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交通运输行业“营商环境优化年”行动方案

来源:日记大全 发布时间:2020-09-26 点击:

  吉林交通运输行业 “营商环境优化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交通运输改革成果转化,进一步优化全省交通运输行业营商环境,切实提高交通运输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吉林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可预期为导向,以对标一流营商环境深化改革为抓手,以政务服务优化和智慧交通建设为突破,以企业和群众满意度、获得感为衡量标准,巩固提升既有优势,全面补强短板弱项,全面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交通运输行业的痛点堵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注重体验,努力创造流程更优、效率更高、服务更好的交通运输营商环境。

 坚持对标先进。推行“拿来主义”,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和前沿实践,精准对标、深挖潜力、大胆创新,努力打造一流的交通运

 输管理和服务体系,助力吉林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共治格局。创建开放共治的交通运输治理方式,全面融入社会治理体系,主动作为,内外联动,推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管理共促、服务共融,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工作目标。通过组织开展“营商环境优化年”行动(以下简称“优化行动”),全面优化交通运输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项目环境、政商环境,形成体制顺、机制活、政策好、审批少、手续简、成本低、服务优、办事畅、效率高的交通运输营商环境。

 1.优化市场环境,打造开放包容、公平有序、文明规范的市场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推进政策落地,降低企业负担,让企业获得感、信任感、安全感有明显提升。

 2.优化政务环境,打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在办事效率、效能提速、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等方面有明显提升。

 3.优化法治环境,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坚决做到对违法者依法惩治,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在提升行业治理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创新执法方式等方面有明显提升。

 4.优化项目环境,打造优质高效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在项目监管、资金拨付、企业权益保障等方面有明显提升。

 5.优化政商环境,打造亲清和谐的政商环境,在促进政商互动、畅通政企沟通渠道等方面有明显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实施优化市场环境专项行动。

 1.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着力解决监管责任不明、信息互通不畅、服务监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牵头单位:厅审批办,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参加单位:厅建设处、厅公路处、厅运输处、厅直有关单位)。

 2.认真落实“负面清单”制度。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清理现行行政审批事项,并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 牵头单位:厅审批办、厅法规处、厅研究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参加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3.组织开展法规文件清理。认真清理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限制竞争和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清理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过程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件,及时提出修改、失效、废止的意见( 牵头单位:厅法规处,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参加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4.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对制定的政策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尤其是含有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重点内容时,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牵头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组织编制惠企惠民政策清单。全面梳理汇总现有惠企惠民政策,编制本部门《交通运输惠企惠民政策清单》,并做好清理公布、动态调整和落实情况督导等工作( 牵头单位:厅法规处,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参加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6.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健全目录清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着力纠正借用行政职能或行政资源垄断经营、指定服务、不合理收费等问题,切实降低企业负担( 牵头单位:厅财务处、厅审批办、厅建设处、厅公路处、厅运输处,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参加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7.构建安全协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制发《吉林省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办法》,强化对班车客运、包车(旅游)客运、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等运输企业、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精准监管( 牵

 头单位:省运输局; 参加单位: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降低物流成本。深化 ETC 技术拓展应用,深入整治公路收费秩序,持续执行 ETC 通行优惠、货运车辆差异化收费、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和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取消总质量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政策( 牵头单位:厅公路处、省运输局,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持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 2020 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2020 年度工作台账>的通知》(吉交科研〔2020〕73号)要求,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广运用信用平台,推进信用监管( 牵头单位:厅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厅网站工作组,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优化政务环境专项行动。

 10.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建设。认真落实《吉林省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清理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政府债务等领域存在的违约失信问题。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农民工等民生工程账款,编制清欠台账,制定清偿计划。清理整治招商引资违约失信行为,坚决纠正不守信用、“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 牵

 头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交通运输工作实际,深入清理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认定、认证等形式或以“政务服务”名义的变相审批,进一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持续推动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清理地方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并动态调整事项清单,确保清单之外无证明。推行 “好差评”工作机制,确保评价人可通过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评价渠道开展“好差评”。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擦亮行业窗口”行动实施方案》,提升行业窗口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文明程度( 牵头单位:厅审批办、厅法规处,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参加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12.继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压缩减少部门内部交叉审核、多次审定、层层签批盖章等繁文缛节,积极推动审批服务向一线充分授权,积极推进“容缺受理”,全面实现所有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 牵头单位:厅审批办,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参加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13.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持续做好政务服务事项调整、要素更新、办事指南公布等工作,全面消除审批服务中的模糊和兜底条款。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现同一行政职权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等要素基本一致,同层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基本相近( 牵头单位:厅审批办;参加单位 :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4.强化政务平台建设。推进政务服务数字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等工作,尽快实现交通运输全部审批上线、全部流程上线、全部监管上线、全部高效运行,实现各级交通运输政务平台与全省一体化政务平台的技术融通、服务融通、应用融通,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牵头单位:厅审批办、厅科教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参加单位 :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5.加强政策宣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认真做好涉企政策制定与执行部门宣传和解读工作,让涉企政策人人皆知( 牵头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优化法治环境专项行动。

 16.加快提升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研究出台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点任务落实方案,把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牵头单位:厅法规处;参加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7.完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机制。跟踪指导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任务落地,加快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保障有力、服务

 优质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等深层次问题( 牵头单位 :厅人事处、厅法规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参加单位: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8.健全完善规范的执法制度体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构建“12345+制度体系”,探索制定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需要的执法工作制度( 牵头单位:厅法规处; 参加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9.坚决纠正“一刀切”式执法。认真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防止“一刀切”式执法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修订裁量基准、整治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创新执法方式,切实防止执法随意、同案不同罚等现象发生,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牵头单位:厅法规处; 参加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组织开展大走访活动。通过开展“局长大走访”“送法进企业”“执法开放日”“开门评执法”“上门送服务”等活动,深入货运企业和运输业户,广泛宣传交通执法服务工作的政策法规和业务流程,认真倾听企业的需求和意见( 牵头单位: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1.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全面清理规范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事项,修订公布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收费目录清单,坚决治理和杜绝交通运输领域乱罚款、

 滥收费、任性检查问题( 牵头单位:厅法规处,参加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22.创新监管机制。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积极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杜绝检查任性、执法扰民等问题。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分类监管深度融合,促进企业依规合法经营。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规范化、痕迹化、标准化。建立健全更具弹性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采用柔性监管方式加强对交通运输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 牵头单位:厅法规处、厅研究室,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四)实施优化项目环境专项行动。

 23.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落实投资项目承诺制,做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深入排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违规增加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前置要件、证明材料的情况,切实纠正违规设置“审批前期服务环节”、实质审查“体外循环”、审批时间弄虚作假等问题,治理投资审批堵点( 牵头单位:厅审批办; 参加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24.深化交通运输领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文件,补充完善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把所有适合以市场化形式配置的交通运输行业公共资源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做到“公共资源交易全覆盖”“平台之外无交易”( 牵头单位:厅法规处、厅办公室、厅建设处、厅

 公路处、厅科教处,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着力破除隐性壁垒。落实《吉林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坚决打击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况,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分包等行为,切实消除招标文件中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牵头单位:厅建设处、厅公路处、厅科教处、高建局、公路局,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加强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监管。认真落实“三抓”“三早”行动部署,建立健全包保推进机制,加强项目履约全过程管理,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审批、征地拆迁及资金准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及时纠正挤占挪用、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等问题。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加快推进集安至桓仁、大蒲柴河至烟筒山至长春等高速公路实施 PPP 模式。推进龙井至大蒲柴河绿色公路、长春至拉林河品质工程建设,稳步推进平安工地、智慧工地建设( 牵头单位:厅综规处、厅财务处、厅建设处、科教处、厅审计处、高建局、公路局、运输局、航道局,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严格规范各类保证金的收取,规范招标文件审核,清理招标文件未严格载明收取的形式、金额、返还时间、不予退还的情形以及逾期退还等情形。健全投诉举报处置机制,依法办理各类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牵头单位:

 厅建设处、厅公路处、厅办公室、高建局、公路局,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优化政商环境专项行动。

 28.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按照《吉林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要求,交通运输部门在制定涉企政策时,要及时征求企业家意见,并切实做好处理反馈、宣传解读、监督执行等工作( 牵头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健全联系企业服务制度。落实“万名机关干部助力万户企业发展服务行动”和省领导联系重点企业的工作要求,推行深入企业的下沉服务方式,宣传涉企政策措施,了解政策执行的堵点和盲点,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牵头单位:厅法规处,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0.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建立健全与企业、协会商会的沟通机制,畅通 12328、12122 等政务公开电话,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充分征求、主动听取、积极采纳企业家对政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的合理诉求,提升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0 年 4 月 29 日至 5 月 12 日)。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国家和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的安排部署、

 出台的改革举措,认真落实本方案要求,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工作举措和进度安排,确保营商环境优化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自查自纠(2020 年 5 月 12 日至 6 月 30 日)。各地、各部门要围绕交通运输市场、政务服务、执法监管、项目建设、政商关系等事关交通运输营商环境的工作任务,深入基层、深入项目、深入企业、深入一线、深入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确保排查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各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辖地区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同上)、各部门(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以下同上)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请填写《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建设问题清单》(见附件 1),并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报送厅法规处(联系人:金毅松

 电话:)。

 (三)优化提升(2020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10 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研究措施,建立健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效机制,把优化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形成持续监管常态。同时,要建立“销号”和“回头看”制度,编制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台账,做到每个问题都有记载、每个问题都整改到位。各地、各部门请于 8 月 31 日前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报送厅法规处,10 月 30 月前,将“回头看”开展情况以及工作台账推进情况书面材料报送厅法规处。

 (四)总结报告(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12 月 20 日)

 。各地、

 各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包括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意见建议等),并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前报送厅法规处。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厅成立“营商环境优化年”领导小组(见附件 2),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参照省厅成立本单位“营商环境优化年”领导小组,明确机构,落实人员,确保优化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抓环境就是抓发展”的理念,将优化营商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对照行动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研究制定相应操作办法,进一步细化任务清单、加强日常工作调度,狠抓目标任务落实,强化行政问责,确保优化行动各项任务扎实推进。

 (三)强化沟通协调。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交通运输行业营商环境优化工作,争取政策、资金支持;要跨部门开展横向沟通,加强部门合作,借力推进交通运输营商环境优化。同时,为加强工作联络,各地、各部门请指定一名联络员做好对接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并于 2020 年 5 月15 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送厅法规处。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从交通运输从业人员

 和服务对象的视角认真总结典型事例和经验成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报刊、政务访谈、网络媒体、微博、微信平台等载体,宣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举措、阶段性成果、典型经验,宣传企业对交通运输行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反响、解决群众热点难点问题的鲜活实例,提升社会公众对交通运输营商环境优化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感,积极营造市场公平有序、政务高效便捷、执法监督规范、项目推进有力、政商关系和谐的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发挥政务服务窗口、一线执法人员政策宣传、收集民意的前沿阵地作用,加强业务培训,统一服务标准,确保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更加畅通无阻。要切实加强宣传力量,指派专人负责信息采编,确保每月至少报送 1 篇宣传稿件,省厅将择优选取,并通过门户网站、吉林交通报、厅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开发布。

  附件:1.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建设问题清单

  2.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营商环境优化年”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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