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法内化管理办法,模版

来源: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0-11-01 点击:

 银行外法内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外法内化管理工作,有效管控合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本行《合规政策》及《合规事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法内化”是指本行对外规进行收集、识别、解读、转化内规及归档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规包括法律、规则和准则,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统称,是指适用于本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一)

 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二)

 法规:即行政法规,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等形式;

 (三)

 法律解释:包括有关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规范所进行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其职权

 范围内的行政事务时对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的解释;(四)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订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本行外法内化管理活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

 外规的收集;

 (二)

 外规的分析与归档;

 (三)

 外规的解读;

 (四)

 外规转化内规;

 (五)

 外规的控制。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本行外法内化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

 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准确把握对经营活动的影响,及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

 (二)

 牵头负责外规识别与控制的监督工作;

 (三)

 牵头收集、分析、解读新外规信息,并提示合规风险;

 (四)

 督促、审阅总行各管理部门收集、梳理和解读外规;

 (五)

 牵头负责建立本行金融法规及监管政策信息库;

 (六)牵头负责组织外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 总行各管理部门外法内化工作职责:

 第七条 负责与其业务相关的外规信息的获取、识别、分析与解读;

 第八条 发现本行文件与法律法规冲突时,及时报告总行风险管理部,并组织修订完善。

 第九条 分行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的职责:

 (一)

 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包括地方性法律、规则)的最新发展,评估对所在分行各业务条线影响,并反馈到所在分行相关业务部门;

 (二)

 转发总行对新颁布外规文件的解读,跟踪并及时反馈监管部门包括地方监管当局监管的重点,并提示其中的合规风险;

 (三)

 督促、审阅所在分行各管理部门收集、梳理和解读外规;

 (四)

 为分行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

 第三章 管理程序第一节 外规的收集

 第十条 国家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准则、政策和规定时,本行各相关单位应及时收集外规。

 第十一条 外规收集渠道:

 (一)

 外规收集的主渠道为本行办公网络平台:

 (二)

 外规收集的辅助渠道:

 1、 媒体、互联网、书籍、刊物及其他渠道;

 2、 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外规收集服务。

 第十二条 外规文件收集原则:

 (一)

 各级风险管理部门收到总/分行办公室转发的外部文件时,应判断是否属于需要收集的范围;

 (二)

 主渠道与辅助渠道信息发生不一致时,以主渠道为准;

 (三)

 为保证外规信息收集的及时性,可先从信息发布快速的辅助渠道获取最新发布外规信息,然后以主渠道信息作为校 准。

  第二节

  外规的归档

 第十三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对新颁布、修订、变更的外规信息,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判断,对适用于本行的新法规,应及时录入外规库。

 第十四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行应对本业务条线及所在辖区新颁布、修订、变更的法规信息进行判断,对适用于本行的新 外规,应提交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并及时录入外规库。

  第三节

  外规的解读

 第十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对收集的外规进行初步分析,识别外规涉及的业务事务条线,明确该外规需要关注的要点,并要求相应管理部门对该外规要点进行解读。

 第十六条 总行各管理部门应对其主动获取的或总行风险管理部要求的需要解读的本条线新外规的内容进行解读,判断新外规对条线业务的影响,揭示相应的风险提示信息,制定明确的管控措施、应对策略并修订完善本行内部规章制度。第十七条 分行外规解读参照总行工作流程执行。

  第四节

  外规的控制

 第十八条 当本行现行规章制度与新颁布、修订、变更的外规冲突时,各管理部门应及时修订现有制度。

 第十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新外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测试等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对于未充分有效履行外规内化职责,外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没有及时对外规进行解读并修订内规,导致本行遭受监管处罚、经济损失或形成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机构和人员,将根据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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