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社会实践中法律问题及对策

来源:入团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10-21 点击:

 大学生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大学生社会实践指大学生将在学校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社会中去应用,这其中便包括大学生去进行实习或兼职。大学生在进行各种社会实践的过程当中,仍存在着许多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以谋取个人不当利益的现象。在实践中,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仍处于危险地带。本文以实地调查结果为基础,试从大学生社会实践中的法律背景、会产生怎样的法律问题、其影响因素、解决措施等方面进行探究分析。

 【关键词】大学生;社会实践;法律问题

 在知识不断更新、科技不断进步的现代社会,在校大学生人数不断增加,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想要去进行社会实践(实习、兼职),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以锻炼自己的工作能力,增强自身素养,增加社会阅历。进行社会实践的大学生越多,越来越多的权益受损案件也开始进入我们的生活。在大学生社会实践中会出现哪些法律问题?为什么会产生这些法律问题?我们又能做些什么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呢?

 一、国内外大学生社会实践法律背景

 (一)中国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法律背景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教育的发展程度也不断提高,我国大学生总数持续增长。对于大学生来说,社会实践的机会变得更少,竞争愈发激烈。就业形势的严峻使许多大学生为了尽早就业在选择单位时条件放低,进而出现了许多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权益的现象。究其原

 因,和我国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法律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虽然我国已设有许多关于大学生就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但它们之间十分杂乱,在大学生的权益保护方面并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关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颁布的是政策,法律类的规定分布零散,且分布在许多不同种类的法律中,如:《劳动合同法》、《高等教育法》、《社会保险法》等。在大学生社会实践中,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对大学生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随着大学生就业市场的持续发展和我国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这些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于对我国大学生权益保护的需要,甚至逐渐显现出其弊端。

 (二)外国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法律背景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大学生社会实践中的权益保护较早就得到了政府的重视,也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大学生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德国,社会重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实践,在大学生入学后到他们参加工作,会进行几次实习。这些实习长达几周或几个月,且在正式进入工作岗位时还有一段“实习过渡期”。德国于 1969 年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条例,如《联邦职业教育法》、《企业基本法》等,旨在使这些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障。各级政府和行业组织也陆续出台了许多相关的实施条例和办法。在美国,大学生可通过多种方式参加社会实践。美国通过《联邦劳动法》对企业提供的“无薪实习”提出了规定,同时要求企业提供实习培训的方法,许多大型公立高校一般还会要求实习单位提供基本的工资。即使美国政府出台了这些法律,但在美国仍有大量学生为了实习的机会还是愿意“无薪实习”,甚至有部分

 学生向这些企业交钱进行实习。在韩国,年轻人的就业问题愈发严重,大学生找不到工作的现象随处可见,很多大学生都选择先开始一段长时间的实习。韩国雇用劳动部在对企业的劳动督查时发现,超过一半以上雇用实习生的企业违背了相关规定,他们看准部分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打着“培训”的幌子压榨他们的劳动力。根据这种情况,韩国雇用劳动部出台了《劳动基准法》,其中规定了禁止企业将实习生作为替代人力,这对企业招收实习生的规模和时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从以上三个国家大学生实习的社会环境中可以看出,他们在大学生权益保护方面根据实际需要颁布或实施了相应的法律,从法律层面上切实保护了大学生权益,也使用人单位市场更加规范化。

 二、大学生社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对社会实践的认识不够充分

 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有多种原因,对很多大学生来说,参加社会实践是一种历练,对自己进入社会后的工作发展有益;但也有部分大学生认为这只是走个过场,对社会实践并不重视,不去了解社会实践中的权益保护部分,最后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

 (二)大学生社会实践缺乏管理和指导

 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时,学校没有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许多大学生所属的大学都未开设相应课程,未告诉大学生进入社会实践时应注意的问题和相应的解决办法。同时,政府部门也没有对这些参与社会实践的大学生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大部分参与社会实践的大学生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当权益受损时,他们很难寻找

 到相应的救济方式。

 (三)大学生对法律的了解不够

 大部分大学生对各项在社会实践中保护自己权益的法律并不熟悉,甚至还有部分大学生完全不了解。许多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在生活中不会去了解法律,且接触与自己权益相关的法律较少,这也与学校对于培养在社会实践中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这方面的不重视有很大关系。

 (四)不法中介组织骗取钱财

 在大学里,我们随处可见很多关于兼职或者中介的广告。有些是让大学生交中介费,声称可以为其提供兼职岗位或实习机会。但很多这种组织并没有相应的资质,收钱后就销声匿迹,造成大学生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五)在社会实践中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

 在我们分析的案例中发现,大学生在兼职时常受到伤害,可以发现这其中的大学生大部分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劳动法中没有规定的部分,只能寻找《民法通则》等其他法律进行救济,导致救济的时间效率很低。

 三、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法律问题

 (一)个人因素:大学生长期待在学校,处于象牙塔中,缺乏社会经验。刚进社会的大学生在找工作时容易为了一个工作机会被“黑中介”欺骗,也由于缺乏对法律的了解,在实习、兼职时不会主动提出甚至不知道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时,也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途径维权甚至没有意识到权益受到侵害。

  (二)社会因素:大学生社会实践在社会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政府在相关政策规定方面不完善,缺乏对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管理办法和权益受损后的应对措施;学校也在对大学生的培训上有欠缺,导致大学生在实习、兼职中不明确自己的权益,也不了解相关保护自己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也没有足够的社会责任感,在为大学生提供岗位时没有主动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三)法律因素:(1)立法涉及范围较小。我国目前立法所涉及的范围涵盖不了现有大学生社会实践中权益保障的内容,也无法跟上当前教育水平的发展。大学生社会实践中的权益保护应该在大学生的就业服务、就业保障、就业管理等条文中体现,但我国在这些条文上表述模糊、缺失完整规定。国务院、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法规、规章等与我国有关的法律之间是零散的,并没有形成体系化。(2)没有规定为大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常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常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侵害大学生权益。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为大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的用人单位若侵害大学生权益将承担何种责任,许多用人单位也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对大学生权益进行侵害。(3)实施的体制较薄弱,救济途径狭窄。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当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会想到去寻求劳动仲裁机构、法院、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工会的帮助,但有时这些机构之间存在指代不明、各个部门和机构之间互相“踢皮球”的现象。同时,大学生救济的措施也很单一,许多大学生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不会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在他们权益受损或发生纠纷时难

 以得到及时的救济。从调查现状来看,大学生在社会实践时仍缺乏一定的自我防范意识,并且,他们中的一部分在进行社会实践的过程中也遭遇过权益受损事件。当代大学生是社会建设的坚实后备力量,保护大学生在社会实践时的合法权益是大势所趋。我们旨在明确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必要性,通过政府、行业部门、学校及大学生个人等多种途径为大学生普法,用法律知识武装他们的头脑。那我们该怎么做呢?

 四、如何解决

 (一)修改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促使劳动保护力度的提高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阐释还不明晰,根据《劳动法》规定,年满 16 周岁即可成为法律层面上的劳动者。但在现实中,在校大学生虽大多已满 16 周岁,但他们仍不被承认为法律层面的劳动者。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 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在某种层面上就否定了大学生在社会实践时的劳动主体资格,所以就导致用人单位在聘用大学生从事劳动工作时,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若大学生在劳动过程中权益受到侵犯,未签订劳动合同便成了用人单位拒绝赔偿的“正当理由”。虽然仍处于大学生这一特殊阶段,但依《劳动法》规定,年满 16 周岁就已达到就业的法定年龄条件,在校大学生只是他们的身份而不是不被保护的合理理由。修改、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大学生在劳动中的主体资格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还应明确提出用人单位若侵犯大学生合法权益应

 受到何种处罚,对用人单位设立约束性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处罚,使大学生处于法律的庇护之下。

 (二)政府部门与行业部门加强监管力度

 在大学生进行社会实践的前期,部分大学生会选择中介作为选择用人单位的途径,这其中,便存在许多“黑中介”、“假中介”,这些中介利用大学生涉世未深、不懂市场行情的心理,提供虚假信息或与用人单位合谋欺诈大学生,对大学生实施侵权行为。政府部门及行业部门应加强对该类中介的监管,打击该类违法中介,对该类违法中介进行联合惩戒。除此以外,大学生在进入用人单位开始工作后,还面临着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超时用工等风险,政府部门与行业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使用人单位在雇佣大学生进行劳动工作的过程中具备充分的主体责任意识,拒绝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维权救济途径

 虽说大学生是以个人名义去进行社会实践,但他们仍丢弃不了自己的“在校大学生”这一身份,学校具有传授科学知识的责任,当然也有保护学生的责任。在内部,学校可设立社会实践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的有效信息,避免学生盲目进行社会实践而不小心掉进陷阱之中,若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学校也可通过社会实践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解决措施;在外部,学校可与相关部门构建社会实践救济链,在学生发生权益受损事件时,以学校出面与相关部门沟通,为学生提供维权救济途径。

 (四)学校开设相关课程,为大学生普法

  学校是学生学习知识的重要场所,尤其是在大学这一阶段,大学生达到了劳动者的法定年龄,想要通过进行社会实践,在步入社会前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生活能力与适应能力,提高自身素养,这期间免不了涉及自身权益保护的问题,学校可以开设法律宣讲课堂,定期为大学生普及法律知识,使大学生在面临权益受损事件时有相应的知识储备与行动能力。

 (五)大学生要以法律知识武装头脑

 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大学生以单纯懵懂的状态进入社会进行实践,免不了容易落入“敌人”的陷阱,各类中介机构、用人单位良莠不齐,若大学生毫无顾忌的一头扎入,势必会造成自身权益的损害。大学生在进行社会实践之前,应事先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以避免权益受损事件的发生。但是,自身法律知识的充实并不能全靠从学校课堂中实现,大学生还应学会从其他地方获取法律知识,比如通过学习网站、时事新闻、法律书籍等方式渠道去了解法律知识,提高自己明辨是非、知法懂法的能力,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处于法律保护的羽翼之下。

 五、结语

 由于他们具有“在校大学生”这一特殊身份,我国对在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时的权益尚未做出对应的立法保护,大学生在该过程中的法律保护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明确保护大学生社会实践时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受到的权益损害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通过社会各界的协力合作增强大学生社会实践中的法律

 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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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卢欣 单位:雷麟莉四川轻化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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