行机制。县级政法委员会是基层涉黑涉恶防控整体中的龙头,负责政法各家的协调并统一指挥。一方面定期召开黑恶势力研判会。乡镇(街道)都要建立黑恶势力研判会和通报的具体制度,县乡综治办、公安机关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形成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工作措施。对带有苗头性、普遍性的涉黑涉恶问题,要超前预防,牢牢掌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主动权。另一方面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防控体系指挥运行机制。重点抓好乡镇、街道一级指挥运行机制的建立完善;科学布点、合理配置、有效使用防控资源,落实各区位、各时段防范力量,实现“守点”、“巡线”、“控面”的有机结合,在时间空间上紧密衔接,既要堵塞防范漏洞,减少“死角”、“盲点”,也要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体系协调、顺畅、高效运转。

 (四)提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管控水平,创新完善应对突发事件机制。提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管控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积极应对突发事件,提高协调打击处置的效率和能力;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真正成为做群众工

 作、做基础工作、组织指导治安防范的重要力量。加强防控重点目标、要害部位的扫黑除恶斗争,防止发生危害公共安全事件;深入掌握社会黑恶势力动态,积极主动协调汇报预防刑事犯罪,持续不断开展涉黑涉恶重点问题、重点区域集中整治,防止出现明显的涉黑涉恶势力反弹。

 (五)推进涉黑涉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创新完善涉黑涉恶纠纷调处机制。研究制定涉黑涉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制度,切实加强经常性工作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超前的涉黑涉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层层建立和规范涉黑涉恶矛盾纠纷的排查、批办、办理、反馈、回访和责任倒查等基本制度。基层司法所要充分发挥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等优势、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乡镇党委、镇政府建立和完善基层群防、群治、群控网络,努力为乡镇党委、镇政府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当好法律参谋和助手。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信息资源优势,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的预测、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扫黑除恶工作。

 (六)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检查,创新考核奖惩机制。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纳入年终考核,

 作为各地各部门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考核,落实领导责任。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工作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工作,发生治安问题的地方党政领导和单位负责同志,要严肃追究责任。坚决行使社会治安治理一票否决权。

 总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中央、省、市、县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防控斗争,切实维护新时代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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