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私营军事安保公司雇员责任追究困境及其出路

来源:教师招聘 发布时间:2021-01-23 点击:

近年来世界局势紧张,私营军事安保公司(Private MilitaryCompanies)的身影出现愈加频繁,而问责和补偿机制不够成熟,发展严重滞后,因此,很有必要在健全国家立法和国际管制结构,旨在寻找解决这一困境的出路。

首先,对PMC雇员的基本情况的分析,目前而言,在学界对于PMC雇员的法律地位仍处于争议的状态,其本质上是否同类于雇佣兵也处于讨论之中;
其次,对PMC雇员的追责现状梳理,通过ICC,领土所属国,母国,其他国家等各方面角度对PMC雇员目前的追责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方法,综合阐述PMC雇员追责目前的现状问题;
再次,以目前PMC雇员追责困境现状为基础,找出导致PMC雇员责任追究困境的原因,该原因从国际、国内以及自身和外在等角度分析;
在国际上,由于PMC雇佣的特点,原则上,在侵犯人权的情况下,受害者经常使用国家法律的国家,雇佣没有达到国际刑事法庭的水平或在他们自己的国家和主管的国家法律困境。存在于刑事法庭试图解决的问题。事实上,中国的国内法很难报道。PMSC工作人员的跨境性质使其难以执行程序,母国无论是从诉讼初期的收集必要的证据、证人证言、文书传递还是诉讼后期的成本考虑、政治因素等方面考虑,这项工作都是一项程序复杂、难度较大且成本高昂的工作,这不仅是无法解决该地区PMC雇佣的丑闻,也是他们的自愿性问题,这更是两党之间存在政治和经济利益。当一个领土国家面临利益和管辖权的选择时,它常常牺牲其管辖权或部分管辖权以换取政治利益。这也导致了越来越多的雇员和家庭法庭人员抱怨他们的非法活动。最后,提出对PMC雇员追责困境的建议,所论述的建议是以前述分析的原因为基础,从原因出发,探究其追责出路,努力分担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责任,确保尊重人权、义务和责任,逐步取消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人员的法不治罪的现象。

关键词:私营军事;
安保公司;
雇员;
追责困境;
途径 In recent years, global tensions have made Private MilitaryCompanies more frequent, account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mechanisms less mature and severely underdeveloped.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control structures in order to find a solution to this dilemma. Firstly, the basic situation of PMC employees is analyzed. At present, the legal status of PMC employees is still in a state of dispute in the academic circle, and whether they are essentially similar to mercenaries is also under discussion. Secondly, the current status of PMC employee accountability is sorted out.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status of PMC employee accountability are analyzed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ICC, territorial countries, home countries and other countries. Then, the current status of PMC employee accountability is comprehensively expounded through an all-round and multi-angle approach. Thirdly, on the ba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MC employee accountability dilemma, find out the causes of the PMC employee accountability dilemma, which is analyzed from the international, domestic, internal and external perspectives. Internationally, because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MC employment, in principle, in cases of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victims often use national laws in countries where employment does not reach the level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or in their own countries and national legal dilemmas in charge. The problem that the criminal court is trying to solve. In fact, China's domestic laws are hard to report. PMSC staff cross-border nature makes it difficult to execute a program, home country either from the case of the early collection of necessary evidence and testimony of witnesses, late documentation or litigation costs, the political factors into consideration, the work is a complex, difficult and expensive work, this is not only unable to solve the region's PMC hiring scandal, is their voluntary problem, it's mor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interest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When a territorial state is faced with the choice of interests and jurisdiction, it often sacrifices its jurisdiction or part of jurisdiction in exchange for political interests. It has also led to a growing number of complaints from employees and family court staff about their illegal activities. Finall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to the plight of PMC employee accountability, discussed suggestion i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reasons, starting from the reasons, explore its accountability for a way out, strive to make the countries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ensure compliance of human rights, to fulfill its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 it gradually reality private military security company personnel's law is not punished.. Keywords:
Private military; security company; employee; accountability dilemma; approach 目 录 引 言 1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2 三、文献综述 3 四、主要研究方法 9 五、论文主要创新 9 第一章 PMC雇员责任追究概述 10 第一节 PMC雇员基本介绍 10 一、PMC雇员概念及特点 10 二、PMC雇员的问题 11 三、PMC雇员的合法化进程 12 四、PMC雇员的法律 14 第二节 PMC雇员的责任追究方式 15 一、ICC框架下对PMC雇员责任的追究 15 二、母国对PMC雇员责任追究 17 三、领土所属国对PMC雇员责任追究 19 第三节 小结 20 第二章 PMC雇员责任追究的法律困境 22 第一节 ICC框架下的补充性管辖权是特定、有限的 22 一、实体上限制了国际刑事法院司法管辖权的行使 22 二、程序上限制了对PMC雇员的责任追究 23 第二节 领土所属国对PMC雇员无力追责 24 第三节 母国对PMC雇员追责程序复杂、难度高 25 第四节 其他国家缺乏国内立法或受司法豁免之阻碍 26 一、其他国家国内立法的缺乏 26 二、司法豁免阻碍执行 26 第五节 小结 27 第三章 导致PMC雇员责任追究困境的原因 28 第一节 PMC雇员法律地位不明确 28 一、国际法地位不明确 28 二、角色身份难以认定 29 第二节 领土所属国战乱、政局不稳等影响 30 第三节 PMC雇员享有某些条约项下的司法豁免 31 第四节 母国缺乏对PMC雇员域外管辖的政治意愿 32 第五节 普遍性管辖制度需满足诸多条件才能启动诉讼程序 32 一、PMC雇员的特殊性 33 二、诉讼活动政治敏感性 34 第六节 小结 35 第四章 对PMC雇员追责困境的出路 37 第一节 明确PMC雇员在法律上的地位 37 一、是否享有平民法律地位 37 二、是否享有战斗员的法律地位 38 第二节 加强国际间合作,控制因领土国自身原因对PMC雇员追责的影响 39 第三节 限制条约项下的PMC雇员的司法管辖豁免权 39 第四节 在PMC雇员执行任务的东道国建立临时法庭 41 第五节 优化普遍性管辖制度中的诉讼程序 42 第六节 小结 43 结 语 44 参考文献 46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50 后 记 51 论私营军事安保公司雇员责任追究困境及其出路 引 言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全球安全行业雇佣了1950万至2500万人,并拥有170万至370万支合法配置的枪支。国际安全市场规模从2007年的1650亿美元增长到2016年的2440亿美元,增长了近三分之一。在有安全行业统计数据的70个国家,平均每10万人中有381人。保安公司雇员与保安人员的比率为1.8:1。这意味着世界上平均每个警察相当于两个警卫。从商业领域看,国际安全已从传统的人员防护装备、安全风险分析、技术安全保障等领域向国家医疗康复、监狱管理、刑事押解、警察服务等领域转变,逐步向纸币等公共职能领域拓展。

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人员在武装冲突的局势中开展行动,他们应当受到国际人道法及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制,并且应当对他们所可能造成的违法行为负责。但是,在现实中,成功追究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人员责任的案例却少之又少,因此,从实践的角度来考察民营军事安全公司雇佣在从事违法活动时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消除责任漏洞,免除责任是非常重要的。结束这种现象实际上很重要。努力使各国及国际社会共同承担确保遵守人权、应逐步取消问责制和责任义务,并逐步取消对民用军事安全公司工作人员的豁免。规范PMC雇员的追责规制要求公司和行业自律、国家法律和国际监督的有机结合。这不仅将确保国家、国际组织和企业继续有效利用PMC雇员提供的服务,而且确保这些公司及其雇员遵守法律并尊重人权。一旦发生违规行为,则会追究其责任。

PMC在执行军事任务时,雇佣如果有不法行为怎么处理?员公、公司甚至背后的客户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是适用于当地法律还是其母国的法律?对他们应该怎样监管?这在国际法上似乎还没有明确的规范。为此,努力使各国及国际社会共同承担确保遵守人权、应逐步取消问责制和责任义务,并逐步取消对民用军事安全公司工作人员的豁免。规范PMC雇员的问责制需要公司和行业自律、国家法律和国际监督的有机结合。这不仅将确保国家、国际组织和企业继续有效利用PMC工作人员提供的服务,还将确保这些公司及其雇员遵守法律并尊重人权,一旦发生违规行为,则会追究其责任。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研究的价值意义:首先,虽然国际法似乎提供了一种合理的方式来规范PMC雇员的行为,但现行国际法中管理PMC的缺陷是由于专门管理PMC的法律约束缺乏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范。例如,《罗安达公约草案》、《消除非洲雇佣军公约》等没有有效地适用PMC雇员,因为PMC雇佣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雇佣部队。例如《蒙特勒文件》、《监管、监测和监督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国际公约草案》、《PMC国际行为守则》等文件对PMC的行为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需要修改现有的国际条约或引入新的国际规则,将PMC雇员责任问题从法律的灰色地带移除。

第二、由于各国的裁军和军事私有化,PMC应运而生。面对政府、国际组织和公司的持续依赖以及安全行业的这些巨大商机,已经不可能完全禁止私营军事安全行业。但考虑到PMC雇员的劣迹,国际社会再也无法放任不管。因此,在明确PMC雇员法律地位的前提下,补充国内外对这类公司雇员的监督和问责水平,弥合法律漏洞。

第三、对于PMC雇员的追责规制要求公司和行业自律、国家法律和国际监督的有机结合。这不仅将确保国家、国际组织和企业继续有效利用PMC雇员提供的服务提供的服务,而且确保这些公司及其雇员遵守法律并尊重人权,一旦发生违规,将会追究其责任。

第四、研究其追责困境的出路对于中国的PMC发展亦存在一定的意义,中国公司PMC积极开拓国外安保市场,不仅为安保行业的巨大市场份额和潜在利益着想,也为保护我国急需的外商投资和贸易利润着想。中国积极参与对民营军事保安公司的合理监管,将有助于改善当前我国私营保安业的不平衡状况,促进我国保安业的健康发展。在当今国际环境下,研究PMC相关的法律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可能在其他国家或某些国家面临PMC,以保护外国利益,保护外国个人和财产安全。未来,中国可能会创建一个类似的PMA,参与相关业务。因此,对中国而言,研究和确定其发展的相关法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关于私营军事安全公司的信息少之又少,大多数文献讨论了军事私营保安公司的地位和工人在国际法上的义务,然而,对私营安保公司雇员责任追究的研究却严重不足。目前,私营安保公司的研究在国内的研究主要包括:
一是对私营安保公司的兴起与发展进行时间轴上的梳理,并对其中的原因进行分析探讨。如王灏在《当代私营军事公司兴起的原因及影响》一文中,从雇佣兵的历史和针对雇佣兵的国际公约说起,认为当代私营军事公司是雇佣兵的“公司化经营”。其兴起的原因包括:冷战的结束催生了私营军事工业,现代战争性质的转变使得私营军事公司得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全球私有化和外包化进程对私营军事工业的波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可利用私营军事公司进行隐性对外干涉。并认为,私营军事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使得未来经济实力变得更为重要——因为私营化的军事力量在市场中的运作是待价而沽的,而且军事能力的私营化使得对手战斗力和战斗状态将更难以评估与预测,并使得新的结盟形式得以产生。又如在《私营军事公司的兴起原因及发展前景》一文中,王宏伟将私营军事公司的兴起的原因总结为经济全球化进程和所鼓吹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富裕兵员数量大大增加后的安置就业、连绵不断的局部战争、被世界新军事革命改变形态的现代战争;
再如《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对国际法的冲击及其规制》一文中,白雪涛将私营军报公司氛围私营安全公司和私营军事公司,做到了概念上的界分,并将二者的业务范围区分地看,前者提供保安和巡逻服务,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行为,或防止和侦测火灾和盗窃,在私人领地进行“交通管制”,后者包括提供与军方直接相关的服务,或者为客户培训或其他服务,如物流、风险评估、信息收集等,而私营军保公司近年来的业务以提供安保服务军事咨询培训服务和军事后勤保障服务为主。作者认为,冷战后国际军事力量的变化是私营军事安保公司迅速发展的原因。私营军事公司相对国家安全部队具有的人员、经济优势,对外投资公司具有安全保障的需求等。

二是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及其雇员在法律、特别是,正在审查国际法的地位。如在吴媛媛的《私营军事公司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探究》文章中,指出外国民营军事公司的行为“交战国对于中立人民由于背离其中立而给予的待遇,不得比对其他交战国的国民由于同样行为而给予的待遇更为苛刻 ”,因此战争武装分子可能会把这些中立公民当作敌人公民,而且其母国也可以依据本国的中立法的具体规定对公司及其雇员们破坏中立的行为予以惩治。实际参与武装冲突的雇员不属于国际法意义上的平民、但至于他们是否可归属于雇佣军还不明确。同时指出,即使公司及其雇员跨国实施犯罪,公司母国也具有管辖权,国内法规制需担当更重要的角色,应积极适用国内法追究公司实体和雇员的责任;
又如宋世锋《私营军事和安全公司的国际法地位述评》一文,作者展现了公司法人的国际法地位之争,这主要是关于国际法主体存在国家或个人、组织的争议,作者认为虽然从国际法上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直接进行监督管理还存在很多障碍,但是,私营军事和安全行业发展非常迅速,对国际安全的影响远远大于传统的商业企业,因此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私营军事和安全行业直接处于监管范围之内。同时,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雇员也存在国际法地位的争议,作者认为不能将其定性为雇佣军,也不能定性为战斗员,大多数雇员只被认为是平民,但由于他们工作的特殊性,很容易在真正的纠纷中失去民权保护,而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给监督管理增加了困难;
再如朱路的博士学位论文《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国际法研究》,文章首先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前身雇佣军的历史发展和相关国际法进行梳理,然后对于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及其人员是否属于雇佣军的问题,作者认为应实际情况的差异、提供服务的不同等,分情况讨论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人员讨论,并结合EO公司、GSGL公司、MPRI公司以及伊拉克战争中的其他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等具体案例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其次,文章从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原则入手,决定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并分析了确定私营军事安全公司的性质的影响,表明私营军事安全公司的人员不太可能对战斗状态作出反应。汪保康教授在《私营军事安全公司雇员法律地位探讨》一文中认为,必须在个案的基础上确定地位,同时指出私营军事/安全公司的雇员不可作为战斗员,但在不同情况下是可以作为平民的,应基于人道主义考量雇员是否可以作为雇佣军。

三是对公司雇佣人员法律责任分析。例如,论私营军事公司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及责任承担》一文中,黄炎基于雇员的定位的基础上,对责任的确立和发展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至于私营军事公司作为特殊的营利组织,与军事行动没有直接联系。如果他们在某些活动中听从国家的指示,这个国家就变成了一个交战国。如果外国军事行动不能被定义为国家法律,则 母国也就无需为此承担破坏中立的国际法律责任,在认为公司雇员不属于武装部队人员的基础上,公司的行为也难以归于雇佣国家;
但公司代表政府行使公共权力而产生的违法行为应归因于雇佣国。又如徐建平《私营军事公司雇员承担战争罪及其引起的国家责任》一文,作者在剖析战争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分析了该罪对于私营军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适用性,认为:战争罪适用于公司的雇员,对雇员具有上下级关系的高管和相关军官也因情况可构成战争罪。对于该罪国内和国际刑事法庭均具有管辖权;
再如在《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人员责任追究之困境》一文中,曹瑞璇指出,私营军事安全公司人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很少有指控,这就源于对其追责的困境——属地管辖权的困境是当地法治环境不好和刑事司法豁免,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国籍国,即该公司登记或注册的国家,属人管辖的困境是异国追诉成本过高、程序复杂、难度大等,而普遍管辖原则的困境在于一是并非所有国家都通过国内立法对犯下国际罪行的人进行普遍管辖,第二,一个国家缺乏对另一个国家公民在第三国领土上所犯罪行行使管辖权的政治意愿,而国际刑事法院对最严重的国际犯罪的管辖权又仅仅只是国家管辖权的补充。

四是介绍国际法律文件和国外法律文件对军事私营安保公司的规制情况。如在《蒙特勒文件——对私营军事和安保服务公司的规制评析》一文中,作者王秀梅首先简要介绍私营军事和安保服务公司的现状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然后对《蒙特勒文件》对私营军事和安保服务公司的规制体例进行了介绍:制定文件的指导思想是国际法准则,特别是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规定,适用于私营军事和保安公司及其与国家发生武装冲突的公司之间的关系,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等;
然后对私营军事和安保服务公司、缔约国、领土所属国、国籍国等重要术语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规定了缔约国、领土所属国、本国、所有其他国家、私营军事公司和安保服务公司及其人员的的国际法律义务,但最后又提醒读者这一文件虽然提出了很多观点和意见,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仍需国际社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梅耶需要美国、英国等私营军事和安保服务公司进一步完善国内关于私营军事服务的国内立法;
又如在《美国关于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法律规制及其对中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启示》一文中,戴德生和王勇对美国现行具体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规制的发展趋势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包括:美国主要根据《武器出口管制法》和其中的 《国际武器转让条例》,通过许可证制度控制私营军事保安公司出口军事服务,主要是根据联邦刑法、《外国人侵权索赔法》以及《域外军事管辖权法案》来追究军事管辖的法律负责,美国有意加强对有关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规制,只不过这一过程道阻且长,将主要通过对国内法的小修小补的调整方式予以完善和弥补。作者对美国法律规制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美国缺乏专门规制的法律,现有的法律制度不仅针对性不强,而且存在较多漏洞,难以发挥有效规制的作用,法律责任制度特别薄弱,无法有效追究公司及雇员责任,此外,公司的合同制度本身存在很多漏洞,无法有效监管。这些局限性的原因在于公司利益与美国国家利益1去的趋同性、公司具有巨大的政治影响力、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规制本就在国内和国际法的双重盲区。因此,我们可以关注美国对中国“一带一路”的监管现状。这包括积极稳妥地发展中国的私营安保公司,发展和完善中国的私营安保公司的立法,加强对私营安保公司活动的法律规范,加强私营安保公司法律监管的积极动机;
再如曹瑞璇《私营军事和和安保公司法律规制》一文,作者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规制现状进行了两个维度的介绍:国际层面有《蒙特勒文件》、《监管、监测和监督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的国际公约草案》以及《私营安保公司国际行为守则》三个国际文件以及联合国将维和行动、提供人道主义援助、风险分析等非军事活动外包给私营军事安保集团时所作的活动规范、监管和问责;
另一层面主要对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注册较多国家的国内立法情况进行介绍,包括南非的《对外军事援助法》、《禁止雇佣军活动和国家武装冲突中某些活动的监管法案》、《私营保安行业监管条例修正法案》,美国的《武器出口控制法》、《域外军事管辖法案》、《军事审判统一法典》以及瑞士的《联邦政府使用私营安保公司的条例》、《瑞士联邦向境外提供私营安保服务法》、并提出规制的完善路径,即需要公司行业自律,在国内推广许可制度、建立强制审查和报告制度以及追诉机制,在国际法上进行公约的增设和修改。

(二)国外文献研究现状 一是对私营军事公司存在的作用与意义进行分析。如 Ian D. Jefferies 的Private Military Companies – A Positive Role to Play in Today’s International System 一文,本人在界定民营军事公司和民营非军事公司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有关于私营军事公司存在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方面,最终认为应肯定私营军事公司对当今的国际体系中冲突问题发挥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成为维护和平与稳定的重要积极力量,且其有可能分散到更广泛的 “软”安全问题中,并成为成功的参与者,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解决国内冲突的努力中扮演了最后的角色。认为他们既不是雇佣兵,也不是不负责任的机会主义者,他们有根据商业和利益的要求而制定的自己的行业准则,也有同样效力的国家法律和战争法律的行为准则,从而在行为准则下服务,经营着一个独特的、高度专业化的市场。虽然私营军事公司并不是不存在问题的,但是瑕不掩瑜;
又如Oldrich Bures 和 Helena Carrapico 的文章 Private security beyond private military and security companies:
exploring diversity within private-public collaborations and its consequences for security governance,作者指出,虽然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以盈利为目的提供安全保障,但大多数其他私营部门行动者通过销售与传统意义上的、与安全无关的商品和服务来获利。在公共部门不断引入新的法律和技术法规,使得如今许多与安全无关的私营企业至少要履行一些安全职能,将业务外包给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具有其意义,因为非安全公司涉及影响感知和/或提供安全的活动传统上被定义为公共(而非私营)商品,其提供的安全保障也具有内在的政治意义。

二是专从国际人权法、人道法的角度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进行考察。如在Business goes to war:private military/security companie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一文中,作者Emanuela Chiara Gillard 指出私营军事和安全公司在武装冲突情况下的数量不断增加,其活动性质也发生了变化,这些公司现在越来越接近军事行动的核心,并且经常与受国际军事行动保护的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但在国家人道主义法但适用中存在真空空间,然而,应有一个法律机构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和雇用他们的国家的责任进行了规定,而且其他国家还可以在促进这些公司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方面发挥作用。作者在对公司及其雇员的性质进行相关概念的辨析后,针对在武装冲突情况下运作的公司,提出关键法律问题,包括这些公司雇员的地位及其在国际人道法下的责任、雇用这些公司的国家的责任以及在其领土内成立私营军事公司和安保公司的国家的责任,国际人道主义法下的立场是公司及其人员运作的法律框架中最简单层面,还应适用当地刑法的管制。实践中,虽然有明确的义务将涉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人绳之以法,但不幸的是很少起诉,这不利于赔偿和法律的执行适用。又如 Jose L. Gómez del Prado 在 The Role of Private Military and Security Companies in Modern Warfare Impacts on Human Rights 一文中指出,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已经参与了参与侵犯人权的行为,但他们所犯的侵犯人权行为缺乏问责制,部分原因是国内法在外国执行和调查时遇到困难,还有部分原因还在于难以确定责任。尽管公司运营所在国或缔约国称其不能对其领土和国家管辖区以外的 PMSC雇佣的侵犯人权行为负责,但母国应从源头上对 PMSC 进行监管,它们的领土管辖权和控制权应使 PMSC 拥有其业务总部或运营席位的国家有可能履行其尽职调查原则义务。根据国际人权法,各国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或进行尽职调查,以防止、惩罚、调查或补救”私营军事公司或其工作人员损害人权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三是对官方监管思路的探索。如Sarah Percy的文章Regulating the private security industry:
a story of regulating the last war,作者认为对私营军事和安全产业进行监管的尝试,被一种不断“规范最后一场战争”或应对私营力量先前表现出来的挑战的趋势所阻碍。各国应更清楚地考虑私营安保行业的发展方向,而不是在应对危机时进行监管,这一做法使监管无法应对 PSC 增长的两个领域:利用 PSC 打击海盗,以及提供和支持人道主义援助。基于问题的性质,虽然制定法律是个较缓慢的过程,但是对私营安保力量予以规范的趋势将继续下去,而监管过程本质上也是缓慢的,有关各方必须同意有必要进行监管,并就如何开展监管达成一致,这需要大量相关参与者,包括国家、非政府组织、需要安全保障的企业、国际组织和 PMSC 本身,实现国内-国际的双重监管。同时,由于上述两者都不够迅速,因此行业的自律就显得更为重要。

四、主要研究方法 第一,系统性与综合性的方法。从文章开始系统梳理PMC雇员的基本情况及其法律地位,到中期开始分析其目前存在的追责困境现状及导致目前困境的原因,到最后由其原因分析目前解决PMC雇员责任追究困境的出路。

第二,实证研究的方法。在创建一个特定的观点时,将使用事实和法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实证分析。结合我国目前安保公司的实况,与本论文相结合,得出具有实际性意义的建议与启示。

第三,从经验到理论的方法。本论文的研究注重从已经发生或正在进行的国际立法的经验事实中提出理论问题,定期概念化这些命题以完善理论,并使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测试。

五、论文主要创新 论文的创新点如下:
第一、选题的新颖性,国内外大多数学者的研究着力点都在于PMC公司本身及其雇员的法律地位问题的研究上,而很少有学者专门就PMC雇员的追责问题及解决路径作深入研究,故本文专门针对PMC雇员的追责困境和解决方式来讨论,希望能透过其困境的原因来解决目前这种PMC雇员执行任务中法不治罪的境况。

第二、研究的现实性,近年来,西方媒体大量曝光了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在海外开展业务时实施的一系列严重违法行为。例如,戴阳国际公司的雇佣在波斯尼亚被指控犯有强奸罪,CACI公司和泰坦公司雇佣在伊拉克参与了虐囚行为,以及黑水公司雇佣过度使用武力杀害伊拉克平民等。一系列现实的例子表明,解决PMC雇员的追责问题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任何一类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而研究该问题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第三、研究角度的全面性,就PMC雇员目前的追责困境而言,并非某一方面原因造成的,所以要想找寻其追责的出路,需要从国内外及PMC雇员自身以及外在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去考虑。

第一章 PMC雇员责任追究概述 第一节 PMC雇员基本介绍 一、PMC雇员概念及特点 私营军事安保公司(Private Military Contractor,PMC)与人们通常所熟知的安保公司有所不同,它可以提供主动安全、采取攻击行为、甚至是直接参与冲突并发挥军事作用。私营军事安保公司是依据国内法成立、并被所在国认可的合法商业机构,其主要工作是为雇主提供部队后勤、战场侦察、军事训练等军事服务,甚至直接参战。私营军事公司的武装人员都是不同国家军队退役的官兵,其中还有不少特种部队中的精英。它的成员一般由军事作战素养极高的退役军人和反恐精英组成。据介绍想要加入 PMC必须拥有5年及以上从军经历(任何职业)或者5年以上执法机构经历,合格者还要在公司进行各种不同于军队的培训,避免在行动中触犯法律。由于很多私营军事公司都有政府或大财团背景,因此他们的武装人员都拥有先进武器装备,同时还有完善的后勤保障和情报支援系统。由于PMC成员都是经验丰富的老兵,他们能提供从战术到战略,为客户提供广泛的军事服务,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商业企业,从作战到专业技术支持,其活动和服务非常广泛,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PMC和雇佣军的相同之处是二者都是雇主出钱,提供军事服务,报酬高,二者区别也是有的,雇佣军主要是提供士兵直接参加战斗,PMC与雇佣兵组织不同,他们除作战人员外还拥有各类技术专家,提供的服务远远超过了雇佣兵的范畴。从过去十年PMC的发展来看,它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例子非常罕见。其主要任务是提供安全服务、军事咨询和训练服务以及军事后勤服务。此外,PMC通常处于“兼职”或“军民融合”状态。从其活动规模来看,尚不清楚是为民事安全服务还是为军方服务。通常,PMC的范围包括武装警卫和物资、建筑物或特定地点的安全保证、提供军事和安全咨询服务、提供安全战略和安全培训、狱警、公共安全干预,如街道巡逻维护和维修;
维护及使用武器系统等。加上PMC执行任务的成本低、而服务佳、质量高让他们备受一些国家和机构的喜欢。

通过丰富多元化的业务,PMC拓展了生存空间,他们也确实在世界各地为雇主们出色地完成了许多任务,其实力和专业素质也为许多国家和组织所接受,但也不是没有问题。由于PMC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他们现在是游走在现代战争法的边缘地带。如果应用不当就会对当地政府和平民造成重大危害。

二、PMC雇员的问题 21世纪多元化的证券市场的外部采购和私有化改变了许多现有的国际政治和军事规则。私营安全公司正在逼近,包括伊拉克战争、阿富汗战争、乌克兰内战、格鲁吉亚危机、塞拉利昂内战,以及叙利亚在这场战争中的发酵。自冷战结束以来,私营安全机构一直在冲突地区积极拓展业务,在许多冲突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决定了形势。尽管私营安保公司提供跨境服务,但不可否认的是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首先, PMC直接滥用权力的负面影响迫使当地人将他们与公司的军队混为一谈,并将他们与严重损害他们家乡形象的邪恶势力相提并论。第二,加强问责监督。行业责任非常重要,尤其是对有权杀人的PMC而言。法律的灰色地带和司法管辖区的分离,让PMC可以纵情享受,而不必担心被起诉,涉及多个私营承包商的丑闻经常发生。

首先是战场丑闻。2004年3月,伊菲耶事件;
2005年12月,英国安吉斯安全部队杀害了平民,2007年的黑水事件中雇员的安全没有得到保证,但同时他们感到很糟糕。他们容易有攻击性行为,PMC雇佣的丑闻被曝光 See David Isenberg, Shadow Force:
Private Security Contractors in Iraq, Praeger, 2009, p.137. 。2006年3月,一名名为URG的PMC开枪打死了一名在伊拉克居住了25年的澳大利亚教授,当时他在巴格达执行武装护送任务 See Lauren Groth, Transforming Accountability:
A Proposal for Reconsidering How Human Rights Obligations Are Applied to Private Military Security Firms, Hastings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Review (2012), vol. 35, p.44. 。2007年10月,一个叫URG的PMC开枪打死了两名美国妇女。URG声称,袭击平民是因为目标在开车、试图接近URG安全小组或高速超车时没有回应URG发出的警告 Marie-Louise Tougas, Commentary on Part I of the Mont reux Document on Pertinent International Legal Obligations and Good Practices for States Related to Operations of Private Military and Operations of Private Military and Security Companies During Arm ed Conflict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 (2014),96(893),305-358. 。此外,美国的两家私营军事公司被指控在巴格达阿布格莱布监狱监狱的“虐囚”事件。有证据表明,这些私营军事公司参与强奸、恐吓强奸、使用电击、持续攻击、暴力裸体和许多侵犯人权的行为,如羞辱性小便和禁止宗教祈祷 See Emeka Duruigbo, Corporate Accountability and Liability for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Abuses:
Recent Changes and Recurring Challenges, Northwester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2008,19-20. 。第二,恐怖组织有着活跃的过去。最著名的伊斯兰国家是塔利班和基地组织,它们被定义为恐怖组织,它们一开始就有私营军事公司提供服务和军事援助。例如,阿富汗是最活跃的基地组织,20世纪70年代,苏联入侵阿富汗。西方国家派遣了一批类似私营军事公司的军事指挥官和军官参加冷战的战斗,其中大多数都是训练有素的抵抗组织。伊斯兰国成员也有许多武装人员或PMC雇员,他们在英国和美国接受过培训。这些人为了信仰和金钱而团结起来。有些组织不充当恐怖组织,为自己筹集资金,训练战斗人员,但它们也有合法的公司,通常以PMC的形式运作。

三、PMC雇员的合法化进程 作为“雇佣兵”问题的一部分,国际私营安保行业首次进入了全球管理进程,除了少数拥有发达私营安保产业的国家,各国普遍将国际私营安保和军事公司(Private Security/ Military Company,PSC/PMC)视为雇佣兵。因此,联合国最初对它们的国际活动高度反对。

1977年6月8日通过了《日内瓦公约》第一项附加议定书。它是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补充。这是一份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律文件。它第一次明确规定雇佣军的定义 参见《日内瓦公约》第13~14页。

。1987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设立了一个“雇佣军作为侵犯人权和妨碍行使民族自决权的手段问题特别报告员”,以调查战争和侵犯自决权的行为。1989年联合国大会起草并于2001年10月20日实施的《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除《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外,其定义与同一士兵相同。此外,雇佣军也是那些在国家或国际上被特别招募参加旨在推翻政府或侵犯国家宪法秩序或国家领土完整的暴力阴谋的人。这种“半合法”地位在2004年发生了重大变化,联合国逐渐认识到国际私营安全与雇佣军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一方面,美国和英国在阿富汗和伊拉克大规模雇佣私营安保和军事公司,希望通过全球治理和行业监管来限制它们,同时增加合法性;
另一方面,鉴于旧的管理模式陷入僵局,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正开始改变其想法。特别报告员Shammem在2004年就职后指出,在管理国际私营安全方面应该有一种“范式转变”。当各国不能就雇佣军的概念和法律责任达成共识时,就有必要澄清国家和私营保安行业的作用。对保护人权等问题的思考,以及鼓励对难产的国际管制的暂时替代。这一变化引起了反对国家的不满,人权理事会也在2005年促使特别报告员被免职,并成立了一个由五名区域代表组成的新工作组,研究如何维持国家部队的垄断,但这一趋势已无法扭转。

2005年,由瑞士和国际红十字会提出的《武装冲突期间各国关于私营军事和安保服务公司营业的相关国际法律义务和良好惯例的蒙特勒文件》
王秀梅:《蒙特勒文件》对私营军事和安保服务公司的规制评析》,《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在国际社会凝聚共识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其主要任务是承认国际私营保安和军事公司的合法性,并确定东道国和雇主的责任。对于希望利用国际私营安全的国家来说,这意味着私营 安全最终在国际法中获得了法律地位;
对于倾向约束的国家而言,在无法达成国际公约的情况下,也可以此作为有益补充。2005年开始谈判后,在美国、英国和中国的支持下,《蒙特勒文件》于2008年生效。同年,联合国士兵招募工作组在一份蒙特勒文件中批准了与私营保安和军事公司(PMC)的关系。《蒙特勒文件》的基础上,部分更积极的国家于2010年开始推动签署,随后国家、行业和公众代表参与实施了《国际私营安保服务行为守则》,自那时以来,联合国和国际组织的立场发生了重大变化。2012年,联合国安全机构发布了《PMC武装安全服务使用指南》。这不仅表明联合国为私营军事公司的就业服务和私人安全服务提供了合理的合法性,而且也清楚地表明它是联盟的一员。此外,欧盟、北约、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际组织已经在考虑将加入欧盟作为公共采购的先决条件。目前,《蒙特勒文件》和《行为守则》代表的治理规范仍在进一步扩散并日益成为相关治理的基础。

推动这一全球治理议程的主要有三种动力。第一是各国和全球社会的道德要求,其目的是防止国际私营安保产业侵犯人权,要求它们遵守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律和人权法;
第二是利用私营安保的国家的政策考虑,目的是要扭转该产业的负面形象、减少国内外阻力,并防止它们反过来危害自身的国际声誉与合法性;
第三则是大型跨国PMC的竞争考虑,它们的竞争对手主要是各国的小型安保公司,同时还要服从后者主导的国内规则,因此设置并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无疑有利于行业巨头发挥自身优势。

四、PMC雇员的法律 第三公约对战斗员的定义规定在第四条第1款冲突之一方之武装部队人员及构成此种武装部队一部之民兵与志愿部队人员。冲突之一方所属之其他民兵及其他志愿部队人员,包括有组织之抵抗运动人员之在其本国领土内外活动者,即使此项领土已被占领,但须此项民兵或志愿部队,包括有组织之抵抗运动人员。与此同时,(甲)有一为其部下负责之人统率;
(乙)备有可从远处识别之固定的特殊标志;
(丙)公开携带武器;
(丁)遵守战争法规及惯例进行战斗。当前,各国正在制定有利于军事力量的国际法准则,PMC参与国际事务也有利于大国。《海牙公约》并没有禁止雇佣兵,但规定个人以雇佣军或者私营军事承包人身份参加战斗,采取相关作战行为, 这个人没有中立的权利。《日内瓦公约》的第一项附加议定书对外国雇佣军进行了定义 参见《日内瓦公约》第41~43页 ,但将PMC定义为“雇佣军”限制太严。

包括中国和美国在内的军事力量拒绝成为该条约的缔约国,因为《反招募公约》过于宽泛,而合法的维和行动很容易被定义为非法。此外,私营军事公司通常受过正规训练,装备先进,战术水平高,与敌人的信息不对称。它经常直接用于军事冲突中,因为它很容易推翻处于不利地位的军事局势,甚至推翻小国的军队。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私营保安公司雇员作为平民受到保护。当他们被纳入国家正规军或成为一个组织的军队、团体或单位的成员时,他们就失去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如果有武装部队陪同,并符合《第三项日内瓦公约》第4A(4)条的要求,他们就有权享有战俘地位 朱路:《昨日重现: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国际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5页。

。因此,如果PMC卷入了一场武装冲突,其国籍国的中立性或中立的第三方客户是否会受到影响?雇佣或PMC是否因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节 PMC雇员的责任追究方式 一、ICC框架下对PMC雇员责任的追究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是在联合国日的联合国外交事务会议上通过的,而且更为重要。第五条明确了个人对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这些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的罪行应受到国际刑事责任,个人应与国家庇护区分开,使他们能够对某些国际罪行承担直接的刑事责任。

在《罗马规约》通过之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等国际性法律文件均对国际核心罪行作出规定,并且在相应的国际刑事审判活动中予以实践 邵沙平,余敏友:《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上述侵犯PMC人权的“基本”行为也是国际刑法中的“基本犯罪”,国际犯罪是国际刑事责任的基础。当国际犯罪发生时,根据国际刑法的规定,需要受到国际社会的不利影响,进行评估并由此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是国际刑事责任 [英]伊恩.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

。如果一个国家外包军事行动或允许PMC使用武力,如果KNP证明或故意指示它犯下国际罪行,它将受到国际罪行的惩罚。关于一个国家能否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然而,无论其战斗 人员、随军平民或“正常”平民的身份如何,与发生武装冲突的国家中的每一个人一样,项目管理咨询公司的雇员都必须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作为聘用主体的PMC则可能承担法人的国际刑事责任。

被指控犯有国际罪行的PMC雇员在犯罪所在国、受害者国籍国、涉嫌犯罪者国籍国或PMC雇主国籍国的法院受到起诉。必要时,《日内瓦公约》缔约国也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 徐建平:《雇佣军犯罪化习惯国际法对私营军事公司的规制》,《理论月刊》2011年第6期。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可根据管辖权的要求起诉PMC雇员和管理人员,但国际法院尚未授予对公司的管辖权。

《罗马规约》是国际刑事法院的主要支柱。本案在国际刑事法院的效力取决于参与国和其他国家对《罗马规约》的认可 [英]伊恩.布朗利曾令良译:《国际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页。

。在一个国家内执行国际条约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通过国内法使国内法生效,二是使国内法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不需要具体的立法程序。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各国的做法并不一致。由此可以看出,国际刑事法院在本案中的管辖权只是对国内刑事管辖权的补充。只有在相关国家明确同意的前提下,国际刑事法院才能对国际犯罪提起管辖权。此外,刑事管辖权不同于民事管辖权。它将涉及当事人的个人权利。这需要有关缔约国在实践中予以支持,具有一定的政治基础。与进攻性罪行有关的国家的国家法院的管辖权也取决于该国是否有相关的国家法律。

如果该国没有关于攻击性犯罪的刑法,国际刑事法院可以成为攻击性犯罪的管理机构。根据《罗马规约》的附加管辖权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审理国家法院不能调查或审理同一案件的案件是可以接受的。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确定“同一案件”的标准不是申诉,而是具体申诉。因此,即使一个国家没有关于国际犯罪的法律,也有可能根据国内刑法调查与正常暴力犯罪有关的国际犯罪,从而妨碍参加国际刑事法院。关于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同一案件”的标准很容易得到遵守。这些国际罪行包括国家控制的暴力。然而,由于攻击性犯罪包括使用武力,国家法院不能利用国内刑法对普通暴力犯罪的指控来调查攻击行为。因此,对于侵略指控,国家法院的管辖权不可能满足“同一案件”的要求,除非制定了具体的攻击法,否则国际刑事法院将是攻击诉讼的主要地点。

关于“不情愿的”管辖权,《罗马规约》第17(2)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应根据“国际法公认的正当程序原则”, 考虑内部审判或正在进行的审判是否“为了保护有关各方”。该过程是否“完全延迟”或“未以独立和公正的方式执行”,且该延迟或方法“不符合使此人负责的目的 See Sarah Percy,Regulating the Private Security Industry:
a Story of Regulating the Last War,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Autumn 2012,887. 。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解释和应用”的正当程序原则在国际法”在《罗马规约》第十七条(2):国际刑事法庭的审查范围包括只有少数特定的情况下,国内法院保护有关人员,还是包括一切正当程序原则。国际刑事法院对PMC雇佣侵犯人权行为的管辖权有其独特的优势。在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可以直接展开调查,而无需提交国家或联合国机构的材料。然而,处理跨境案件实际上非常复杂。这需要不同国家当局的合作。但是,在国际刑事法院中,每一方都有这样的义务,履行这些义务更加方便。

二、母国对PMC雇员责任追究 一般来说,PMC雇员在工作期间都必须遵守国际法中的相关法律,都要受其制约,不得有严重的罪行,违反国际人道法。任何人违背了义务,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然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PMC的国际法地位的性质如何,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个人将被追究责任。然而,国际法中常见的个人责任一般是通过国籍国的个人原则来实现的。在国际法中,只有少数特别严重的罪行由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例如种族灭绝罪。但是,由境外私营武装安全人员实施的各种行为,很难归类为这些犯罪。因此,PMC雇佣的个人行为要想惩罚PMC雇佣,一般必须通过国内法。一个国家的领土是该公司注册或注册的私营军事公司的国籍国。根据国际法属人管辖权,原籍国对其犯罪活动具有管辖权。国家问责制更为可行和科学。因此,大多数针对私营军事公司雇员的诉讼都是在该国登记。美国一直是私营军事保险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在伊拉克和阿富汗的两次战争中,美国对PMC的依赖在客观上变成了民用军事保险推向了高潮。与此同时,美国卷入了围绕PMC的许多丑闻和外交事件,美国政府也面临着国际社会的批评和批评。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美国的应对机制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王秀梅:《私营军事公司及其国际规制问题初探》,《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PMC 雇佣侵犯人权的管辖权一般分为军事法院管辖权和联邦法院管辖权两类。

联邦法院管辖权分为人身管辖权和实体管辖权。在考虑一个案例时,不仅需要满足第一个案例,还需要满足第二个案例 参见《美国联邦法院管辖权》
。一般来说,问题管辖权是指可能由联邦法院管辖的问题。联邦法院的管辖权是有限的。他们只有宪法授权的案件听审权和审判权,只有国会授予他们这种潜在的管辖权才是可能的。该法律允许联邦法院审理四类法案或法规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外国人侵权法》实际上它们是司法最普遍的基础 参见 1789 年《司法法》的第九条,美国地方各州法院可审判对外国人提起的任何违反万国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或者美国所缔结的条约规定的侵犯人权行为。

,外国刑法实际上是被害人的一个很好的选择。这是因为它没有严格规定必须在美国采取行动,或者受害者必须是美国人。但是,也必须指出,这项法令没有规定案件的范围。它只提供行使管辖权的基础,而不涉及行为守则。总而言之,这项法令当然不是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它不一定被使用。它是否适用和案件能否审理取决于法官的决定。

《酷刑受害者保护法》没有改变外国人法律的内容,也不允许使用《外国人侵权法令》。广泛适用于美国公民的《酷刑受害者保护法》仅限于酷刑和法外处决,不包括强奸等基本人权侵犯行为。该法律还要求地方补救措施来限制案件的审理,因此,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宣称,《保护酷刑受害者法》占主导地位,这两项法案是相辅相成的。

“特别海洋和领土管辖权”条款是这些法案和法律中唯一使用海外美军基地作为作战地点的条款。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采取行动的可能性,就不能适用这一原则。当然,这需要确定行动的主体以及行动发生的地点。也就是说,它必须与美国公民或针对美国公民的行动相关联。起初,这项规定的范围特别狭窄,但后来又通过了另一项法案,扩大了这项规定的范围。

《军事治外法权法案》不同于上述其他法律 周旭晖:《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的国际法问题分析》,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第34页。

。不同的是,对谁可以申请有更严格的规定。他为国防部工作或支持国防部。同样,这也是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此外,美国军事法庭处理PMC雇佣问题有两个主要原因。首先,《统一军事司法典》对这一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般来说,这些一定是美国士兵。在美国以外没有特别的要求。如果雇员使用帐户进行管辖,就必须出具一份困难的证明,即与军事行动有关。二是《战争罪法》,该法有效地限制了雇员对侵犯人权行为的管辖权。从该法案的名称中我们可以看出,该法案要求司法管辖权才能构成战争罪,但侵犯人权不属于战争罪,因此在现实中我们不能将该法案作为依据。

三、领土所属国对PMC雇员责任追究 近年来,在伊拉克、阿富汗和其他国家的战争中,PMC和雇员很常见,经常听到侵犯人权的说法,但事实上,在这些国家的国家法院的一名ICP官员没有受到指控。根据国际法的一般规则,领土国家对领土上违反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行为有充分和专属的管辖权。这通常被称为领土管辖。一般来说,领土有自己的管辖权,无论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自2003年美伊战争爆发以来,伊拉克一直是国际PMC的“淘金地”。上述情况表明,PMC的涌入对伊拉克的人权保护产生了可怕的影响。特别是,伊拉克CPA17号法令允许私人承包商不受管辖,但饱受战争之苦、恶意侵犯人权的伊拉克人民更是愤怒。根据伊拉克随后的法律和惯例,只有伊拉克通过一项有关CPA规则的法案,CPA条例的相关规定才会失效 徐建平:《论对PMC的刑事管辖权一一以伊拉克战争为例》,《人民论坛》2011年第5期。

。幸运的是,2009年伊拉克和美国之间的军事协议中有一项条款推翻了一些外国私人承包商在伊拉克享有的豁免。然而,不幸的是,承包商对本条款的定义与美国的域外管辖权具有相同的“漏洞”。换句话说,这一豁免适用于为美军服务的承包商。美国政府。美国***雇佣的预防性维修中心等机构可以继续申请CPA17号令。

内政部必须考虑安全公司提交的所有类型的资格文件,包括各种注册文件、国家安全公司的安全细节、业务细节、雇员家乡和武器可用性。不仅如此,为了遵守伊拉克内政部的批准标准,PMC的雇员“必须准备好遵守法律以及伊拉克人民的人权和自由”。这些公司还必须退还至少25000美元的可退保证金,因为公司及其雇员违反伊拉克法律和其他法律,“保证金将不可退。”内务部正在考虑,公司是否在“雇员违法”发生后不久采取行动,作为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补偿。这种设立保证金的方法可以为私营军保公司侵犯人权的受害者提供和协助赔偿。此外,CPA 17备忘录在附件中规定了保安公司使用武器的规则和行为守则。作为伊拉克一个高度独立的库尔德地区政府,它颁布了类似CPA17的注册规则,以监督私营军事保险公司。伊拉克临时联合组织发布的CPA17备忘录是专门管理项目管理咨询公司的法律文书,仍然是伊拉克政府控制私营军事保险业的 基础。实际上,伊拉克内政部负责对该国所有私营军事保险公司进行编号,私营军事保险公司需要提供安全车辆的公司编号。一般禁止私营军保公司在不同的国家工作。例如,一家在巴士拉执业的安保公司不能在邻近的阿马拉州工作,其安全车也不能通过州边境检查站,除非它获得内政部的批文许可 Natalino Ronzitti, The Use of Private Contractors in the Fight against Piracy:
Policy Options. Francioni and Natalino Ronzitti ed., War by Contract:
Human Rights, Humanitarian Law and Private Contractor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87-88. 。由于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来控制法律框架,近年来很少有关于伊拉克私营军事保险公司的负面报道。应该说,伊拉克现政府对私营军事保险公司的活动进行了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08年,伊拉克政府通过了一项法案,试图取消预防恐怖主义委员会的刑事豁免权,但此后美国和伊拉克政府通过了一项新政策,规定伊拉克政府只对严重的故意犯罪拥有管辖权。如此一来,就无法追究PMC雇员的个人违法行为。

第三节 小结 本章节主要针对PMC雇员以及PMC雇员的责任追究方式进行介绍,主要包括PMC雇员的基本介绍以及责任追究方式。PMC雇员是依据国内法成立、并被所在国认可的合法商业机构,主要提供主动安全、采取攻击行为、甚至是直接参与冲突并发挥军事作用,与此同时PMC雇员与雇佣兵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相比于雇佣军,PMC业务更加广泛多元,与此同时PMC由于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位,游走于现代战争的边缘位置,导致容易发生违法事件,最为常见的是PMC在当地滥用武力,容易陷入杀戮情绪做过激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并且国际上对PMC雇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先后拟定,《蒙特勒文件》、《PMC武装安全服务使用指南》和《行为守则》,要求它们遵守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律和人权法。在PMC雇员的责任追究方式上主要是以ICC、母国、领土所属国为主,ICC它规定了最严重罪行的国际刑事责任,并将个人与国家庇护区分开,使他们对某些国际罪行负有直接的刑事责任。根据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无论是领土管辖的主观理论还是领土管辖的客观理论,一般说来,领土所属国都是具有管辖权的。与此同时,根据国际法中的属人管辖,母国对其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在母国管辖权上以美国为例,阐述其主要法律对PMC雇员的约束。领土国对其领土内违反国际和国内法的行为有充分和专属的管辖权 ,这里主要以伊拉克为例,对其颁布的法律及政策进行阐述,伊拉克政权对私营军保公司的规制也已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第二章 PMC雇员责任追究的法律困境 第一节 ICC框架下的补充性管辖权是特定、有限的 尽管国际刑事法院的利益先前已被披露,但没有包括国际刑事法院在内的全面制度。它的管辖权是具体和有限的,不能从法律本身来分析,必须从程序问题来分析。首先,就法律文本而言,附加关系原则限制了当前国际刑事法院的做法,但具有优于国内法管辖权的优势,但国际刑事法院并不完善。它也有其自身的缺陷,阻碍了它在行使管辖权上的优越性。

一、实体上限制了国际刑事法院司法管辖权的行使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刑事司法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支持设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但它们不希望设立一个侵犯主权的司法机构。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允许国际刑事法院和国家法院同时对有关的国际罪行具有管辖权,但也允许国家法院对国际刑事法院具有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这种优先管辖权不符合国家司法主权的原则,只能在例外情况下有限地适用。因此,国际法委员会已将附加管辖权的概念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法案,优先考虑国家法院,并减轻国家对管辖权的一些关切。然而,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其他国际罪行不同,国际刑事法院的实际管辖权仅限于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与这些国际罪行最相关的是前三类。与对种族灭绝、种族灭绝和反人类系统的大规模攻击相比,它们的规模和行为更有可能适用于战争罪。武装冲突中PMC雇佣的行为,如监狱暴力或者参与战争,都可能是战争罪。

因此,国家法院对工人责任的管辖权会带来一些法律障碍,影响国际刑事法院附加管辖权机制的运作,这主要是由于它反映了你不能承诺的事情。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以下两个方面才能延伸到本案:管辖权和“不情愿的”管辖权。在人际管辖权和领土管辖权方面,国际刑事法院只有在当事人是缔约国一方公民或者诉讼地在缔约国一方境内时才能行使管辖权 。

二、程序上限制了对PMC雇员的责任追究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时,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执行机构,所以没有专门的执法机构。因此,如果要规范PMC的就业,还存在着很大的障碍。也就是说,它必须由缔约国执行。如果你受到政治因素的限制呢?他早些时候说,如果领土和原籍国之间涉及PMC雇员,就需要一项协定或合同。如果领土国家不得不寻求狩猎或帮助,这将与原与雇员原籍国的协定相抵触。也就是说,管辖权豁免没有实现。简而言之,《罗马规约》允许国际刑事法院只允许一个国家法院在保护有关各方的某些具体情况下行使额外的管辖权。或者,如果国内刑事案件不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允许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有可能受到干扰。国际刑事法院认为,如果国内法律程序增加了被定罪的可能性,即使这些法律程序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当行为与“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无关,法院必须能够行使管辖权,而法律的目的正好相反。由于立法上的不确定性,国际刑事法院也质疑,如果有关国家法院的议事规则不符合国际人权标准,是否可以将“反对”作为管辖权。应由国际刑事法院在实践中加以澄清。

虽然现有的国际刑事司法和刑罚对侵犯人权行为有一定的影响,此外,根据管辖权的要求,国际刑事法院可以起诉PMC雇员和管理人员,但没有国际法院对公司有管辖权。理论上,没有人可以免于起诉犯罪或滥用职权,但实际上却有很大区别,国际刑事法院的却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政治等因素,私营军事承包商往往可以得到豁免,对于PMC雇员有违人道法的行为并没有人采取法律手段。

第二节 领土所属国对PMC雇员无力追责 领土所属国对于PMC雇员侵犯人权行为的司法管辖困境有很多,针对PMC雇员的追责仍存在许多问题,这是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这些包括领土政府认为PMC带来了暂时的和平与稳定,PMC也是政府安全和军事装备机制的一部分,不想对PMC人员侵犯人权的行为采取行动。其他领土国家没有签署针对雇佣兵或平民军事力量的国际条约。因此,即使雇佣兵或 PMC雇员代表国家行事,他们也不愿意接受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义务,包括一些法律方面,另一部分则为更加实际的的政治性因素,此外,虽然许多国家可能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拥有管辖权,但与武装冲突行为无关的“普通行为”的处理却并非如此。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只有地方法院才具有管辖权,但正如实践中的问题,它们可能因无法正常运作或因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享有豁免权而无法进行管辖,对于这些“普通罪行”相关的受害者而言,这种处理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也会变相的认为是一种逃脱罪责的体现。

事实上,PMC雇员的侵犯人权行为或者说是犯罪活动并非没有惩罚机制,但在现实中,领土国家经常卷入武装冲突、政党、政治不稳定等。简单地不可能治疗PMC工作人员在该地区惩罚侵犯人权的行为。通常,PMC工作人员在饱受战争蹂躏的国家执行任务。这些国家的司法机制往往薄弱,不能有效地处理非法活动。南非执行结果公司为塞拉利昂政府提供军事服务时,EO公司带来的强制稳定使塞拉利昂有可能在1996年2月和3月举行民主选举,同时逼迫革命统一阵线签署和平协议 http://www.docin.com/p-1518059656.html,2019年,12月8日访问。

。但EO公的军事行动经常涉及侵犯人权,包括抢劫平民和强奸妇女 詹世明:《塞拉利昂内战中的外国雇佣军》,《西非亚洲》2003年第4期。

。然而,当时政府并没有控制国内局势。卡巴文官政府在EO离开塞拉利昂三个月后就倾覆了。这指的是国家军事职能的核心。因此,雇佣的行为必须作为实施的结果来确定。为了实现塞拉利昂的政府权利,政府很难控制其内部事务,保护国家,规范公民的人权侵犯。

第三节 母国对PMC雇员追责程序复杂、难度高 美国已经制定一定数量的法律、法规,用以规制如PMC这类的承包政府任务或者项目的服务商。但实践中,适用这些法律的效果似乎并不能令人满意。例如,实践中,《战争罪法》从未被适用过。在适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案例中,有两名前黑水公司的雇员试图适用该法起诉黑水公司创始人埃里克·普林斯,他们指控普林斯犯有谋杀或者协助谋杀等罪行 杰里米•斯卡希尔:《黑水内幕----私营军事保安公司如何崛起为世界最强大的军事公司》,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不过,从普林斯最近一本新书在全球的销售情况来看,本案的起诉效果并不明朗。对伊拉克的PMC雇员伤人案,则适用 《军事司法统一法典》,但罪犯仅仅被判处5个月监禁。虽然域外管辖权法的适用可能是确立对预防性维修犯罪管辖权的有效手段,但该法案最初仅适用于在国防部雇员和承包商的管辖范围内制定的 朱路:《昨日重现: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国际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69页。

将上述法律法规适用于美国的PMC和工人起诉并不有效,但由于美国的国际舆论和国内反战政治势力的扩大,黑水公司“尼苏尔枪击事件”的雇员已被美国司法部起诉。十二月。2009年12月31日,哥伦比亚地方法院撤回了被告的申诉,因为他的供词是有“污点” 王秀梅:《私营军事公司及其国际规制问题初探》,《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此案的撤销引起伊拉克政府和人民的强烈不满,也导致两国外交关系非常紧张。美国司法部随后提出上诉,2011年4月22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裁定某地区法院滥用法律。2014年10月22日,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的陪审团指控黑水四名雇员开枪打死伊拉克平民谋杀罪名成立。直到2019年8月14日,判处其枪杀无辜平民的PMC雇员终身监禁,此时从事件发生已经过去了12年。

在国内层面确保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人员的责任划分,民营军事安保公司人员司法免责、国内司法体制普遍薄弱、领土领土机制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制约了民营军事安保公司的责任。因此,私营军事和安保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家一级的责任也很有限。这种隐藏的现象助长了新的犯罪,制造了一种有罪不罚的气氛,使受害者难以向他们支付像样的赔偿。作为平民受害者,没有办法保护自己的利益。不管是尼苏尔广场枪击事件的受害者还是虐囚案的受害者,都是在“宪法权利中心”的帮助下才得以起诉。诉讼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多,在经济和精神上,公众很难为长期诉讼买单。国家各部门之间的制衡制度增加了诉讼的不确定性,借助宪法权利中心等民间组织难以取得成效。

第四节 其他国家缺乏国内立法或受司法豁免之阻碍 一、其他国家国内立法的缺乏 在一些国家,有限的域外管辖权受到限制,但其适用没有监督机制。2000年,美国通过了《军事治外法权权限法》。这允许美国法院在海外惩罚私营军事公司,但只适用于私营军事公司和其他为五角大楼工作的军事服务公司。2002 年2月12日,在英国,众议院通过了一份《PMC—加以规范的几种选择》,并建议为总部位于英国的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制定某些监管规定。英国外交部认为,军事行动的私有化注定要发展,并且正在为平民雇佣军推行令人惊讶的实用主义政策。

南非议会于1998年通过了《对外军事援助法》,限制南非人参与军事行动。然而,该法令并没有完全禁止雇佣军活动,而只是要求它受政府控制,并与国家利益同时行动。负责解释《对外军事援助法案》的南非官员坦率地说:“南非需要依赖记者的帮助来执行该法律。” 二、司法豁免阻碍执行 在PMC雇员责任追究中容易受到司法豁免的阻碍。这类条约是在美国和哥伦比亚签订的,PMC官员不应该因为国内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调查和起诉,哥伦比亚政府也不能起诉犯罪活动。此外,2003年,时任美国伊拉克占领当局秘书长布雷默签署命令,称美国PMC在伊拉克履行安全合同时不必遵守伊拉克法律。因此,许多项目管理咨询公司的雇员,无论美国或伊拉克法律如何,都享有事实上的豁免,不受CACI国际的影响,包括一系列侵犯人权的行为。由于私营军事公司不受伊拉克司法管辖,这些私营军事公司的工人尽管多次侵犯人权,但仍可能“不受司法制裁”。这使得他们可有恃无恐地为非作歹。此外美国也与阿富汗等国家签署过类似协议 Joel Christopher Coito,Pirates vs. Private Security:
Commercial Shipping, the Montreux Document,and Battle for the Gulf of Aden,California Law Review,Vol.101,2013,41-43. 。可见,条约对管辖权的豁免证明是个人责任的一个重大障碍,它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权,剥夺了他们的保护和正义的权利。

第五节 小结 本章主要针对PMC雇员的责任追究的法律困境进行阐述,全章从四个方面对追究的法律困境进行分析。其一在国际法上,ICC针对PMC雇员的补充性管辖权是特定、有限的,国家国家法院对工人责任的管辖涉及若干法律障碍,影响到国际刑事法院其他管辖机制的运作。这反映在“不能够”和“不愿意”司法管辖区,而ICC在创建代理机构时并没有专门创建一个执行机构,因此,如果您遇到很大的障碍,它对 PMC雇佣具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必须通过谈判来执行,反之,导致合同阶段相违背,,其二领土所属国司法运作机制可操作性弱,国家的司法机制往往软弱无力,无力有效地处理非法行为,导致国家不能执行有效的司法工作,从而缺乏有效的针对PMC雇员的责任追究。其三是母国对于PMC雇员追责程序复杂、难度高,PMC雇员的跨国性质限制了一个国家收集必要证据以确保成功起诉的能力,从而在国家一级起诉犯罪时造成了法律障碍和做法;
其四是大部分国家缺乏国内立法以及在PMC雇员责任追究中容易受到司法豁免的阻碍。条约下规定的司法管辖豁免是对个人责任的严重障碍,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人权,剥夺了受害者的辩护权和司法权。

第三章 导致PMC雇员责任追究困境的原因 第一节 PMC雇员法律地位不明确 根据现行国际军事法,武装冲突国家只有两种身份:战斗人员和平民,而雇佣军不是一个独立的类别。尽管《蒙特勒文件》规定,所有PMC都享有公民身份和待遇,并受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但如果PMC的雇员受雇于该国正规军队,或者,如果你直接参与一个国家或其分支指挥下的军队,将不享有平民地位和待遇。

一、国际法地位不明确 目前国际人道主义法对PMC的定义模糊不清,这种私人力量是在迅速变化的国际形势下战争“私有化”的产物。PMC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影响无疑是重大的。有学者甚至认为,它处于国际法的“灰色地带”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真空地带”。然而,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项目管理咨询公司的大多数雇员是“公民”,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他们的行为与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相对应,他们将丧失免受攻击的保护。在受雇器件,PMC的雇员必须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并对违反行为负责。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包括蒙特勒文件和行为准则在内的主要国际规范只对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没有涉及市场准入、企业管理、国家监督和补偿机制。就具体内容达成一致。和当前国际法律缺乏特殊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 特别是,私营军事公司受到法律的管制和管制。例如,罗安达条约草案,非洲统一条约组织关于消除非洲,反对招聘、使用、国际公约雇佣兵的融资和培训是针对雇佣兵 汪保康:《私营军事/安全公司雇员法律地位探讨》,《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2年第8期。

。由于私营保安公司人员传统上不是雇佣军,现有的国际法律规范,包括:《非洲统一组织消除非洲雇佣军公约》以及《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不能得到有效实施 曹瑞璇:《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法律规制》,华东政法大学,2014。

。由私营证券公司专门监管的文件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蒙特勒文件规定了PMC的管理和国家责任,但该文件仍有一些缺陷。蒙特勒文件没有规定私营保安公司武装人员在国际人道主义法下的法律地位,因此很难遵守冲突中的歧视原则。在条约草案中使用“私营军事和/或安全公司”和“军事服务”是具有误导性的。“军事”一词的使用是指文职非军事工作人员根据国际法享有与战斗人员相同的权利。因此,必须明确区分军事人员和文职人员。其次,条约草案没有涉及PMC的法律地位,因此可能无法区分PMC和雇佣军活动。

二、角色身份难以认定 《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第一附加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3条第2款规定:“冲突一方的武装部队人员(除第三公约第33条规定所包括的医务人员和随军牧师外)是战斗员,换言之,这类人员有权直接参加敌对行动。”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确定PMC雇员“战斗员”身份的前提是,这类雇员是否属于“冲突一方的武装部队”人员。

《第一号附加议定书》第43(1)条将“冲突一方的武装部队”定义为“有组织的武装部队、团体和单位,即使该方由一个敌人不承认的政府或当局代表”。该条第3款规定:“每当冲突一方将准军事或武装执法机构纳入其武装部队时,应在部队内通知冲突其他各方 周钦:《论国际法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规制》,湘潭大学2011。

。”因此,只有当私营军事公司并入争端一方的军队只有在另一方知道的情况下才被认为是“冲突一方的武装部队”。事实上,私营军事公司经常声称其雇员是“公民”,雇用私营军事公司的政府或组织只把他们视为军事安全服务的承包商,很少将他们纳入正规军。此外,第43条第(2)款规定,“战斗人员”有权直接参与敌对行动,而 且很难真正将项目管理顾问提供的服务界定为“敌对”。强调。许多私营军事公司只为雇主提供士兵、护送人员和野营服务。如果这些行动是“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就很难有说服力。

PMC只会完全依照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在许多情况下是不会直接参与军事行动,因此不会控制的贸易伙伴,并将公司转让给第三方,因此没有影响并不容易,可以根据你的意愿和目的实现 王祥山:《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适用国际人道法问题研究综述》,《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因此,很难讨论私营军事公司与政党,特别是正式政党之间的关系。而且在遵守海关方面也有一定的困难。我们不能保证一个人能同时满足所有的要求,并且只能满足其中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雇佣不能成为战士 白雪涛:《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对国际法的冲击及其规制》,《国际法研究》2016年第1期。

。本文中雇佣由“部门经理”管理。如上所述,私营军事公司是一个独立的自由群体,主要表现在不受国家的限制,不受组织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条件将不被满足。此外,PMC工作人员确定暴力行为的不确定性不能排除西方国家通过国际刑事法院将单边人道主义干预合法化的可能性。鉴于当前国际形势和地区冲突的复杂性,尚不能排除主权国家打着人道主义干涉旗号对西方国家发动武装袭击的危险。然而,由于侵权行为判定的门槛限制和不确定性,国际刑事法院对潜在人道主义干预的管辖权基本上被排除在外。国际刑事法院对实施单边人道主义干预的武装部队和政治领导人涉嫌犯罪的遗漏,可以间接为单边人道主义干预的合法化创造一个平台。

第二节 领土所属国战乱、政局不稳等影响 事实上,PMC雇员的侵犯人权行为,换句话说,虽然犯罪活动不是没有惩罚机制,但在现实中,国家正遭受战争,政治局势不稳定,社会秩序混乱。一般而言,PMC工作人员主要在政治不稳定和受战争影响的国家执行任务。这些国家的司法机制往往非常薄弱,无法有效地对付非法活动。PMC的雇佣不能因为他们所在地区的人权侵犯而受到惩罚。

私营军事公司通常受雇在饱受战争蹂躏的国家执行任务。这些国家的司法机制往往很脆弱,无法有效地打击非法活动。如前所述,如果南非执法公司为塞拉利昂政府提供军事服务,则政府无法控制内部局势,而有效控制和惩罚私营军事安全公司人员的可能性甚至更大。因此,在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地区,诉讼和其他任务往往无效,法律无法执行 。

可见,领土所属国大多因长期受到战乱的影响,导致国内的社会秩序非常混乱,政局动荡不堪,即使约束和惩罚违反民用军事安全人员是主观的,但客观上的实际情况往往也不允许他们开展有效的追责行动,当一个国家自身已处于内忧外患的境地之时,在想让它正常的开展司法审判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惩罚就显得过于苛刻了,因为无论从本身就较为薄弱的司法运作机制出发,还是从客观上因遭受战争摧残而导致执行法律的能力缺失而言,在实践中,领土所属国常常会因长期战乱的影响而导致难以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追惩。

第三节 PMC雇员享有某些条约项下的司法豁免 不要PMC雇佣负责的另一个原因是,一些雇佣在国外执行任务之前,他们的母国和东道国可能受东道国管辖如果:侵犯人权,也就是说,按照约定签订合同规定不得侵犯人权。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案件中的管辖权排除问题将大大减少该领土所属领土的管辖权和范围,使许多问题无法进行调查。

PMC雇佣在执行国际条约和国际法规定的任务时享有一定的豁免权,例如,2003年,美国和哥伦比亚签署了一项协议,不调查或起诉在哥伦比亚的美国士兵和PMC公司。哥伦比亚政府不应允许私营部门签署合同。在这方面违反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已提交国际刑事法院。2004年7月,在伊拉克战场上,一个临时联盟发布命令,呼吁伊拉克司法系统不要起诉PMC工作人员。《条约》规定的司法管辖豁免是领土国对私营军事和保安公司雇员的个人刑事责任追究的主要障碍,并大大损害了受害者获得公正和有效赔偿的权利 Katherine Fallah, Corporate actors:
the legal status of mercenaries in armed conflict,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2001,863. 。此前,PMC及其雇佣经常使用这一例外,主要是由于PMC与美国政府之间的雇佣合同。无论在何处就业,受战争破坏的地区仍处于战后时期,无论处于恢复阶段,大部分的军事任务实际上是针对政府的。

第四节 母国缺乏对PMC雇员域外管辖的政治意愿 PMC起源或经营的国家,如美国和英国,加起来约占全球私营军事保护产业的70%,也有责任监督这些PMC和保护人权的义务。然而,现有的国际人权法没有明确和具体地要求各国规范企业在其领土和/或管辖范围内对人权的尊重。

根据实践情况,PMC的犯罪活动往往发生在海外,而此时公司的国籍可能有两个国家。首先,如果原籍国是PMC的雇主,则可能有故意掩盖庇护公司所犯罪行的行为;其次,如果原籍国是非就业国,那么此时原籍国往往以第三国的身份出现,PMC人员的犯罪活动大多发生在海外,而且原籍国往往缺乏对其PMC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行为行使治外法权的政治意愿,除非该国本身也是雇主。正是由于这一缺位,即使PMC这样的公司也造成了一些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但却没有国际层面的人权公约来规范他们的行为,并在国际法层面为受害者提供救济和保护。相应地,他们在海外追究PMC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政治意愿也不如有关各方强烈。

而且,PMC雇员活动的跨国性也导致诉讼程序的推进较为困难,母国无论是从诉讼初期的收集必要的证据、证人证言、文书传递还是诉讼后期的成本考虑、政治因素等方面考虑,这项工作都是一项程序复杂、难度较大且成本高昂的工作,这种有罪不罚的现象进一步增加了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Nandan, Rosenne,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 A Commentary, Vol.2,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3,91-93. 第五节 普遍性管辖制度需满足诸多条件才能启动诉讼程序 要求世界各国确保私营军事保安公司的雇员尊重人道主义法,并防止个人或法人实体在其领土内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根据普遍管辖的原则,如果和平与安全委员会成员犯下的罪行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有国家,无论罪犯的行为和公民身份如何,都将对这些公司或个人负责,保留起诉权。然而,在普遍管辖权的原则下,PMSC人员调查国际犯罪存在许多困境。

一、PMC雇员的特殊性 侵犯PMC雇佣的人权是否特别?首先,国际法对个人责任有一定的限制。其次,雇佣与老板的关系并不总是很密切,如果公司不想承担责任,就会产生“责任鸿沟”。同样, PMC的客户群体或雇佣非常复杂,他们可能不仅仅是一个公司、恐怖组织或协会。它们通常来自州或政府机构,将侵犯人权与其他行为相比较。第一个特性是它识别了这里的其他类型的行为。根据参与者分离的标准,可以将其他类型的行为分为状态行为、业务行为和个人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专业行为和个人行为。行动又可以分为军事行动、安全行动和提供技术支持等内容。

PMC雇员的简单的个人生活行为肯定是不值得我们放在这里讨论的, 需要比较的是雇佣对“客户”的响应行为,例如军事人员的行为,安全行为,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第一个特征意味着侵犯人权可以作为原告被起诉,而不是要求个人或罪犯或一个小群体要求政治行动,如军事行动或国家起诉。第二个特点是,PMC雇员的这种侵犯人权行为往往要根据该国的国家法律承担责任,这些法律可能不允许采取军事行动或安全措施。例如,制裁是国际刑事法院规定的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换句话说,这种虐待行为的危害和惩罚往往比敌对行动要小,根据一般的司法程序来说,问责制也很容易全面跟踪。

由于这种特殊性,原则上,侵犯人权的情况下,受害者通常有问题的帮助雇佣所在国家法律的国家,或在自己的国家没有达到国际刑事法庭的水平和国际刑事法庭。在现实中这是一个司法困境,但在实践中国内法在责任方面也面临困境。

二、诉讼活动政治敏感性 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有按照国内法对所有犯了国际犯罪的人的普遍管辖权。虽然一部分司法管辖区已经确立了普遍的管辖权,但是需要法院满足行为人的居住地和与国家的实际接触等特定条件。在法院所在地以外的国家收集证据是一件复杂和昂贵的事情,需要其他国家的合作,特别是犯罪者的合作。

诚如前一种母国追责的情形所面临的问题,第三国是否主观上愿意去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实施这一管辖权即为主观层面上最现实紧迫的问题,政治意愿的缺乏导致这一类案件常常处于无人问责的状态。而且,如果单纯的因为缺乏政治意愿的动机似乎还可以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加以改善,但是现实中,这类案件往往存在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导致许多国家对其采取的是一种“能避则避”的政治态度。

如2004年,美国宪法权利中心(U.S. Constitutional Rights Center)以战争罪向德国法院起诉了拉姆斯菲尔德和其他在监狱服刑的上司,而德国有一个普遍的司法管辖权,允许对他们进行军事起诉。世界范围内的犯罪及相关犯罪都依法建立了相应的权利制度。然而,由于该案件的政治敏感性,德国检方最终没有接受指控,从上述案例可以得知,主观层面上,缺乏管辖的政治意愿以及案件的政治敏感性都是行使普遍管辖原则对PMC雇员违法行为追责的障碍。

除去主观方面的因素,客观上也存在许多困难,一方面,就实际的诉讼程序而言,尽管有些国家已经建立了普遍性管辖制度,但是刑事起诉和审判需要有关国家的合作,以便有效地打击国际犯罪及其预防。法律和司法的双重障碍使得普遍管辖权原则在实践中难以适用,屡遭挫折,并且,普遍性管辖制度还需要满足某些条件时才能启动诉讼程序,这虽然在一方面防止了某些国家滥用普遍管辖制度进行干涉他国主权和内政的行为,但与此同时也加大了其他国家想通过该项制度对PMC雇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的难度。无论从收集证据的难度、成本或是从交通成本、人力成本而言都是一项较为复杂且耗资巨大的活动,并且这项诉讼活动如果得不到当地国家、政府或是相关的法律人员的支持,没有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的合作与配合的话,这项诉讼活动是难以开展的。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简称《条约草案》)
参见《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国家机关或者经授权行使国家权力的个人或实体,若以此种资格行事,即使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其行为仍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

第二部分,明确了国家责任的内容。换句话说,负责任国家的责任来自其义务。如果一个国家犯了罪,就有必要从自己的责任出发采取行动,并采取措施结束犯罪,但国家往往具有民事责任,其形式是相对固定的。除了因犯罪而“恢复情况”外,还必须尽一切努力赔偿给受害者或受害者国家造成的损失。传统上,国际法为因违反国际法而遭受的伤害提供赔偿,但这些伤害是受害者所属国或声称其所属国。来自东道国的请求通常被认为是国内请求,而不是国内请求,关键问题在于程序的流程。这意味着即使个人和受害者也没有法律地位以一般方式作出反应。但事实上,根据国际法,他们有权利。如果国际法可以在特定法律制度的框架内直接适用,或者国内法规定了个人起诉的权利,你可以直接向国家法院提出索赔。

第六节 小结 此章主要针对导致PMC雇员责任追究困境的原因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了解到PMC雇员追责难是由多方面产生的,其一:现有国际人道法对PMC的界定是模糊的,不清晰的,包括《蒙特勒文件》、《行为守则》在内的主要国际规范仅就国家监管和行业标准提出了原则要求,《公约草案》并未涉及PMC的法律地位问题,由于侵权裁决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国际刑事法院对潜在人道主义干预的管辖权实际上被排除在外。第二,该国领土长期饱受战争、政治动荡和社会秩序混乱之苦,不能惩罚在该领土上活动的PMC,因为无论从本身就较为薄弱的司法运作机制出发,还是从客观上因遭受战争摧残而导致执行法律的能力缺失而言,在实践中,领土所属国常常会因长期战乱的影响而导致难以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追惩。其三:PMC雇佣执行国际条约和国际法规定的任务,但有一些例外。根据该协定放弃管辖权是领土国对军民和保安公司雇员个人刑事责任的严重障碍,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正义和有效赔偿权利。其四:私营军事公司雇员犯下的大多数罪行是在国外犯下的,领土往往是对外国私营军事公司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行使域外管辖权的政治,母国无论是从诉讼初期的收集必要的证据、证人证言、文书传递还是诉讼后期的成本考虑、政治因素等方面考虑,这项工作都是一项程序复杂、难度较大且成本高昂的工作。其五:在调查私营军事公司工作人员所犯国际罪行的普遍管辖原则方面也存在许多困境。虽然一些司法管辖区建立了普遍管辖制度,但有效打击和预防国际犯罪需要与起诉犯罪和参与起诉的国家合作。法律和司法的双重障碍给普遍管辖权原则的实施带来了困难,屡遭挫折。

第四章 对PMC雇员追责困境的出路 第一节 明确PMC雇员在法律上的地位 当PMC雇员的法律地位不确定时,很难对其行为进行定性,也很难确定其权利、义务和责任。武装冲突中PMC雇员的行为及其法律义务是由PMC雇员的法律地位决定的。因此,需要确定PMC雇员的法律地位。

一、是否享有平民法律地位 与我们平时所知的不同,平民的定义其实是非常宽泛的:它不仅包括定义狭窄的普通平民,也包括那些在军队中,但与军队一起旅行的你。根据第三项条约的规定,这些人如果被俘虏,可以被视为战俘。但是,在讨论PMC雇佣的状态时,不仅需要查看这些定义,还需要详细地讨论他们并且需要准确的进行心理评估等内容。

在正常情况下,平民不参与敌对行动,因为这种参与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首先,在国内法方面,他受到国内法的惩罚。第二,在国际法方面,他失去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保护 朱路:《论国际人道法中平民概念》,《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因此,平民很少参与敌对行动。但最终,还是有办法明确识别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例如,当许多公司提供服务时,他不是直接参与武装冲突,而是从事安全服务。那么,我们在区分时不应该包括这些人吗?在真实的战场上也存在“人盾”的问题。虽然这种情况是明确禁止的,但PMC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尚不清楚。这些人应该包括在内吗?对于第一个问题,首先需要保人员。我不认为他需要区分攻击后的主动和防御。很明显,第一次攻击必须包括在内,他在防御的过程中卷入了冲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他需要直接参与军事行动。伊拉克在“人肉盾牌”问题上使用了它。你能看到的第一件事就是他们在成为盾牌之前必须是平民。然而,如果你被雇佣来实现你的目标,你可能会被误认为是PMC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施密特等心理因素,你不可能简单地判断自己是否准备好了。国际法的一些原则需要结合起来进行案例评估和全面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研究这种差异。

在确定一名雇佣的法律地位时,需要综合考虑个别情况,但可以得出一些结论:如果一名雇员直接参与敌对行动,他就不再是平民,也不象平民那样经常使用武器保护,如果一名雇员单独在军队中行动,根据人道主义法,他将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平民受到保护,如果被俘,他将被视为战俘。还有一个事实是,没有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雇员受到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与平民同等的保护。

二、是否享有战斗员的法律地位 PMC雇佣法律地位的第一个障碍是参与纠纷的要求。根据吉拉德的说法,如果这个人不在这个国家工作,他就不可能是一名战士。然而,在实践中,雇主往往不一定是国家。这使大量人员被认定为战斗人员的可能性有所降低。然而,协议的第三个表述不是国家,而是术语 “party” 邵沙平,余敏友:《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241页。

。换句话说,在这个过程中,雇主是否是国际法主体所要求的适当国家并不是大多数。工人和合同状态之间没有关系。你的雇佣情况如何?简单地说,这与你的雇佣的穿着无关。非战斗人员是众所周知的平民,但有些可能不是完全的平民,可以做技术工作,也可以让你做。通过直接观察所穿的衣服来总结上述情况,实际情况与人道主义法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因此直接根据理论规定适用法律是有问题的。不可否认,有些人可以根据条约作为战斗人员给别人提供协助,但有些雇员不能确定他们的地位,也不遵守人权法,他们同时也不享受战俘的待遇。因此,我们唯一能确定的是,完全遵守《日内瓦第三公约》规定的工人具有战斗地位,并受其保护。

第二节 加强国际间合作,控制因领土国自身原因对PMC雇员追责的影响 在前文中分析可知,国家权力有限,经济基础和发展薄弱,反恐斗争有限,执法能力和战斗力薄弱。会导致现有的反恐怖主义力量不能充分应对各种紧急情况,领土所属国由于战乱、政治局势不稳定等原因,对于PMC无力追责,因此,最有效的方式是加强国际间合作,建立联合安保机制,最大程度的保护领土国公民的权利,领土国家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并在国际法的框架内积极参与国际立法活动。要尊重国际惯例,充分表达民族需要,按照国内法有关规定表达意见,并有发言权。加强国际立法合作既包括国际间的双边合作,它还包括国际多边合作。在区域合作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着许多矛盾,但不可否认的是,区域合作组织在打击反政府武装行动方面实际上更加有效。加强区域合作,主要是积极参与地方立法活动,提出符合国家利益、有利于解决地方问题的合理的立法建议,积极提交申请的从另一个条约或协定与刑事管辖权声明他积极配合其他参与国的共同法律援助时出现在自己的法院参与和不依赖于使用预订控制犯罪活动,将积极寻求解决方案的国际条约和协议。

为打击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应建立具体、标准化和长期的机制。首先,各国应在联合国范围内共同努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共同保护国际社会的安全。然后可以在不同区域合并点和面。一些地区国家根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制定了私营企业雇佣行为准则,充分考虑到区域合作的好处,加强了对周边国家 在高风险地区的合作与支持。此外,必须开展国际合作,如国际海事组织,并开展国际合作,最大限度地整合资源,有效应对海盗和极端恐怖行为。最后,应明确PMC工作人员的定义,应制定协调和信息交流的立法,必须有一个单一的联合机构,以避免在世界上孤军奋战。

第三节 限制条约项下的PMC雇员的司法管辖豁免权 正如前文领土国追责困境中所提及的PMC雇员的司法豁免权问题,我们应当正确看待这一豁免权问题,首先,根据对司法豁免的理解,司法豁免是指一国的外交代表或外交官和特殊身份组织不受东道国管辖的一种制度。“不平等管辖”原则是司法豁免的重要依据。根据这一原则,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它们之间不存在管辖或决定的问题。在国际实践中,民事(包括商业)豁免的局限性和完全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享有司法豁免的人将在接受州法院的州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享有司法豁免的国家的主管当局直接宣布放弃管辖权,该国法院有权接受。2. 享有司法豁免的人,因个人原因与对方发生经济纠纷的,不享有司法豁免。3、如果外交代表在被告提出反诉的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外交代表必须参加法院,不享有司法豁免。这一豁免权设立的初衷是防止特殊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遭受到其他无关因素的干扰而无法全心的执行任务,但在对PMC雇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时,往往会因为其享有司法豁免权而难以追责, 公众地位豁免规则也被国际刑事法院排除在外。与此同时,最重要的是,有些人知道他们有某些身份例外,比如外交官。但是在ICC中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国际刑事法院已经通过《国际法院条规》证明了其豁免地位。一般来说,如果你想要改变或完全改善PMC雇佣的行为,如果他们犯了罪却不能被追究责任,那么国际刑事法庭机制实际上是一个很好的做法。来考虑权力和遏制的状态,或者你自己的规则。国家责任和管辖权排除是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虽然国际法有例外,但国际刑事法院发现了例外。也就是说,管辖权豁免的一般规则、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强制的一般规则,都不能违反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权利的准则。如果一个国家放弃管辖豁免,或者一个雇佣兵违反了《司法法典》,这不仅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而且是遵守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的一个强制性措施 。

由于国际和国内的情况完全不同,管辖权的机制也不同,不能盲目地声称存在单一的标准或协议。最后,管理PMC雇佣是一个难题。当然,每种机制也有处理自身缺点的优点。因此,在不同的情况下,应灵活选择和适用管辖范围的选择和对涉及虐待工人案件的审议。然而,灵活的选择并不是犯罪活动的导火索,也不能阻止雇佣为非法活动承担责任。这是最好的组合方式的优点和缺点的每个领土和原产国,如果合同监督管辖条款可能包括选择机制和责任当进入一个雇佣合同,避免漏洞的法律能够更好地在公共管辖区域将受害者的保护。

第四节 在PMC雇员执行任务的东道国建立临时法庭 虽然现有的国际刑事司法和刑罚对侵犯人权行为产生了一些影响,但在实践中,国际刑事法院并没有发挥合法的作用。这是国际法的性质使然。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执法机构,国际法准则就应该得到必须执行的国家法律的补充。正如国际人道主义法所反映的,即使违反国际人道主义义务的个人在国际刑法下犯罪,国际刑法也不是一个成熟的法律制度。国内犯罪必须在国际犯罪的起诉中发挥重要作用,才能对劳动者进行指控和惩罚。其次,在国际刑法这一分支上虽然有了这一节取得了突破,但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义务的人实施制裁,但构成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基本上仍然是一项条约。私营军事保安公司的雇员主要是本国人,在私营军事工业发展的国家,许多有影响力的国家还没有签署国际刑事法院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这项协定规定不能对这三名雇员施加任何责任。这意味着,即使是国际刑事法院的可能性也是有限的。

事实上,在PMC雇佣违反人道主义法之前,没有人诉诸法律行动。鉴于上述情况,发件人认为,虽然这涉及实体法本身的问题,但它是由国家就这一问题达成协议的政治意愿造成的。首先,国际刑事法院对雇员违反人道主义法的犯罪构成太大,无法惩罚他们。其次,ICC没有相应的执法机构,也没有相应的附加功能来解决此类问题。这可能导致无法发现的非法活动和豁免权,因为拥有民用军事安全公司国籍的国家原则上不希望或控制此类公司在国外的行为。这种 豁免进一步增加了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可能性。

一些学者提出主张 Annina Burgin,Patricia Schneider,Regulation of Private Maritime Security Companies in Germany and Spain:A Comparative Study, 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 Vol.46, 2015,89-90 在东道国设立临时法院,由私营军事安全公司的成员执行其任务,以确定公民的非法活动。这些特别法庭离犯罪现场更近,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英国的法律体系遵循地域原则。换句话说,外国人的犯罪行为在他们的祖国不受指控。英国在德国和塞浦路斯等外国军事基地设立了临时法庭,可以由军事人员进行审判。

第五节 优化普遍性管辖制度中的诉讼程序 说起管辖,由于PMC雇员本身的特殊性,这不仅包括某些国家的法律,而且PMC可能受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管辖。首先,PMC的雇主有管辖权。根据人身权原则,国家对公民的一切法律行为都有管辖权,外国公民都受法律管辖。其次,PMC雇员的行为除了国籍国的管辖,领土所属国对其行为也享有管辖权。

在大多数情况下,PMC雇佣和保安公司雇佣的责任和惩罚是完全相同的,但不是绝对的。如果PMC雇佣在进行安全操作时没有执行适当的业务流程,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他们必须承担责任。然而,由于保安公司在责任和惩罚方面面临困难,保安人员的责任往往是由采取或承诺采取行动的国家确定和保证的。在这方面,随着美国和伊拉克政府签署了一项豁免协议,伊拉克政府只吊销了黑水公司的营业执照,从而从美国黑水公司在伊拉克误杀平民的后果中吸取了教训。能做什么。目前还没有刑事定罪。尽管美国国会已经发布了一份相关文件,呼吁用国内法律惩罚此类案件,但它也提出了更积极地介入原产国的需要,以便将安全官员的违法行为绳之以法,同时这个也表明了保安人员的违法行为在追责方面更多需要母国的参与 I1ja Van Hesspen,Protecting Merchant Ships From Maritime Piracy by Privately Contracted Armed Security Personnel: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Flag State Legislation and Port and Coastal State Requirements, Journal of Maritime Law and Commerce,Vol.45,2014,45-46. 。如果触犯法律的安全公司,特别委员会将首先暂停营业执照,然后发送一个特别工作组来调查这一事件,最后恢复营业执照或更低水平的营业执照需要确定符合有关法律和行业法规。你也可以暂停或吊销你的营业执照。的确,对于安全公司的违约责任和惩罚应该根据具体的违约情况来执行。迄今为止,针对 PMSC提起的两起民事诉讼案件,实际上是根据美国《外国人侵权要求法》提起的民事诉讼。该法案赋予美国地方法院以“外国人仅出于侵权行为,违反国际法或美国条约而进行的任何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具有广泛的民事管辖权的基础,适用于非常广泛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因此,在法律上是存在根据国家法律将PMSC雇员的违法行为绳之以法的各种基础的,无论如何,PMSC的雇员显然是受到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约束。

最后,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受害者国籍国管辖权。如果PMC雇佣的行为对另一个国家的公民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公民所在国家也有管辖权,它不仅保护公民,而且惩罚伤害公民的罪犯。这种管辖权被称为“被动国籍原则”。换言之,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可能对外国人的行为负责,使国家利益处于危险之中。然而,有一种理论认为,管辖权并不简单,相当于行使管辖权。各国可能对私人武装安全措施拥有管辖权,但这样做需要一个特定的分析,本文建立的“中国国际犯罪具有管辖权国际习惯法”对于其他领域的应用程序,鉴于普遍管辖权的性质,任意运动将削弱其他主权或添加不必要的负担我们的国家有可能。最后,现行的管辖制度有许多漏洞,不能与国际刑事制度充分结合。管辖。因此,可疑的违法者可能会受到适当的限制。例如,《加拿大刑事法典》第 7 条第 3 款提出,如果一个实体进入一个国家的管辖后执行有害行为对一个人的人身、财产受到国际法的保护之外的国家,它指出,该法案应当被视为普遍行使管辖权,发生在上述边界。

第六节 小结 此章主要针对PMC雇员追责困境提出相应的建议。其一,在PMC雇员法律追责的主体上,需要明确PMC雇员在法律上的地位,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完全遵守《日内瓦第三公约》规定的工人处于战斗状态,并受到他们的保护。其二,在领土所属国方面,加强国际间合作,控制因领土国自身原因对PMC雇员追责的影响,建立联合安保机制,最大程度的保护领土国公民的权利,发挥国际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作用,开展国际合作;
其三,在特殊条约下限制条约项下的PMC雇员的司法管辖豁免权,如果一个国家放弃管辖豁免,或者一个工人违反了《司法法典》,这不仅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而且是遵守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的一个强制性措施。其四,在针对责任追究难度大上可以在PMC雇员执行任务的东道国建立临时法庭, 这些特别法庭离犯罪现场更近,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最后,优化普遍性管辖制度中的诉讼程序,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受害者国籍国管辖权。如果PMC雇佣的行为对另一个国家的公民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公民所在国家也有管辖权,它不仅保护公民,而且惩罚伤害公民的罪犯。

结 语 在全球治理日益支离破碎的形势下,非国家行为者发挥着国际政治安全体系的重要作用和作用,其活动几乎渗透到国际社会的每一个领域。作为一个非国家行为体,PMC扩大了对国际安全的研究。与正规的军工行业相比,PMC是一种跨业务的安全模式,是现代经济活动中最具活力的领域之一。

PMC在提供跨境服务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容易实施一系列严重违法行为。目前,PMC雇员的责任追究方式有ICC、母国、领土所属国三种, 根据国际法中的属人管辖,母国对其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因此,大多数控诉PMC雇员的案件也都在母国提起。但是对于这些私营行为的责任追究上并不能很好的行使,这主要体现在国际刑事法院的附加管辖权在实质和原则上限制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行使、领土所属国无力追责、母国对PMC雇员追责程序复杂、难度高、其他国家缺乏国内立法或受司法豁免之阻碍等。究其原因主要是现有国际人道法对PMC的界定是模糊的,不清晰的;
由于战争的长期影响,领土国家在政治上不稳定,社会秩序混乱,无力对在其境内开展业务的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人员予以惩罚;

PMC的雇员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法下执行任务享有某种豁免;
私营军事公司雇员犯下的大多数罪行都是在国外犯下的,而且母国往往缺乏对其私营军事公司违反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法行为行使额外管辖权的政治意愿。普遍管辖权原则规定了私营军事公司工作人员的职责。国际犯罪也有许多困境。由于PMC雇员的活动日益频繁,而问责和补偿机制不够成熟,发展严重滞后,因此,很有必要在健全国家立法和国际管制结构,为此,首先在国际法上明确PMC雇员的法律地位,就PMC的最低标准和身份达成一致,尽快完善问责和补救的受害者机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约,其次,领土国加强与国际间的相关合作,积极从已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中寻求解决路径,减少因自身原因而无法追责的情况产生。然后需要制条约项下的PMC雇员的司法管辖豁免权,一旦签订了雇佣合同,就会在合同中加入管辖权选择机制和责任管理,以避免管辖权上的漏洞和缺口 。随后还可以在PMC雇员执行任务的东道国建立临时法庭,以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最后,针对管辖制度的困境进行优化,在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该国应有权在其领土上审议上述行为并对其行使普遍管辖权。

当然,这篇文章仍然有很多缺点。在数据收集方面,国外文献数量较少,及时性稍差。国外的研究结果和一些近期的研究结果可能不足以作为参考。此外,由于学术水平低和缺乏实践经验,国际形势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了解,仅仅针对PMC雇员追责进行简单的分析,因此在下结论时可能有所片面和不足,并且由于国际上安保行业的快速发展,PMC雇员的法律责任体系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是国际法关注的问题,为此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将继续拓展该问题以及相关课题的研究。

参考文献 一、著作及译著类 1.朱路.昨日重现: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国际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 2.杨勉.国际法规则与中国适用[M].北京:时事出版社,2015. 3.谷春德,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4.邵沙平,余敏友.国际法问题专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5.孙春增.法理学要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6.[美]杰里米•斯卡希尔著.闫鲜宁译:黑水内幕----PMC如何崛起为世界最强大的军事公司[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 7.[英]霍布斯著.刘胜军译.利维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8.[英]伊恩.布朗利著.曾令良译.国际公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二、学术期刊 1.白雪涛.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对国际法的冲击及其规制.国际法研究,2016,1. 2.宋世峰.美国军事情报机构的“旋转门”现象.当代世界,2009,4. 3.王秀梅.私营军事公司及其国际规制问题初探.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 4.王祥山.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适用国际人道法问题研究综述.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1,4. 5.汪保康.私营军事/安全公司雇员法律地位探讨.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2,8. 6.徐建平.私营军事公司法律释义.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9,22(4). 7.詹世明.塞拉利昂内战中的外国雇佣军.西非亚洲.2003,4. 8.朱文奇.雇佣军问题对国际人道法的冲击及影响.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8,5. 9.朱路.论国际人道法中平民概念.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6. 10.徐建平.论对PMC的刑事管辖权一一以伊拉克战争为例.人民论坛,2011(5). 11.徐建平.雇佣军犯罪化习惯国际法对私营军事公司的规制.理论月刊,2011(6). 12.宋世锋.私营军事和安全公司的国际法地位述评[J].探索与争鸣,2009(3):67-70. 13.王秀梅.《蒙特勒文件》对私营军事和安保服务公司的规制评析.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9,22(5). 14.王秀梅.雇佣军、私营军事公司与非洲[J].理论观察,2009(4). 15.王秀梅.私营军事公司及其国际规制问题初探[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 16.lice Priddy, tuart Casey-Maslen, Counter-piracy Operations by Private Maritime Security Contractors:
Key Legal Issues and Challenge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Vol.10, 2012. 17.See Sarah Percy,Regulating the Private Security Industry:
a Story of Regulating the Last War,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Vol.94 No.887, Autumn 2012). 18.Natalino Ronzitti, The Use of Private Contractors in the Fight against Piracy:
Policy Options. Francioni and Natalino Ronzitti ed., War by Contract:
Human Rights , Humanitarian Law and Private Contractor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19.Nandan, Rosenne,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 A Commentary, Vol.2,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3. 20.Anna Petrig, Robin Gei B, Piracy and Armed Robbery at Sea:
The Legal Framework for Counter-Piracy Operations in Somalia and Gulf of Aden, Oxford scholarship online, 2011. 21.Haijiang Yang, Jurisdiction of the Coast State over Foreign Merchant Ships in Internal Waters and the Territorial Sea, Springer, 2006. 22.Marie-Louise Tougas, Commentary on Part I of the Mont reux Document on Pertinent International Legal Obligations and Good Practices for States Related to Operations of Private Military and Operations of Private Military and Security Companies During Arm ed Conflict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 (2014),96(893), 305-358. 23.Mark W.Bina:Private Military Contractor Li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fter Abu Ghraib, John Marshall Law Review 38 J. Marshall L Rev. (2004-2005). 24.Perry, Rodney M:Fixing the faults:
an argument against the Saleh v.Titan Corp.rule for private 25.military contractor immunity,Public Contract Law Journal 2013 Vol.42(3). 19.James Cockayne, The Global Reor organization of Legitimate Violence:Military Entrepreneurs and the Private Face of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 Vol.863. 26.Jean-mane Henckaerts and Louise Doswald-Beck.Customary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Vol.I:Rul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27.Katherine Fallah, Corporate actors:
the legal status of mercenaries in armed conflict,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 Vol.863. 28.Annina Burgin, Patricia Schneider, Regulation of Private Maritime Security Companies in Germany and Spain:
A Comparative Study, 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 Vol.46, 2015. 29.Sean Patrick Mahard, Backwater’s New Battlefield:
Toward a Regulatory Regime in the United State for Privately Armed Contractors Operating at Sea,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Vol.47, 2014. 30.I1ja Van Hesspen, Protecting Merchant Ships From Maritime Piracy by Privately Contracted Armed Security Personnel: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Flag State Legislation and Port and Coastal State Requirements, Journal of Maritime Law and Commerce,Vol.45, 2014. 31.Sony Vijayan,, The Use of Armed Forces on Merchant Vessels without Strict Rules for the Use of Force, Journal of Maritime Law and Commerce, Vol.45, 2014. 32.A Anna Petrig, The Use of Force and Firearms by Private Maritime Security Companies against Suspected Pirates,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Vol.62, 2013. 33.Joel Christopher Coito, Pirates vs. Private Security:
Commercial Shipping, the Montreux Document, and Battle for the Gulf of Aden,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101, 2013. 三、学位论文类 1.阎翱翔.私营军事安保公司雇员的法律地位,硕士论文,吉林大学,2019. 2.袁源.中国PMC海上武装护航的法律规制,硕士论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 3.刘明乐.PMC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硕士论文,外交学院,2017. 4.蔡亲宏.私营武装保安护航法律问题研究,硕士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16. 5.周旭晖.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的国际法问题分析,硕士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6. 6.曹瑞璇.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法律规制,硕士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14. 7.周钦.论国际法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规制,硕士论文,湘潭大学,2011. 四、法律文件 1.《蒙特勒文件》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3.《罗安达公约草案》
4.《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第一附加议定书》
5.《执法人员行为守则》
6.《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7.《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8.《日内瓦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9.《关于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
10.《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nternationaltrafficarmsregulation美国)
11.《军事治外法权权限法》(美国)
12.《PMC——加以规范的几种选择》(英国)
13.《对外军事援助法》(南非)
14.《国家责任条款草案》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一、论文类 1、《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法律性质与效力分析》载《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20年2期 2、《新冠肺炎下旅游业经营者面临的法律问题》载《当代旅游》2020年3月刊第3期 后 记 时光如箭,岁月如梭,三年的研究生生活即将结束。我再次回到校园,我很珍惜这次学习。每当我去校园,在一个美丽的自然环境和浓厚的学术氛围,有点小激动。此刻,当我离开的时候,我深深地感谢我在研究生期间遇到的朋友和老师。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老师王勇老师。入学后,我成为一名幸运的学生,老师与我们能够在日常交流中了解个性。作为军事法的学生,在课堂上,老师经常将用书本上抽象、模糊的概念,用实际的例子进行讲解,并提供独特的思路,帮助我们发展思维,提高学习成绩。与此同时,我从管教授那里看到,他是否有可能称这位天才为真正的科学家。我们所研究的一切都用于发展总是很重要的国家。服务一定很好。

其次,我要感谢我的同学,尤其是我最好的朋友和室友,还有帮我最多忙的邦岳。他们来自不同的地方,但室友们反应迅速、理性,能承受我生活中的小问题,能感受到外面亲人的温暖。

最后,我们感谢老师和同学以及我最坚强后盾(父母),他们无时无刻不在是专注于我的学习,并采取实际行动来给予我鼓励。

戏剧终将散场,我们即将离开校园,朝四面八方走去。记住自己最初的梦想,证明你所学的是正确的,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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