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业务操作指南

来源:初中周记 发布时间:2021-04-23 点击:

 进口付汇业务 操纵 指南

 一、 进口付汇名录 登记

 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到外汇局治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治理确认书;进口单位名录登记信息产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质料到外汇局治理变动登记手续到外汇局治理变动登记手续;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治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

 名录登记所需质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治理存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外洋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质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收发货人报存眷册登记证书》; 5.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品贸易进口付汇业务治理确认书》;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质料。

 (二)名录信息产生变动所需质料

 1.名录变动申请书;

 2.信息变动相关文件或证明(工商部分企业营业执照变动证明、商务部分批件等);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名录注销所需质料

 1.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治理部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分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二、进口付汇登记

 对付不在名录、分类结果为“C 类进口单位”以及规矩规定的其他特殊业务,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付汇或开证前到外汇局治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手续。

 (一)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治理所需质料

 1.凭据差别结算方法除提供相应单证; 2.《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外洋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质料。

 (二)“C C 类进口单位”的货到付款业务 治理所需质料

 1.按《进口货品报关单“贸易方法”分类付汇代码表》提交相关

 有效凭证和商业票据。

 2.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品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条约、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品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 3.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品报关单付汇的,还需凭据进口货品报关单的贸易方法,审查相应凭证; 4.“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品报关单,不能凭以治理进口付汇。

 三、逐笔陈诉

 (一)逐笔陈诉范畴 进口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进口货品报关单进口日期或收汇日期后 30 日内持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质料向外汇局逐笔陈诉。

 1.不在名录; 2.单笔条约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凌驾条约金额10%且金额凌驾等值 10 万美元的进口付汇; 3.单笔金额凌驾等值 10 万美元的进口退汇; 4.分类结果为“B 类进口单位”; 5.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自产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 6.其他需进行逐笔陈诉的进口付汇。

 (二)逐笔陈诉所需质料

 1.进口付汇逐笔核查陈诉表;

 2.进口付汇核查凭证;

 3.进口货品报关单(货到付款项下还需凭据进口货品报关单的贸易方法,审查相应凭证); 4.收汇凭证(进口项下退汇、转口贸易和境外承包工程需提供); 5.进口条约、发票及差额说明质料(单笔条约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凌驾条约金额 10%且金额凌驾等值 10 万美元的进口付汇需提供); 6.退汇协议(进口项下退汇时需提供);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质料。

 (三)

 操纵流程

 进口单位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或到外汇局现场治理逐笔陈诉业务。

 1. 通过” “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 (企业版)逐笔陈诉

 (1)选择左侧列表【进口付汇业务处理惩罚】->【网上逐笔陈诉】,如下图所示:

 点击列表上方的【新增】按钮,系统自动生成新陈诉表,如下图:

 点击【新增】按钮,分别输入需登记单证的编号,系统自动显示对应的进口付汇信息、进口货品信息、进口项下收汇逐笔信息。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生存】按钮,完成逐笔陈诉表的填写。

 勾选【陈诉表编号】,点击【报送】发至外汇局。

 打印陈诉表,并持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质料到外汇局治理审

 核手续。陈诉表在报送前可修改和删除。

 2. 到外汇局现场治理逐笔陈诉业务

 进口单位持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质料到外汇局治理逐笔陈诉手续。

 (四 )注意事项

 1.进口单位逐笔陈诉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将影响进口单位的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现场核查结果。

 2.贸易方法为“不得对外售(付)汇”报关单的报关数据,不得用于逐笔陈诉。

 四、进口货品报关单信息变动

 (一)治理信息变动范畴 和所需质料

 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货品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进口署理业务,报关单经营单位需在货品进口后 30 日内,持申请书、署理协议、进口货品报关单、免税证明大概可证等证明质料到所属外汇局治理进口货品信息变动手续:

 1.进口单位署理外商投资企业和捐赠项下进口; 2.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进口; 3.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二)注意事项

 若发明进口单位提供虚假、不实质料进行货品信息变动的或通过货品信息变动逃避外汇局非现场总量核查的,外汇局将取消已变动的进口货品信息。

 五、现场核查配合

 外汇局凭据非现场核查及监测预警的结果,对付总量核查指标凌驾规定范畴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进口单位进口项下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进口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实时、如实提供现场核查相关资料。对付现场核查中发明涉嫌违反外汇治理规定的进口单位,将移交外汇查抄部分。

 (一)

 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 范畴

 1.核查期内进口货品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80%或大于120%,且多付汇或多到货金额大于等值 100 万美元;

 2.核查期内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收汇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 90%或大于 110%,且多付汇或多收汇金额大于等值 100 万美元; 3.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 5 次或单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 50 万美元; 4.外汇局认为有须要的其他情况。

 (二)现场核查方法

 1.要求被核查单位陈诉。

 2.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3.现场视察。

 4.外汇局认为须要的其他方法。

 (三)现场核查流程

 1. 吸收并签收《 现场核查通知书》

 进口单位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查询或持单位介绍信到外汇局柜台领取现场核查通知书。进口单位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后应实时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或现场签收反馈给外汇局。

 2. 凭据 现场核查方法准备及报送相关质料

 进口单位需凭据外汇局确定的现场核查方法准备相关质料,并凭据差别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1)现场核查方法为“进口单位陈诉”的,进口单位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陈诉及相关资料。

 (2)现场核查方法为“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到外汇局说明情况; (3)现场核查方法为“现场视察”的,进口单位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视察人员事情。

 进口单位书面陈诉内容主要包罗进口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所在行业经营特点、着重说明多付汇、多到货或多收汇等异常情况出现的原因等。

 (四)

 现场核查结果查询

 进口单位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查询外汇局现场核查结果见告书。

 (五)

 进口单位主动陈诉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可在进口付汇或进口货品后,持情况说明附清单,主动向外汇局说明陈诉进口付汇与进口到货(收汇)偏离情况,外汇局将凭据企业主动陈诉的资料,取消对其实施现场核查:

 1.进口单位采取延远期付汇方法对外付款的;

  2.进口单位采取外洋代付方法对外付款的;

  3.进口单位部分进口货品报关单属出口抵扣使用或用于资本项下验资询证使用的;

  4.进口单位属大型成套设备进口或行业特殊性,造成进口付汇与进口到货(收汇)周期较长的;

  5.进口单位发明错误填报付汇核查单证中最迟装运日期等相关信息的; 6.进口货品报关单贸易方法属于有条件对外售付汇且条约规定无需对外付汇的;

 7.其他需主动说明陈诉的业务。

 (六)系统操纵流程

 案例:某公司 2010 年第一季度进口付汇金额为 740.50 万美元,进口货品金额为 1644.63 万美元,定期总量核查率为 222.10%,且多到货金额为 904.13 万美元,被外汇局列入现场核查进口单位,2010年 4 月 27 日被外汇局列入现场核查进口单位,现场核查方法为“进口单位陈诉”。具体操纵流程如下:

 1. 通过 “” 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 (企业版)查询现场核查通知书

 (1)选择【企业信息查询】->【其他信息查询】->【现场核查通知书查询】,如下图所示(核查系统凭据通知书发放日期降序排列)。

  (2)链接【核查通知书编号】,显示现场核查通知书,提供打印成果。如下图所示:

 2. 通过 “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 ” (企业版)签收反馈现场核查通知书

 (1)选择【进口付汇业务处理惩罚】->【现场核查通知书签收

 反馈陈诉】,如下图所示:

 ( 2)勾选【现场核查通知书编号】,点击【填写反馈信息】按 钮,录入企业传真、企业编码、企业电话、企业联系人、企业签收 人、企业地点等相关信息,并在备注中录入“现场核查通知书已于 ××年××月××日收悉”。如下图所示:

 (3)生存后点击【报送】按钮,向外汇局反馈签收信息。

 3. 准备相关质料,完成书面陈诉,并向外汇局报送

 进口单位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 15 个事情日内向

 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陈诉及相关资料。

 (1)进口单位凭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模板报送书面陈诉:

  (2)

 进口单位可参照“进口单位提交质料参考表”内容准备相关资料:

 国度外汇治理局××分(支)局:

 凭据贵局要求,我司对 2010 年第一季度的到货情况和付汇情况进行了核查,第一季度付汇金额USD7404948.00,到货金额 USD 16446324.86,定期总量核查率为 222.10%,多到货金额为 USD9041376.86,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如下:

 1.预付货款造成数据不匹配(具体明细见清单)。我司部分进口业务采取预付货款结算方法,已在贵局治理预付货款登记手续。我公司对重要客户**有限公司经营流程如下:与供给商签订进口条约、下订单——预付供给商货款——供给商生产商品——商品最终进口。完成这一流程一般需要 90-180 天甚至更长时间。由于商品自己存在约莫 90 天的生产周期,使得我司进口货品的付款日期一般都市在到货日期之前的 90-180 天之间,所以我司第一季度付汇金额与到货金额存在较大差别。如清单所示:我司第一季度付汇 USD5223162.43,其中第一季度到货金额仅 USD1805244.03,大部分货品都在第三季度到货,这样就造成我司核查期内的付汇金额和到货金额出现很大差别。

 2.延(远)期付汇造成数据不匹配(具体明细见清单)。我司部分进口业务采取延期付款方法,已在贵局治理延期付款手续。我公司从事部分进料加产业务,对客户的一般经营流程如下:从供给商进口原质料——原质料生产加工——制成制品对外出口销售——销售回款——支付供给商货款,完成这一流程一般需要 60-90 天甚至更长时间。由于自己存在约莫 60 天的生产周期,对各个供给商的支付账期差别,支付方法差别,使得我司进口货品的付款日期一般都市在到货日期之后的 60-90 天,所以我司第一季度付汇金额与到货金额存在较大差别。如清单所示:我司第一季度到货 USD4446324.86,对应的付汇金额仅为 USD1000000,大部分的付汇产生在第二、三季度,这样就造成我司核查期内的付汇金额和到货金额出现很大差别。

 3.海关估价造成数据不匹配(具体明细见清单)。我司经营废纸进口业务。由于海关对废纸进口实行报关代价审核制度,故海关报关代价高于我司与境外公司签订的进口条约代价。造成废纸进口货品报关单总价大于对外实际支付金额。一季度涉及到海关高估价的到货金额为 USD3000000,实际对外付汇仅为 USD1181785.57,造成我司核查期内的付汇金额和到货金额出现差别。

 4. 进料抵扣业务造成数据不匹配(具体明细见清单)。我司出口业务以加工贸易为主,部分出口货品(主要为打扮出口)收汇以进口料件(主要为棉布、扣子)抵扣,故此部分进口货品不再对外支付货款。经核实,我司一季度抵扣金额达 USD3856753。造成我司核查期内的付汇金额和到货金额出现差别。

 5.付汇核查凭证中“最迟装运日期”填写错误造成数据不匹配(具体明细见清单)。我司通过对条约、提单、报关单及核查凭证查对发明,第一季度付汇核查凭证有部分“最迟装运日期”实际为 1 季度,但在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时,误将“最迟装运日期”申报为 2010 年 5 月,涉及金额 USD3338002.97,造成我司核查期内的付汇金额和到货金额出现差别。

 特此陈诉。

  附件:1.明细清单;

  2.进口条约、署理协议等;

  3.其他证明质料。

 ××进出口有限公司 20

 年

 月

 日

  5. 通过 “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 ” (企业版)查询现场核查结果

 (1)选择【企业信息查询】->【其他信息查询】->【现场核查进口单位提交质料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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