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养殖场动物疫病登记、疫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来源:中考 发布时间:2020-08-13 点击:

 动物养殖场动物疫病登记、疫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1、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

 2、养殖场须设专职人员(动物疫情测报员),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

  3、场内兽医人员应定期对畜(禽)群进行定期检查,观察畜(禽)群健康状况,做好检查记录。如有疫病发生,因进一步调查原因,作出初步判断,提出相应预防措施,防止疫病扩散蔓延,并按规定将疫情情况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严禁迟报,瞒报动物疫情。

 4、定期对畜(禽)群主要疫病进行抗体水平监测,评价免疫质量,指导免疫程序的制定,及时发现畜(禽)群中隐性感染者,自觉接受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的常规疫病监测和应急疫病监测工作。

 5、场内兽医人员做好日常动物发病及诊疗记录。明确发病动物种类,发病时间,舍(圈)号,发病数量,饲养人员,兽医人员,治疗情况等。

 6、在发现有疫情发生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乡镇畜牧兽医站在接到动物疫情员重大疫情发生报告时,应1小时内报至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7、疫情发生时采取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8、疫情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9、疫情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10、实行零报告制,每月3日前,动物疫情报告员将上月动物疫病发生情况上报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畜牧兽医站必须逐级上报。

 11、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情测报员、报告员岗位职责以及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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