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方案实施细则

来源: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21-01-18 点击:

XX县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方案实施细则 根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明确和落实各部门职责,建立环保、经信、国土、规划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加强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防控,实现安全利用、土尽其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按照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县经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规划等部门指导相关镇区制定全县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搬迁规划或方案,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

结合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根据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情况,县国土部门应提供相关地块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信息。

结合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根据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情况,县规划部门应提供相关地块规划用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等相关信息。

县环保部门要会同经信、国土、规划等部门,根据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名单以及拟收回、已收回、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重点行业企业地块名单,结合土壤调查、监测等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全县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上传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更新。

县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等相关工作。

(二)推进污染地块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及治理与修复 根据市环保部门建立的污染地块名录,县环保部门要监督相关土地使用权人按要求开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将调查评估结果向县环境保护、规划、国土部门备案。

根据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结果,结合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县环保部门要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开展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相关工作。

(三)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 以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为基础,利用环保、国土等部门的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实现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信息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土地利用、规划中的作用。

(四)落实联动监管责任 环保部门要监督相关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相关工作,并加强对上述活动的环境监管。

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若现阶段污染地块无法达到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流转手续。

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出让、划拨或土地使用权终止、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各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做好部门联动监管责任落实,共同推进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不得进入用地程序,切实保障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县环保、经信、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充分认识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部门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二)定期协商会办,统一部署安排 建立部门间定期协商会办机制,研究联动监管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要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

(三)联合督查督办,形成监管合力 县环保局、经信委、国土局、规划局应齐抓共管、加强协作,共同督促和指导各镇区做好污染地块联动监管相关工作,配合上级联合督查督办小组开展的督查工作,适时开展县级督查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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