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蹄疫应急预案

来源: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0-08-31 点击:

  口蹄疫应急预案

 

  篇一: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

  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七日

  1 总则

  1.1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疫情,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规定了口蹄疫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和善后的恢复重建等应急管理措施。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口蹄疫防控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

  2 疫情监测与预警

  2.1监测与报告

  2.1.1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口蹄疫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疫情隐患信息,预测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疫情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2.1.2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口蹄疫疫情监测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口蹄疫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1.3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认定为临床怀疑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必要时,请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派人协助、指导采样。

  2.1.4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为疑似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1.5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农业部确认为口蹄疫疫情的,应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2.2 疫情确认

  口蹄疫疫情按程序认定。

  (1)现场临床诊断。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2)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同时将病料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复核。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对难以确诊的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进行确诊。

  (3)农业部根据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2.3 疫情分级

  口蹄疫疫情分为四级。

  2.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疫情

  (1)在14日内,5个以上(含)省份连片发生疫情。

  (2)2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确认I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2.3.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疫情

  (1)在14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含)相邻地(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含)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确认为Ⅱ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2.3.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Ш级(较大)疫情

  (1)在14日内,在1个地(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含)县(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含)。

  (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较大口蹄疫疫情。

  2.3.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V级(一般)疫情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一般口蹄疫疫情。

  发生口蹄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根据疫情趋势,及时调整疫情响应级别。

  2.4 疫情预警

  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口蹄疫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按照口蹄疫疫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口蹄疫疫情的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4.1 特别严重(一级)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口蹄疫疫情(I级)确定为特别严重(一级)预警;由农业部和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向该省份发出预警,并由农业部向发生疫情省份的周边省份及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省份发出预警。根据农业部预警或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毗邻省区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省内与疫情省(或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和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

  2.4.2 严重(二级)预警

  发生重大口蹄疫疫情(II级)时, 以及口蹄疫病毒种发生丢失时,确定为严重(二级)预警;由农业部和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向该省份发出预警。根据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毗邻省区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省内与疫情省(或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和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

  2.4.3 较大(三级)预警

  发生一般口蹄疫疫情(IV级)或周边地(市)发生较大口蹄疫疫情(III级)时,确定为较大(三级)预警;由农业部和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针对疫情发生区域发出预警。

 2.4.4一般(四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四级)预警,由农业部和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针对疫情发生区域发出预警。

  (1)在监测中发现口蹄疫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

  (2)周边县(市、区)发生一般口蹄疫疫情(IV级)时。

  3 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3.1 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口蹄疫防控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口蹄疫防控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合作机制,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3.2 部门分工

  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本预案及《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口蹄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临时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及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物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动物或野生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野生动物驯养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疫区范围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受威胁区范围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30公里的区域。

  在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和分析评估结果。

  4.3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共同上一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

 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4 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4.4.1扑杀并销毁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畜,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4.2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粪便、垫料、饲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4.3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4.4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5 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4.5.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人员和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4.5.2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饲养,加强疫情持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一旦出现临床症状和监测阳性,立即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施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4.5.3对排泄物或可疑受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可疑被污染

 篇二:口蹄疫应急预案

  口蹄疫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疫情,确保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国家疫病防控中心建议:针对疫区没发病的猪群紧急接种疫苗,发病的采用血清抗体做紧急治疗,能够直接中和口蹄疫病毒。大群中没发病的猪使用天行健动物药业的蹄一针灵做紧急预防,净化体内口蹄疫病毒,防止病毒的感染,提高机体免疫力。

  若刚起水泡,水泡没有破裂,只需用口蹄一针灵注射一次,水泡即可干瘪消失。若口鼻、蹄子周围的水泡已破溃,流血,甚至蹄壳已脱落,需用口蹄一针灵注射两次,同时防止心肌炎的继发。水泡破溃处可结痂。结痂脱落后完全恢复正常。

  发生口蹄疫的重疫区:

  1. 尽早注射(口蹄一针灵),越早越好,病毒控制在潜伏期,提高猪群免疫力.

  2. 已感染猪群(口蹄一针灵)注射两天,4-5天结痂脱落后完全恢复正常,可解除隔离。

  3. 对感染后恢复的弱仔群体,每天加强消毒,五天后注射(口蹄一针灵)再加强一针,防止再次感染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牲畜口蹄疫疫情时,要在2小时内向镇街畜牧兽医站报告,镇街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派人实地进行调查,经初步核查怀疑为牲畜口蹄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动防指办),区县动防指办要进一步核实仍怀疑为牲畜口蹄疫的,要在2小时内上报市动防指,同时上报同级政府,市动防指接报后,应派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现场诊断专家组,到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二、疫情认定

  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猪、牛、羊等偶蹄动物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人畜共患传染病。我国规定为一类传染病,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将此病列为A类传染病。该病在畜间传播迅速,危害严重,经济、社会影响巨大。

  1、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2名以上具有中级兽医师职称资格以上的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2、实验室确诊。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病例,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可确诊为口蹄疫,同时将病料送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复核。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难以确诊的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进行确诊,

  ⑶农业部确认。农业部根据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最终诊断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三、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Ⅰ级、Ⅱ级疫情由省农委认定,Ⅲ级疫情由市农委认定,Ⅳ级疫情由县级农委认定。

  1、特别重大疫情(I级):

  (1)在14日内,我省(含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含)省份连片发生口蹄疫疫情;

  (2)在我省(含我市)20个以上区县连片发生口蹄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的口蹄疫疫情。

  2、重大疫情(Ⅱ级):

  (1)在14日内,有2个以上(含)相邻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含)区县发生口蹄疫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14日内,有2个以上(含)区县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含)。

  (2)口蹄疫毒种发生丢失,农业部认定的其他较大的口蹄疫疫情。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一般口蹄疫疫情。

  四、疫情响应程序

  1、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疫情(Ⅱ级):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开展应急响应。

  2、较大疫情(Ⅲ级):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确认为较大疫情或省农委认定为较大疫情→启动准备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3、一般突发性疫情(Ⅳ级):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确认为一般突发疫情或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一般突发疫情→启动准备工作,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区县级应急预案→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区县级应急预案。

  五、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或二级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报省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相应措施;发生三级疫情时,区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区县级应急预案;两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时,市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牲畜口蹄疫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发改、财政、科技、交通运输、卫生、公安、质监、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应急物资运输、防止对人的感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监管、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监督检查等工作。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六、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临时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牲畜及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性处置措施。必要时,采取封锁等措施。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动物或野生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野生动物驯养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疫区范围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受威胁区范围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30公里的区域。

  在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和分析评估结果。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并销毁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畜,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粪便、垫料、饲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人员和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饲养,加强疫情持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对所有易感动物开展紧急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一旦出现临床症状和监测阳性,立即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施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对排泄物或可疑受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可疑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对交通工具、圈舍、用具及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关闭生猪、牛、羊等牲畜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疫区。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最后一次免疫超过一个月的所有易感动物开展紧急免疫,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加强对牲畜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六)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按照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对疫情进行追踪溯源,扩散风险分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笼架、用具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七)解除封锁。

  疫点内所有牲畜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经过连续14天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根据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动物免疫状况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由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出技术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必须经省动物疫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向人民政府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决定宣布解除封锁。

  (八)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九)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由镇级人民政府在县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力量,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详见《南京市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表

  一、二)。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1、口蹄疫病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紧急免疫接种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

  2、疫点内牲畜养殖场(户)按国家规定及时实施强免的,养殖场(户)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扑杀病畜及同群畜由政府给予合理补贴,补贴以不高于当时当地市场普通商品牲畜价值的80%为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3、奶牛、种畜参加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没有保险的按普通类商品牲畜处理。

  4、养殖场户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饲养牲畜,或没按国家规定实施强免的,其扑杀损失由养殖场户自己承担,国家给予适当生活救济或生产救助。

  (三)技术保障。

  口蹄疫疫情的监测,由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农业部《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负责实施。口蹄疫的初步诊断和防治技术指导工作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或报请省动物疫病控制机构负责进行。

  (四)人员保障。

  1.设立市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市、区县人民政府要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机构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有关专家、兽医人员、公安、工商、卫生人员等组成。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八、其他事项

  1、后期处理:按照《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口蹄疫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口蹄疫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3.各区县要按照本预案,制定(修改)本区县的口蹄疫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

  本预案自即发之日起实施。

 篇三:免疫无口蹄疫区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疫情,确保畜牧业持续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吉林省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臵的方针,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规定了口蹄疫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响应和善后的恢复重建等应急管理措施。

  本预案适用于松原市宁江区免疫无口蹄疫区范围内口蹄疫防控应急管理与处臵工作。

  2 疫情监测与预警

  2.1 监测与报告

  2.1.1 区域内兽医主管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口蹄疫疫情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要做好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疫情隐患信息,预测疫情发 3

 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疫情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县(市、区)的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2.1.2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口蹄疫疫情监测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口蹄疫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1.3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认定为临床怀疑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必要时,请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派人协助、指导采样。

  2.1.4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为疑似疫情的,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区畜牧业管理局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1.5 区畜牧业管理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区政府。

  经农业部确定重大口蹄疫疫情的,由省政府和农业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2.2 疫情确认

  口蹄疫疫情按程序认定。

  ⑴现场临床诊断。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 4

 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⑵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同时将病料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复核。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对难以确诊的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检测,进行确诊。

  ⑶农业部确认。农业部根据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认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2.3 疫情分级

  口蹄疫疫情分四级。

  2.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疫情。

 ⑴在14日内,全区5个乡镇均有疫情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⑵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2.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疫情。

  ⑴在14日内,有2个以上(含)相邻乡镇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村屯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⑵农业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2.3.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疫情。

  ⑴在14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含)乡镇发生 5

 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含)。

  ⑵农业部认定的其他较大口蹄疫疫情。

  2.3.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疫情。

 ⑴有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⑵农业部认定的其他一般口蹄疫疫情。

  发生口蹄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乡镇、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根据疫情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2.4 疫情预警

  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口蹄疫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按照口蹄疫疫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口蹄疫疫情的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4.1 特别严重(一级)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口蹄疫疫情(Ⅰ级)确定为特别严重(一级)预警;由农业部和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向该省份发出预警,并由农业部向发生疫情省份的周边省份及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省份发生预警。根据农业部预警或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部门的疫情通报,毗邻省区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省内与疫情省(或 6

 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和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

  2.4.2 严重(二级)预警

  发生较大口蹄疫疫情(Ⅱ级)时,以及口蹄疫病毒种发生丢失时,确定为严重(二级)预警;由农业部和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向该省发出预警。根据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毗邻省区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省内与疫情省(或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和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

  2.4.3 较大(三级)预警

  发生一般口蹄疫疫情(Ⅳ级)或周边地(市)发生较大口蹄疫疫情(Ⅲ级)时,确定为较大(三级)预警;由农业部和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针对疫情发生区域发出预警。

  2.4.4 一般(四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四级)预警,由农业部和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针对疫情发生区域发出预警。

  ⑴在监测中发现口蹄疫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

  ⑵周边县(市、区)发生一般口蹄疫疫情(Ⅳ级)时。

 3 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3.1 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畜牧业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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