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校外午托机构申办指引

来源:初中周记 发布时间:2020-09-09 点击:

  坪山新区校外午托机构申办指引坪山新区校外午托机构申办指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 2010年 09月 25日 14:18 坪山新闻网 一、审批条件

 (一)申办者的条件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事业单位、民办学校和学校的教职员工除外)。

 2.举办校外午托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犯罪记录;

 3.申办者利用非国有资产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申请正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1.举办校外午托机构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校外午托机构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校外午托机构的;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要求的;

  4.机构章程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机构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二、设置基本要求

 (一)申请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应当符合本区午托服务的社会实际需求,布局合理,具备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校外午托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

 1.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应符合《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

 2.选址:

 (1)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安全标准的要求。

 (2)方便学生出入,避免交通干扰。

 (3)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下,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在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物内举办。

 (4)场地建筑面积应在八十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四平方米。

 3.工作人员:

 (1)应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

 (3)国家机构在职人员和学校的教职员工不得在午托机构兼职。

 4.资金:具备人民币三万元以上资金。

 三、申办材料

 1、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1)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午托场地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使用场地原用途为中小学生应年龄段的住宿或活动场所除外)。

 (2)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需验原件,交复印件。具体以消防部门正式印发的消防指引为准。

 2、卫生行政许可证明

 (1)按《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指引》(深卫规[2009]3号)的要求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2)自行配餐的午托机构应取得卫生行政许可证明;不自行配餐的午托机构应提供与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餐饮企业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签订的送餐合同。

 (3)所需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场地合法证明文书

 (1)自有产权的应提供由国土局出具的产权属于举办者的《产权证》或其它可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

 (2)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出租者的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3)所需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4、建筑结构安全意见书

 (1)新建房屋提交由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

 (2)旧房屋需有建筑质量检测资格的企业出具房屋结构安全检测证明。

 (3)所需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坪山新区校外午托机构设立审批呈报书》见附件3,交原件。

 6、设立者证明材料

 (1)单位举办者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2)个人举办者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无犯罪记录证明。

 (3)联合设立的须提交联合设立协议。

 (4)所需证件均需验原件、交复印件。

 7、组织形式及决策机构成员材料

 (1)拟成立法人的:提交首届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立的决议及董(理)事的身份证、户口簿;首届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推荐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拟任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拟成立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提交拟任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3)凡决策机构决议交原件,其他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8、章程

 (1)校外午托机构章程。

 (2)由首届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关于通过章程的决议。

 (3)章程及决议均需交举办者按手模的原件。

 9.资金证明

 (1)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人民币三万元以上资金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具有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存款证明。

 (2)资金证明均需交原件。

 10.工作人员材料

 (1)提供《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4)。

 (2)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健康合格证、无犯罪记录证明。

 (3)《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交原件,其他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申办流程

 (一)前置条件的申办设立者向消防部门申办午托场地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设立者向卫生部门申办卫生许可正或与卫生部门认可的配餐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二)教育行政部门的申办设立者向教育办提出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的申请(提供书面申请),教育办初审核实材料并实地查看,在申请报告上出具是否同意设立的意见。

 设立者将有教育办同意设立意见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送新区公共事业局教育科。

 公共事业局教育科对申请设立者的申办材料进行核查,组织人员到拟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地实地察看,提出部门的审查意见。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符合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并根据校外午托机构建筑面积、人员等情况确定校外午托机构可接收学生的人数上限;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设立者并说明理由。

 [以上程序自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相关联部门的申办设立者凭核发的批准文件到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到公安局刻制公章和财务章、到质量检测技术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到银行开设机构的基本帐户。

 附件:1.坪山新区校外午托机构审批设立程序2.正式设立校外午托班材料接收表 3.深圳市坪山新区校外午托机构设立审批呈报书4.午托机构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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