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来源:日记大全 发布时间:2020-08-13 点击: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篇一: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篇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

 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

 湘纪发[2005]12号

 (2005年9月2日)

 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各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组织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是指领导干部以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结婚、去世、升迁、调动、升学、乔迁等为由大操大办,从中收钱敛财的行为。

 第三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只能限于亲属范围,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向亲属以外的人员发请柬、通知,严禁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以及在“礼尚往来”名义下收受钱物。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带头移风易俗。禁止在社会上不顾影响大操大办,讲排场、摆阔气;禁止动用军警等特种车辆为迎亲、送葬队伍开道;特殊情况下需使用公务用车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按规定缴费;禁止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文件要求,作为个人重大事项的内容向党组织报告。市州、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应及时直接向省纪委报告,其他省管干部向单位党委(党组)报告,报告时间均为办理事宜后一个月内。党委(党组)应于每年4月、10月分两次将省管干部个人的《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汇总报送省纪委,存入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州)和县(市、区)管理的干部可比照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本规定,不构成违纪的,给予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整改、通报批评、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并按《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家行政

 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之机给领导干部以钱物的,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突出问题不制止、不查处,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第十二条,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所收受的礼金、礼品,按规定予以收缴。

 第十一条 各级各单位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事前事后报告表

 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事前报告表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附件2

 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事后报告表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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