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来源:银行招聘 发布时间:2020-10-26 点击:

XX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改善我县城乡环境面貌,加强对农村的环境卫生整治管理,实现农村人居环境干净整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总体原则: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动农村垃圾有效治理,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按照坚持县域统筹、协调联动;
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
坚持循序渐进、久久为功的基本原则,健全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护机制,落实人员、设备、制度、经费等保障措施,确保到2020年实现我县农村人居环境有明显改善。

第三条.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适合我县实际的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基本达到有完善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处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完善的监管制度,有可靠的资金保障的“五有”标准。确保我县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有较大改观。

第四条.强化主体责任,明确职责范围。一是各乡镇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推动及监督落实。二是要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县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行使有效的监督管理。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清理和环境卫生由相应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导;
铁路用地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由相应的产权单位负责,途经的乡镇负责监督管理;
县水务局负责督导落实河道(沟渠、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县文旅局负责督导全县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三是第三方公司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的转运和处理及可回收垃圾的收购处置。

第五条.坚持合理分类、源头减量,以村为实施主体,乡镇统筹,建立分类、处置、运输、回收、处理相衔接的全过程管理体系。按照“户分类、村收集、第三方转运处置”的原则,最终实现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利用最大化,确保建筑垃圾不出村,生活垃圾不出乡,就地实现终端处理。

第二章 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通过有效的管理,农村环境卫生最终要达到以下标准:
1、各乡镇辖区范围内主要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无暴露垃圾,河道、沟渠、路边水沟、池塘无淤积物、漂浮物。村容洁净达到底清、面洁、岸净的环境标准。

2、辖区内的村庄及周边无积存垃圾,街道合理配备垃圾收容设施,有专门人员及时清扫并保洁,村内街道无柴草乱堆,杂物乱放。村内产生的垃圾实现有效分离。

3、河面无漂浮物。做好村内河道保洁,河道无明显垃圾污物漂浮,岸边无成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它杂物等。

4、田间无废弃物。做好田间及周边保洁,村庄周边田间地头无成堆农业生产过程中遗留的农药瓶、塑料膜、编织袋、秸秆等,无堆积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它杂物等。  5、 辖区范围内的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要做到干净整洁,无丢弃垃圾,所产生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章 设施建设 第七条.对全县各村(包括自然村)现有的基本垃圾收集设施和保洁清扫工具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各乡镇要进行合理配置和整合,设备缺口要及时补齐,配备的设施要明确专人管理。

第八条.各乡镇可根据村庄居住人口和实际居住情况,以及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经济、实用、方便的原则,配备垃圾基础基本收集设施和运输工具,需配备的设施要统一规格,严禁杜绝随意设置浪费现象。

第九条.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填埋点。各乡镇可根据村庄分步和规模设置一个或多个建筑垃圾填埋点,规模较小的村庄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相邻几个村庄也可共建。设置要规范合理,建筑垃圾填埋点选址应考虑周围村庄运距并选择在方便运输车辆出入的地方,相关建设费用从村公益事业经费中列支,贫困村从光伏收益公共事业部分列支,非贫困村从村集体其它收入中列支,村集体无收入的由乡镇统筹、县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条.以乡镇为单位,以辖区内各村常住人口为基础,测算各乡镇的生活垃圾产生量,结合村庄规模和村庄分步等因素,分区合理设置小型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该设施建设由第三方负责建设并运营。

第四章 垃圾的收集分类和日常保洁 第十一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每个村庄及周边的垃圾由各村自行负责收集,乡镇、住建及第三方共同负责监督实施,各乡镇对辖区范围内的各村,根据村庄规模和常住人口合理配置专职保洁员,原则上每150人配备1人,人口较多的村一般不超过6人,负责本村垃圾的收集和分拣工作。该岗位人员优先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本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无能力承担的,也可以按照公开程序从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选聘,所需经费由村级电站光伏收益用于小型公益事业的资金或其它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

第十二条.专职保洁员工作职责 1、负责本村村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指导和落实,充分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增强村民的环境卫生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2、负责督导村民对可回收垃圾及时分拣、户内堆放,并定时通知第三方统一收购,其它生活垃圾定时入桶。

3、负责将收集到垃圾桶的垃圾及时运输到村指定地点进行分拣,将分拣出的生活垃圾收集到勾臂箱内并通知第三方及时清运,分拣出的建筑垃圾运输到指定填埋点填埋。

4、负责建筑垃圾申报制度的落实。

第十三条.各乡镇根据本辖区各村庄的常住人口、实际居住情况,利用公益岗位及村集体收入合理配置一定数量的兼职保洁员,科学合理划分责任区域,负责做好村庄环境的日常保洁和工作。兼职保洁员的工作职责:
1、   服从村专门机构的统一管理、分配、指挥。

2、要全面做好责任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工作,清扫保洁率达到100%。

3、要监督、劝阻村民不发生随意往垃圾桶外倾倒垃圾行为,不发生垃圾桶失窃、损坏问题。

4、要做好巡查监督工作,负责拾净各自责任区域内的白色垃圾和清除非法小广告,确保村内及周边干净整洁、无废弃物。

5、要积极参加村内组织的卫生突击劳动和集中整治活动,协助村委会做好本区域村民的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在全县广大农村积极推行垃圾处理源头减量化、收集分类化,从源头上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堆肥垃圾、不可堆肥垃圾、可回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进行分类,从而有效的降低垃圾运营成本,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再生资源增量。生活垃圾要实行分类处理。可降解垃圾(如厨余垃圾、泥土尘灰、植物枝叶、秸秆等)采用生物堆肥的方式集中处理。不可降解垃圾分类处理;
其中金属、塑料、玻璃、废纸、废旧家电等可回收垃圾由村民单独分拣存放,自行变卖处理或有第三方公司负责定期收购,县财政予以适当的补贴,确保可回收垃圾不出户。废电池、电子元件、农药瓶等不可回收的有害垃圾由第三方公司定期到村收集,集中运输到专门处理企业进行处理。塑料袋、塑料膜、泡沫、废旧衣物、尼龙织物、皮革、农业废弃物等其它生活垃圾由第三方负责从村运输到就近的磁化降解炉进行处理。建筑垃圾送至指定地点填埋处理或由村内统一安排堆山造景、修垫道路。

第十五条.根据我县各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以及是否分布在公路沿线,各乡镇可将本乡镇所有村庄划分为三类:对基础设施完善,村内全面硬化绿化的以及靠近公路沿线的村庄定为一类;
基础设施基本完善,村内主要道路硬化的村庄定为二类;
基础设施不完善,村内主要道路为砂石路或者土路的村庄定为三类。针对三种不同类型的村庄,采取侧重点不同的清扫保洁方式进行保洁。一类村:村里所有道路、街巷全面整治、专职人员全天候清扫保洁、配齐垃圾收集设施,垃圾日产日清。二类:村庄里硬化的道路、村内主要街巷全面整治,主要道路、街巷实施专职人员全天候保洁,村内配齐垃圾收集装置,垃圾日产日清。三类:村里主要砂石道路、土路进行杂草清理,路面管1护。村内主要道路实施全日保洁,主要街巷定期清理整治,配备完善的垃圾收集设施,垃圾日产日清。

第五章 垃圾的运输和处理 第十六条.各村负责收集到勾臂箱内的垃圾,由第三方负责由村运输到就近的小型生活垃圾处理站进行焚烧处理,实行计重收费制度。同时第三方公司有义务指定专人定时到村收集,村民分拣出的可回收垃圾,通过让利等方式构建起可回收垃圾销售渠道。

第十七条.对于村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建筑垃圾申报制度,有产生建筑垃圾的当事人或其他主体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自行运到建筑垃圾填埋点,也可由村委会委托清运公司或他人清运,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确有困难的,可由村委会组织村民帮助清运或补助部分或全部清运费用。

第十八条.严禁杜绝垃圾随意乱倒垃圾现象,对于村外公路沿线企业、厂矿及个别村临时产生大量建筑垃圾确需运输到指定场所填埋的,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许可制度,有辖区内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方可上路,县公安、交通、住建、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协调联动,通力配合,加大查处力度,一旦发现未经申报私自上路随意倾倒的车辆,按相关规定取上限重罚。

第十九条.对于各乡镇辖区范围内的企业、项目区及旅游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各乡镇会同各主管部门负责督导落实,进行分拣后交由第三方负责运输处理,实行计量收费。

第二十条.对于村外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垃圾,包括农业生产废弃物由第三方组织机动保洁队伍负责清理处置。

第六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乡镇应统筹组织各村使用好村级电站光伏收益和其它村集体收入,在保证公益岗位个人支出等已确定支出的基础上,优先保证村级垃圾清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按各乡镇常住人口数量、结合乡镇地域面积,设立合理系数,计算各乡镇垃圾清运费用,按季拨付到乡镇。第三方公司处理各村的生活垃圾实行计重收费,按每月收运的垃圾量,以同县政府签订的协议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清运费用、并向乡镇收取。超支自理、节约留用。

第七章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各村要组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专门机构,成员由驻村工作组、村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和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组成,统筹负责村庄环境卫生和村容村貌长效管理工作。

第八章  完善制度 落实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行网格化管理。划分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落实责任到人到户。由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专门机构负责,将每个行政村(含自然村)村内主要街道路面等公共场所、垃圾池、垃圾桶及周边、村庄周边、河面河道周边等区域划分成若干个责任区,分别落实到每一名村庄保洁员。村民各家庭院内及房前小巷,由各户自行负责,由包片保洁员监督检查

根据各村实际设置卫生义务监督员,由各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专门机构同志义务担任,负责对保洁员工作进行监督,每周检查、每月评比。100人以内的村庄,明确1名卫生义务监督员;
100人以上的村庄,每增加100人增设1名,总额不超过5名。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及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实施的标准和要求,按照本乡镇及本部门的职责制定相应监督管理制度。坚持定时保洁与动态保持相结合,按照省住建厅的相关文件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设立专门监督管理人员,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供广大群众监督。凡是接到举报和上级相关部门反馈的问题,要限时立即整改并适时反馈。

第二十六条.规范村民生产生活行为习惯。

1、是要求本村村民(包括居住在本村的村外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村村规民约,主动参与、支持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积极配合保洁员的工作,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是村民倾倒垃圾必须严格按要求放在垃圾桶内,不得随意乱倒乱扔。

3、是要落实好村民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村民必须搞好自家屋内庭院、房前小巷的环境卫生,保持院内外清洁干净、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做到垃圾不乱倒,粪土不乱堆,污水不乱排,柴草不乱放。同时,栽花植树绿化美化庭院。

第二十七条.明确考核奖惩机制。

1、是定期评比。按照“周检查、月评比、季度表彰”的原则,开展环境卫生评比活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和周检查结果,每月评出“最美保洁员”“最美清洁户”和“不清洁户”。对清扫彻底、能长期保持且连续三次评为“最美保洁员”的,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对连续三次评为“最美清洁户”的农户,授予“最美庭院”称号;
对评为“不清洁户”的住户,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住户、或连续三次卫生检查评比“不清洁户”的住户,将其列入“最不清洁住户”并挂牌,在村公开栏公开曝光。

2、是公开公示。要将保洁员与对应责任区域进行公开,便于全村村民监督。坚持正面宣传与反面曝光相结合,及时公开卫生检查结果、评比结果、保洁员每月的工资收入及奖惩情况。乡镇要对所辖村定期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各村公开公示。

3、是加强监督。采取全体村民、保洁员互相监督机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处理,让广大村民理解、支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第九章 加强宣传 齐抓共管 第二十八条.农村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民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要充分利用会议、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宣传环境卫生的重要意义,引导全县上下倡导文明卫生、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进而逐步提高我县农村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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