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林业和草原局四川卡莎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设备采购公开招标采购公告6310

来源:中考 发布时间:2020-09-30 点击:

  招标编号:

 以网上自动成为准

 四川卡莎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设备采购

 招

 标

 文

 件

 炉霍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炉霍县林业和草原局

 共同 编制

 9 2019 年 年 2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

 1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 知

 ................................ ....................

 3 3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 .................

 27

 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 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47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

 49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

 52

 第七章

 评标办法

 ................................ .....................

 56

 第八章

 合同主要条款

 ................................ .................

 68

 1 1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炉霍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受炉炉霍县林业和草原局(采购人)委托,拟对 四川卡莎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设备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

 以网上自动成为准

 二、 招标项目:

 四川卡莎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设备采购

 三、资金来源:8 2018 年四川 省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资金。

 四 、 招标项目简介:

  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采购预算 6 32.6 万元,最高限价 6 32.6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8.1 投标人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8.2 供应商须是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名单的供应商。

 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六、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招标文件自 2019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0 年 01 月

 02

  日 09:30-17:00(北京

 2 2

 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 炉霍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领取;(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购买招标文件须携带下列投标人有效证明文件:

 1、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原件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2、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七、投标截止时间:

 200 20 年

 01

 月

 16 日 日 1 14 4 时 时 0 00 分(北京时间)。

 八、开标时间:

 200 20 年

 01

 月

 16

 日 日 1 14 4 时 时 0 00 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九、开标地点: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0 1700 号环球中心 E1- - 801 (吉安泰工程)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十、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

 炉霍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

 址:炉霍县新都镇建设路 99 号 联系人:陈老师 电

 话:0836-7326817 采购代理机构:

 炉霍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

 址:炉霍县沿河西街 邮

 编:626500

 联 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08367322191

 2019 年 6 月

 3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32.6 万元; 注: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否则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32.6 万元; 注: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2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3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4 履约时间、履约地点 (实质性要求)

 履约时间:合同签订之后 15 日历天内完成交货并验收合格。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 质量要求、验收标准、质保期 1.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 2.验收标准:中标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质保期:一年(质保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6 现场考察、标前答疑会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若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以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为准。

 2.投标人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7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 预防措施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劳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若投标文件未附财务报告的,则还需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报告(含三表一附注)]。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

 4 4

 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8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项目 9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一、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及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川财采〔2016〕35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认定处理。

 4.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监狱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本项目对监狱企业参与投标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 5

 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投标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投标文件格式) 4.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控制价的,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3.“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参加项目投标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不予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0 节能、环保、无线局域网产品政策体现(如涉及)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 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6 6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投标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节能、环保查询网站截图和链接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无效。(实质性要求)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如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提供清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1 评审情况 公告 1.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投标人需将投标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0.6 万 元(人民币)

 2、交款方式:(请在转账票据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

 2.1 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汇票形式提交的,从供应商基本账户一次足额缴入到以下账户(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

 收款单位:炉霍县林业和草原局

 开 户 行:农行炉霍县支行

 银行账号:22-578101040002089 2.2 以银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的,应符合下列规定(格式详见第三章):

 ①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采购代理机构接受的其他格式(银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专用格式); 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③有效期大于投标有效期; ④供应商须在投标保证金交款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保函

 7 7

 原件供验证,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将被拒绝接收。

 ⑤递交和退还保函原件时供应商须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单位介绍信原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3、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开标前(北京时间)(转账、电汇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以保函方式提交的,须在交款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保函原件,且保函生效时间须在交款截止时间前)。

 4、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3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 投标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90 日历天(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算)

 15 备选投标方案和报价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 16 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8367322191 17 开标、评标 工作咨询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8367322191 18 中标通知书领取 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炉霍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8367322191 地址:炉霍县沿河西街。

 19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炉霍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责答复。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8367322191。

 邮

 编:626500 地

 址:炉霍县沿河西街。

 8 8

 20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均由炉霍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答复。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8367322191。

 邮

 编:626500 地

 址:炉霍县沿河西街。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21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炉霍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6-7326856 地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商业街 183 号 邮编:626500 22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财政局备案。

 9 9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

 2.

 有关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 炉霍县林业和草原局。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炉霍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服务的供应商。

 2.5 本招标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 合格的投标人 (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投标邀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2)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3)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4. 投标费用 (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实质性要求)

 5.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取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

 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

 “红外线照相机”。

 。

 2 5.2 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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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投标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 5.3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

 4 5.4 前期参与 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 5.5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

 5.5.1 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若有 2 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5.2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3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5.4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三、招标文件

 6 6 .招标文件的构成

 6.1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

 11

 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七)评标办法; (八)合同主要条款。

 6.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

 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采购单位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供应商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招标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公告通过供应商报名时登记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公告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更正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公告的内容。

 8. 答疑会 和现场考察

 8.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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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投标文件

 9 9 .投标文件的语言 (实质性要求)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视为未提供资料。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行业认证等需要以非中文表述且不宜翻译为中文的除外。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 .计量单位 (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投标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 受联合体投标)

 12.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2.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联合体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2.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12.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2.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2.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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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同时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否则视为投标人未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不影响有效性。

 1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3.5 如采购项目涉及知识产权时按照此条要求执行。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两部分:

 第一部分:资格性投标文件(用于资格审查)

 按照第四、五章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其它投标文件(用于资格 审查以外的评标)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4.2.1 报价部分。投标人按照以下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完成本项目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2)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实质性要求)。

 (3)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按投标人须知附表中规定的价格加成方式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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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本次投标之前一周年内,投标人本次投标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相同配置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比例不得高于 20%(实质性要求)。

 14.2.2 技术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技术应答应尽可能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 (2)投标产品本身的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当尽可能提供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等材料予以佐证); (3)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 (4)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响应表; (5)产品彩页资料(如涉及需经过有关部门广告审核); (6)产品使用环境条件; (7)产品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8)产品验收清单(注明各部件的品名、数量、价格、规格型号和原产地或生产厂家)。

 (9)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2.3 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3)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如涉及优惠条件时作为实质性要求,提供承诺函); (4)商务应答表; (5)投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商务要求。

 14.2.4 售后服务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第六、七章中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的积极响应和承诺。

 14.2.5 其他部分。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注:以上 14.1、14.2 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若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则该证明材料涉及的评分项不予评分,涉及资格条件的评审项按未通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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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综合评分明细表和技术参数中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上述未提及,投标人根据综合评分明细表和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供应商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若提供虚假承诺将被视为虚假响应,取消中标资格。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317 号)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15 .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6 .投标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16.1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须按招标文件规定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回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作为其投标保证金有效凭证;若以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提供保函原件作为有效凭证。

 16.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提交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16.3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16.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注:①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协商可

 16

 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16.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6.6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保证金、行政处罚款项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采﹝2017﹞26 号)规定在政府采购过程当中,对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购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保管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缴款。

 17 .投标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17.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日。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 .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 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性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文件”两部分,两部分投标文

 17

 件应分册装订。两部分投标文件所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混装,如因混装造成资格审查未通过或评标出现偏差,其全部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8.2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进行密封。资格性投标文件用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其他投标文件用于评标委员会评审。

 18.3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为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一份原件(加盖公章,复印件无效)。

 18.4 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装订成册,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8.5“开标一览表” 除单独密封提交外,还应编制于其他投标文件正副本内,如有遗漏,将视为无效投标。

 18.6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逐页编码,可双面打印。

 18.7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左侧胶装,不得散装或者活页装订;若投标文件内容较多,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18.8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复印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 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18.9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签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个人印章代替)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 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10 投标文件应根据上述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内容应完整。

 18.11 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对图文进行复制后的文件,包括扫描、复印、 影印等方式复制的材料。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投标日期、分包号(如有分包)。

 19.2 资格性投标文件、其他投标文件、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电子文档,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资格性投标文件”、“其他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字样, 并注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分包号(如有分包)、投标日期,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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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19.3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20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

 20.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并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20.3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0.4 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投标文件的项目编号、分包号应当与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项目编号、分包号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与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项目编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5 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人须知第 19 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 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开标和中标

 22 .开标

 22.1 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投标人可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参加。评标专家

 19

 不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2 开标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先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提交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 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至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2.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2.5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 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6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3. 开标程序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

 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投标文件递交登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4)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单独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 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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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

 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工作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

 (5)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6)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投标人自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评标结果。

 24 .开评标过程存档

 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5.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6. 中标通知书

 26.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须在采购人对评审结果确认之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

 26.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4 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自行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和介绍信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

 六、签订及履 行合同和验收

 27. 签订合同 27.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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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27.3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与其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采购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7.5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原件一份送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同编号。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28.1.1(投标前)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28.1.2(中标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川财采〔2016〕35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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