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行为处理办法(全文完整)

来源:教师招聘 发布时间:2022-10-27 点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师行为处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教师行为处理办法(全文完整)

教师行为处理办法5篇

第一篇: 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师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 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

(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

(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师生不正常交往的;

(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的;

(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

(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

(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人身重大伤害的;

(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致残或死亡,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聚众赌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因赌博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放松管理,客观上造成事故发生或造成其它恶性事件的。

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第八条 教师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教师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对违纪人员的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
受到降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
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
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我校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受下列行政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警告处分六个月;
记过处分十二个月;
记大过处分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处分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 在违规违纪处理中,被处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人事、监察处(室)提出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超过五十日后,不再受理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师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 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

(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

(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师生不正常交往的;

(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的;

(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

(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

(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人身重大伤害的;

(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致残或死亡,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聚众赌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因赌博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放松管理,客观上造成事故发生或造成其它恶性事件的。

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第八条 教师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教师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对违纪人员的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
受到降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
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
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我校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受下列行政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警告处分六个月;
记过处分十二个月;
记大过处分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处分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 在违规违纪处理中,被处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人事、监察处(室)提出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超过五十日后,不再受理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 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教师〔2014〕1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育部教师〔201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偿补课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获取经济利益或额外报酬为目的,从事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的有偿服务行为。经教育部门或学校批准同意,在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农村学校少年宫等履行兼职工作以及学校竞赛辅导等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对违反本规定的在职教师受处分种类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间不得评优评先、晋升职称和提拔任用。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地下室)等场所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有偿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未经批准组织、参与校外办学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学科类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为社会培训机构课外辅导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四)以获利为目的,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发现教师可能存在有偿补课行为的,应及时指出和制止。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对经查实有偿补课行为的教师进行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应当与其有偿补课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经查实,教师有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清退违规所得,并给予以下处理:

对于情节较轻的,由学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在全区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的,当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给予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给予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级以上等次。

因有偿补课造成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有关老师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条 在职教师是党员违规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八条 在学校或教研、电教机构担任一定行政职务的干部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免除职务处理;
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6月1日

第四篇: 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教师〔2014〕1号)、《严禁中小学校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育部教师〔201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偿补课就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获取经济利益或额外报酬为目的,从事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的有偿服务行为。经教育部门或学校批准同意,在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农村学校少年宫等履行兼职工作以及学校竞赛辅导等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对违反本规定的在职教师受处分种类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间不得评优评先、晋升职称与提拔任用。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地下室)等场所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有偿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未经批准组织、参与校外办学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学科类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她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为社会培训机构课外辅导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四)以获利为目的,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的;

(五)其她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发现教师可能存在有偿补课行为的,应及时指出与制止。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对经查实有偿补课行为的教师进行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与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有偿补课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经查实,教师有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清退违规所得,并给予以下处理:

对于情节较轻的,由学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在全区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的,当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给予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给予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级以上等次。

因有偿补课造成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有关老师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条 在职教师就是党员违规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八条 在学校或教研、电教机构担任一定行政职务的干部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免除职务处理;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与骨干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6月1日

第五篇: 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职业学院委员会职业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职业学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一、实施对象 受聘承担职业学院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各类教师。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

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8.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二)学术道德方面 9.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第 1 页 共 5 页

10.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20.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20.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20.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20.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20.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20.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和学术影响。

(三)教育教学方面 20.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并产生不良影响;
无故上课迟到早退并产生不良影响。

20.备课不认真。无授课计划、无教案或采用陈旧教案,缺乏学情分析^p ,教学设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任务、教学器材等方面准备不充分,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0.课堂教学不认真。教学态度不端正,照本(屏)宣科,敷衍教学;
教学环节不完整,讲解重点、难点不突出,教学效果差;
上课不讲解,以长时间播放视频代替教师讲课;
上课无教学任务、无教学要求,不讲解,不组织,学生放任自流;
课堂不履行教师课堂管理责任,教师课堂干其他工作,课堂秩序混乱。

20.实践教学不认真。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综合实训、毕业设计(论文),没有尽到导师职责,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1.作业批改不认真。作业布置数量少、作业类型不全面,批改不及时、不认真、不严肃,作业、平时成绩管理不严格。

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评阅等不认真、不严肃,违规让他人代批代阅并产生不良影响。

22.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第 2 页 共 5 页

23.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3.强迫学生帮助处理教师个人或教师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

24.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 25.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院(系)分配的其他工作。

26.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在校外兼职兼薪。

27.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教。

28.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

29.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30.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3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32.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33.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五)廉洁从教方面 34.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35.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36.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37.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六)其他方面 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为复核单位,校纪委为监督单位。

第 3 页 共 5 页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为: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3.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纪检(监察)处等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

4.根据复核结果,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纪检部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
属于学术范畴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属于教学范畴的,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5.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

6.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8.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师德建设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二)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办法 对出现上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一年内评先评优资格,在师德师风考核中扣除分数。

2.情节较重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一年内的职称评定、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教学、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扣发一年精神文明奖励。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4.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 4 页 共 5 页

(二)各二级单位党总支(党支部)、行政承担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学校将师德 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

(三)对二级单位(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方式为对责任部门本年度评先评优实施“一票否决”,并依据情节轻重,同时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

五、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学校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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